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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财政思想

2012-04-01齐海鹏孙文学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7期
关键词:孙中山财政革命

齐海鹏 孙文学

(东北财经大学,大连 116025)

一、孙中山财政思想的基础

孙中山(1866年—1925年)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他出生于广东省香山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幼年时期家境贫苦,亲身参加过农业劳动。12岁时随母亲赴檀香山,在其兄长的资助下,受到西方式的教育。

孙中山幼年时亲眼目诸中国农民的悲惨处境,并且,受到太平天国革命老人的熏陶。特别是1884年中法战争,大大激发了孙中山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愤恨和对清政府腐朽统治的不满。但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前,他还是寄希望于清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来改变现实。他曾上书李鸿章,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力、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发展主张,但未能得到李鸿章的采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孙中山认识到改变中国现状必须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推翻封建统治。因此,在甲午战争失败后数月,他就在檀香山组织了中国近代第一个民主革命团体——兴中会。次年,他又依靠兴中会的组织发动了广州起义。起义失败后,孙中山亡命国外,继续进行民主革命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并逐渐开始创立自己的革命理论。他以自己的革命实践为基础,并努力研究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革命理论体系——三民主义。

20世纪初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使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基础开始形成。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中国民族危机空前深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迅速高涨。1905年,孙中山把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等革命团体联合起来,组成中国近代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并依据自己的三民主义学说,为同盟会制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纲。在同盟会的领导下,国内各地的革命运动如火如荼,经过多次的武装起义,终于在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永远结束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势力强大和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势力软弱,革命的果实最终被以袁世凯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势力所篡夺。

在北洋政府时期,孙中山和他的一些坚定追随者为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进行了多次不懈的斗争。在一再遭受挫折、找不到出路的困境下,他从俄国十月革命得到鼓舞和启发,毅然接受苏联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帮助,改组国民党,对三民主义重新做了解释,提出并执行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他的革命活动和革命理论,都达到了他一生的最高发展阶段。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组成的。民族主义是孙中山关于民族革命的纲领和理论,其任务是解决中国人民所受的民族压迫;民权主义是关于民主革命的纲领和理论,其任务是消除中国人民所受的政治压迫;民生主义是解决中国经济方面贫困落后的纲领和理论,它要求在革命后通过新建立的革命政权实行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国的经济,解决广大中国人民的民生问题。

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都要以推翻旧政权的武装革命来实现,所以孙中山将这二者合称为“政治革命”。民生主义则是通过新政权采取和平的、有秩序的社会经济改革来实现,所以孙中山也称民生主义为“社会革命”。

在三民主义中,孙中山非常重视民生主义。他把民生主义看作是自己革命思想的特点。他认为,欧洲的革命都只有民族革命和民权革命内容,因而都只是单纯的政治革命,只有他所致力的中国革命,才把民生主义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并提。他进一步认为,提倡民生主义是他所领导的革命的优点,因为,单靠政治革命不能彻底解决矛盾,革命后的经济迅速发展,将导致社会矛盾重新激化,甚至更加尖锐,以至于必须再进行另一次革命(社会革命)来消除矛盾,社会将为此付出重大的代价。只有在进行政治革命的同时进行社会革命,在提倡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的同时强调民生主义,才能根本解决革命所要解决的一切矛盾,一劳永逸地实现革命的理想。他一再强调,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经济不发达,社会矛盾不显著,所以“英美各国未尝着意此处”①《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0页。(指民生主义和社会革命)。正由于欧美革命“未经社会革命一层,人民不能全数安乐,享幸福的只有少数资本家,受痛苦的尚有多数工人,自然不能相安无事”。②《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19页。他提倡民生主义是接受了欧美前车之鉴,因而可使中国革命大大超过欧美:“吾国治民生主义者发动最先,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还视欧美,彼且瞠乎后也。”③《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9页。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孙中山经济思想的研究和议论,都是和实现民生主义、解决中国民生问题的要求紧密相联的。在孙中山的经济思想中,为解决革命后中国实际所涉及的财政问题和提出的财政政策主张,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财政的原则

孙中山的言论及其革命实践活动,体现了下列财政原则:

1.财政统一原则。强调财政统一是鉴于清政府统治时期财政体制紊乱,苛捐杂税繁多,百姓不堪重负的情况而提出来的。孙中山指出:“满清时代籍立宪之名,行敛财之实,杂捐苛细,民不聊生。此后国家经费,取给于民,必期合于理财学理,而尤在改良社会经济组织,使人民知有生之乐。是曰财政之统一。”④《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2页。按照这一阐述,财政统一原则应当体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财政应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必期合于理财学理”,即要根据资产阶级的财政学说来制定正确的财政政策、指导财政的实际工作;三是“改良社会经济组织”,从财政来说就是要加强财政立法,并在财政体制、财政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革,达到统一财权的目的。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组织建设上规定:参政院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等立法权。财政部有“管理会计、库币、赋税、公债、钱币、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等行政管理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财政统一的原则。

财政统一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财政体制。南京临时政府期间除要求地方应向中央解款之外,尚无史料说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体制确定情况。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较短,财政统一未能真正实现。

2.节约开支原则。南京临时政府处于战时状态,强调节约开支不失为渡过难关的有效途径。为此,孙中山以身作则,他说:“南京政府无庸建设华丽宫殿,如无合宜房宇组织新政府,则盖设棚厂以代之亦无不可也。”①《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1页。甚至大总统的就职仪式也相当简朴,这些表明了孙中山节俭开支的态度。

财政分配中的节约首先是计划上的节约,所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先编制预算,经过参议院讨论通过,大总统颁布命令之后才能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实行低薪制,从大总统到最下级的录事,一律每月领取津贴30元军用票。对军队实行供给制,按照不同兵种,确定不同的开支标准,给与不同的待遇,通过定额,保证必要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振兴实业原则。经济决定财政,只有振兴实业、发展经济,才能财源滚滚、财政充裕。振兴实业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特设立实业部,各省设立实业司,负责开发实业的行政管理。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则例,如商业注册章程、商业银行暂行条例等。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矿各业,一经申请,临时政府无不一一批准立案,遇有地方官司侵夺私产、破坏营业者,即令有关部门彻底清查,妥为解决。与此同时,临时政府还致力于垦殖事业,对垦辟荒地者给予5年免税的优待。

三、关于土地税的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土地问题十分重视,并试图运用土地税这一税收手段来达到“平均地权”的目的,以避免垄断资本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弊病,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对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税改革有着重要影响。

“平均地权”的纲领是孙中山在1903年秋最早提出来的,以后他在不同的文章和讲话中多次对“平均地权”的观点进行阐释。“平均地权”的基本特征,是重视运用财政手段来加以实现。这一思想源于美国人享利·乔治。孙中山认为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封建社会里,土地私有虽有弊害,但无关紧要。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机器的发明和使用,工商业的发展,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地价会不断上涨,假如“有田者皆得坐享此优先莫大之权,据此以收人民之税”,那么拥有土地的地主会因地价上涨而越来越富,贫民会因没有土地而愈来愈贫,这是欧美社会问题积重难返的重要原因,为了防止在以后的中国出现类似的问题,即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实行地价税制度,涨价归公即平均地权则是重要途径。

在平均地权的纲领里,孙中山的土地税思想主要表现为:

1.实行地价税。孙中山认为平均地权的方法,不是把土地“从实均分”,而是实行地价税。他设想,国民政府成立后,要查验地主所有土地的地契,并让他们自己申报地价,并准其保有这一地价,征收百分之一的地价税。征收地价税,其意义在于:一是通过将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可以促进税制的公平。在封建社会,田赋(即土地税)主要是按土地产量定量征收(初为实物,明朝时折征白银)。产量一经核定往往一成不变,以致田赋征收不实,土地所有者税负负担不平衡。土地折价后,按地价征税,贵地多征,贱地少征,从而使土地所有者的税负趋于负担合理,可以切实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通过地价税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实行平均地权把涨价之利收归国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进而可以减免其它租税负担,将来“私人永远不纳税,但收租一项,已成为地球最富之国”。并且“把几千年捐输的弊政永远断绝,”“现行苛捐尽数蠲除”。愿望是好的,但不现实,所以孙中山于1922年以后又改变了征收土地单一税的主张,他认为征收地价税的同时,也征收其他捐税,然而,因为征收了土地增价税,所以其他因土地而带征的各种捐税应免除。三是通过征收地价税以促进实业的发展和调节生产。孙中山征收地价税的另一目的是铲除妨害资本从一个生产部门自由转入另一生产部门的障碍,让资本主义获得自由、广阔和迅速的发展。封建社会中工商业不发达的原因之一,是工商业者将资本赢利用于购置土地,认为这是积蓄财富的重要途径。随着近代社会的进步,地价上涨,“世界最大之赌赛,莫如买卖土地之投机业”,“世界有一公例,凡工商业发达之地,其租值日增”,“将来实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投机业愈盛者,其工商业必为阻滞”。①《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55页。为了防止土地投机业的发展而阻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就要实行地价税法和涨价归公制度以阻止资本投资于土地业,借以保证有足够的资本用于发展实业。“地权既均,资本家必舍土地投机业,以从事工商,则社会前途有无穷希望。盖全地之面积有限,而工商之出息无限,由是制造业日繁,世界前途日广,国利民福,莫大乎是”。②《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65页。孙中山平均地权的主张是从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为民族资本主义发展而谋划策略,也是以税制调节生产原则的灵活运用。

2.土地增价归公。孙中山认为:“土地价值之增加,感知受社会进化之影响。试问社会之进化,果彼地主之力乎?若非地主之力,则随社会及增加之地价,又岂应为地主所享有乎?可知将来增加之地价,应归社会公有,庶合于社会经济之真理。”③《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22页。地价增加是社会进化的结果,非地主之力的作用,非地主之力,所增加的地价归于国家是合情理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价是资本主义化的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孙中山土地价格增加的部分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把一部分地租(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从而又逐渐使土地国有化。

3.“耕者有其田”主张与土地税。孙中山早期的“平均地权”的方案并未考虑如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直到1924年才正式将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列入平均地权纲领中,主张“耕者有其田”。孙中山说:“中国的人口中农民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自己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④《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49页。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因此“要把农民的地位抬高,并且要把农民从前所受官吏和商人的痛苦,都要消除”。⑤《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931页。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耕者有其田”。孙中山又说:“民生主义真是要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但孙中山对于“耕者有其田”的办法,曾提出两种不尽相同的方式。一种是政府可依靠联络起来的农民做基础,对于地主“照地价去收重税”,“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起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不至纳税到私人,要纳税到公家”。这是把违法地主的田地没收,交原佃户“有其田”。另一种方式是如果地主仍愿意纳重税,就采取“和平解决”方式,要农民与政府合作,慢慢商量解决办法,使“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不论这两种方式如何配合,能否实现,他设想的是通过税收方式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换言之,土地税(地价税)是孙中山实现“耕者有其田”理想所倚重的重要手段。孙中山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表明了他思想上的进步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但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使他只能倚重财政手段而不敢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来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一理想,其不能付诸实施乃势所必然。

四、关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思想

1.主张裁厘。孙中山早年曾指出,西方各国“货之为民生日用所不急者重其税,货之为民生日用所必需者轻其敛。入口抽税之外,则全国运行,无所阻滞,无再纳之征,无再过之卡”,此系各国富强的原因之一;与此相反,中国却是“过省有关,越境有卡,海口完纳,又有补抽,处处敛征,节节阻滞”⑥孙中山:《上李鸿章书》,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是对国内仍坚持厘金税制的批评。以后,他又指责厘金制为“自杀的税制”⑦孙中山:《实业计划》,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并把废绝厘金与“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⑧《孙中山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125页。等规定一起写入政纲。

2.主张关税自主,孙中山指出,帝国主义把持中国海关,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使中国经济损失如此之大、危害之深,“比用几百万兵来杀我们还要厉害”①《孙中山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9页。。因此,他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的鲜明的反帝主张。在对外政策中明确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一切政治权力侵害中国之条约。”②《孙中山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2页。在这里,孙中山认识到关税自主权的收回,根本在于废除不平等条约,这是他关税自主思想的先进之处。

3.主张开征所得税。孙中山主张运用所得税制来限制私人资本,他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讲演中首次提到“现在外国所行的所得税,就是节制资本之一法”,又说“行这种办法,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行这种税法,就可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直接由资本家而来。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不为虐。从前的旧税法,只是钱粮和关税两种,行那种税法,就是国家的财源完全取之于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那是很不公平的”。③孙中山:《三民主义》,载《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7页。显然,孙中山是把累进所得税制作为节制资本的手段来看待的,足见他企图防止资本主义弊害和贫富悬殊的思想要求之强烈。

五、关于发达国家资本和利用外资的思想

除平均地权外,孙中山民生主义另一主要目的是节制资本。孙中山所设想的节制资本的目的,是为了在革命成功后,避免私人资本由于自然垄断所带来的巨额垄断利润,避免由于社会矛盾尖锐而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节制资本,他认为包括发达国家资本和节制私人资本两个方面。他认为节制资本不独是利用立法、税收等措施限制私人资本,更重要地是把“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的大实业,如铁路、矿产、电气、水道等收归国家经营,即发达国家资本。这样,既可防止垄断资本的产生,又为国家财政收入开辟了重要来源。

他认为,国家财政收入可以有三种来源,一是地价税;二是铁路收入;三是矿业收入。他认为地价税是“最易施行于中国”的课税项目,其课税方式已如前述。对于铁路收入,他以美国为例,鉴于美国的铁路收入每年有700万元之巨为私人独占,且足以支付美国政府政费的现实,他特别强调中国铁路必须由政府直接管辖,其收入供政府使用。而且,他还认为,这三种收入可以即时征收,且极便利。如此,则国家财政来源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孙中山发达国家资本的主张,代表了中小资产阶级的愿望,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借助国家力量投资于铁路、矿业、电力等先导部门,为发展资本主义提供前提。如果让少数大资本家垄断了这些行业,中小资本家就难免受垄断资本家的盘剥之苦。而国家经营大实业,不但可以为他们发展生产提供前提条件,又可以使他们免受垄断资本家的欺压。

孙中山以发达国家资本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今天,“税收万能论”的倾向日益明显,国家在财政收入形式的选择上偏好于税收,而不是运用资源收益、企业利润和使用费等契约性政府收入形式,因此,在财税改革的路径上一直是“费改税”、“利改税”乃至于“租改税”。并且,在经济调控上,也过分地倚重税收调节,而实际上,税收无论在资源配置的调节上,还是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其作用都有不可回避的局限性,对此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这里不再展开。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上看,税收都不是财政收入唯一的形式。在西方,从重商主义至今,至少在理论上,只是把税收收入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最后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在中国,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为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念,开创了“官山海”、“官天财”的国家经营资源以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此后,一些著名的理财家如桑弘羊、刘晏等都进一步拓展这种收入形式。而孙中山提出的发达国家资本以增加财政收入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确定结构合理的财政收入形式,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表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不会存在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要使经济运行能够稳定健康,国有经济的力量不可忽视。因此,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保有相当程度的国有经济力量是必须的。

发达国家资本,必然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而现实的国家财力有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孙中山从发达国家资本和解决现实财政问题的目的出发,主张利用外资,或者说是主张借外债。在孙中山看来,发达国家资本,虽然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源,但这只意味着将来,而现实却需要国家付出巨大的财政支出。如何筹措如此巨额的款项呢?孙中山认为必须利用外资。他说,“国家欲兴大实业,而苦无资本,则不能不借外债”。①孙中山:《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转引自《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3页。自从他辞去临时大总统之后,决心致力于振兴全国实业。1912年他担任全国铁路总监督,提出建设全国铁路网计划,欧战后,他又提出宏伟的实业计划,在资本的来源问题上都主要寄希望于利用外资。他说,“款既筹不出,时又等不及,我们就要用此开放主义。凡我们无人才,即用外国人才,我们方法不好,即用外国方法。”②孙中山:《建设之两大要务》,载《总理全集》第二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45页。可见,孙中山对利用外资是持积极态度的。辛亥革命爆发后,孙中山曾游说于各帝国主义列强之间,企图通过借款解决政权建立后的财政困难。1911年12月15日,他对记者说,“此次直返上海,解释洋债之有万利而无害,中国今日非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③孙中山:《中国国民党二十年史迹》,转引自《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9页。孙中山对利用外资很有自己的见解。首先,他主张国民政府所举借的外债不能同于旧债,应当是一不失主权,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轻。就是说,国民政府所借的外债应当是自主的、公平的、不受列强挟制的。其次,他认为外债应当用于资本积累。他说,“借外债以营不生产之事则有害,借外债以营生产之事则有利”,“若能输入资本,大兴工作,则华人不用出外佣工,而国中生产又不知增几倍。”④《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2、143页。第三,他批评那种认为利用外资“必破坏国家之主权,妨害吾人之自由”的观点。他指出,前清大借外债,使中国丧失主权和遭受经济掠夺,其弊端在于条约的不完善,并不是外债不可借。相反,利用外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国的经费问题,而且要以使外国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为我所用,加快中国的建设速度,使国富民强。同时,他也意识到,利用外资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能否独立自主。鉴于清朝的教训,他指出:“惟发展之权,操之在我则存,操之在人则亡。”⑤孙中山:《实业计划》,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止可利用其资本,而主权不可授之于外人。”⑥孙中山:《广西善后计划》,载《总理全集》第二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280页。

孙中山为了使中国能够不失主权地利用外资,提出了下列具体的设想:第一,同外国资本集团签订的条约应该平等、互利,外国资本家不得任意盘剥,更不得侵犯中国主权,所雇外国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有权对所雇人员随意取舍。第二,为杜绝外来的干涉,在利用外资时应采取纯商业性质的办法,即直接向外国私人资本家或外国公司借款,而不同外国政府发生关系。孙中山的这一主张是针对当时国际关系不平等的现状提出来的,有其现实性,但如果脱离实际而强调这一点,则难免犯机械论的错误。第三,利用外资要把握时机。第四,必须学习和掌握实业建设和利用外资的有关知识,这是能否取得主动权的先决条件,“吾欲操此发展之权,则非有此知识不可。”⑦孙中山:《实业计划》,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对于利用外资,当时许多人鉴于清朝后期受制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历史教训,而不敢谈利用外资的问题。孙中山对于外资问题的认识应当说是有胆略和洞察力的。孙中山在利用外资方面,一是强调要用,不能因为满清的教训而裹足不前;二是要用之要慎,不能授人以柄,即主权必需操于自己手中;三是要用在生产事业上,要有投资效益。这些观点在今天来看,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1〕胡寄窗,谈敏.中国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2〕孙文学等.中国财政思想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孙文学等.中国近代财政史.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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