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
——对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中一些与会发言的分析和评论
2012-04-01李文增
■ 李文增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天津 300202)
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
——对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中一些与会发言的分析和评论
■ 李文增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天津 300202)
中国银行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12年 5月31日在万丽天津宾馆联合举办“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在论坛上发表演讲,给人以思考和启发。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很值得思考、分析和研究。
1 关于中国融资租赁业为何能获得快速发展的问题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已走过了第五个年头。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论坛上透露,目前,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大类26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数量只有19家。截至2012年一季度,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约6000亿元,市场估计中国融资租赁业总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近年来世界融资租赁市场呈现下行趋势,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部分欧美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紧张的问题,难以对附属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金支持,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了重组并购的趋势。为何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势头却如此迅猛?蔡鄂生先生却未直接涉及,而我认为,融资租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于制造业的特点比较突出,我国的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大,且近些年保持较快的速度发展,这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虚拟经济过度化。 当前些年这些国家制造业出现萎缩,一些产业资本和服务于制造业的一些融资租赁资本从中撤离,转向非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自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虽然危机发生后这些国家开始重新认识制造业的重要作用,开始提出再工业化,但却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
2 关于天津融资租赁业为何能发展那么快的问题
主管天津市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崔津渡同志在论坛发言指出:“截至2012年3月份,天津市融资租赁法人机构68家,注册资本金413亿元,租赁合同余额超过2300亿元,初步体现融资租赁集聚效应和比较优势。”崔津渡同志提供的统计数据,与笔者在本世纪初的2002年调研时获得的统计数据比较,已是天壤之别,那时不仅全国,天津的融资租赁业也搞得比较冷清,实际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且只有1000多万元的业务规模,目前与之相比已增加了2万多倍。不仅如此,从横向比较,到2010年天津全市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已占全国的24.29%,已超越上海、北京、杭州、深圳等融资租赁业较发达的城市。天津的融资租赁业为何能发展那么快?
在不少人看来是由于中央政策支持的结果。政策支持固然重要,如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央允许天津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其中包括在融资租赁业方面的先行先试,不仅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经营,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租赁机构,而且允许企业集团投资控股设立融资租赁机构。这大大推进了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是若与上海和深圳等经济更发达、开放度及改革活跃度更大的城市比较,仍会使人们产生困惑: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且毗邻香港,似乎条件更加优越,在中央的支持下,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融资租赁业应该发展的更快才是。
其实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既与融资租赁业是服务于制造业的特点有关,也与天津的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大有关,还与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后,天津滨海新区被定位为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天津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且“抓大”(大飞机、大火箭、大造船等大项目好项目)“不放小”(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的建立和发展)”。这些都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而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大和制造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的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城市,自然就会处于相对劣势。
当然,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尚存在经济界和学界争议的问题,即一部分融资租赁机构在天津注册,其部分业务在天津以外的地区经营问题。如何看待这一情况?我认为若单纯从天津地方本位的角度看,应进一步采取政策措施,促进在天津的融资租赁机构将业务全部留在天津做;若从中央赋予天津北方经济中心城市的定位和要求天津发挥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作用的角度来说,恰恰需要有一部分融资租赁机构在天津注册,将其部分业务在天津以外的地区经营。这正是经济中心城市发挥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需要,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天津作为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城市形成更大的集聚,形成更大的良性循环。因此,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应处理好集聚和辐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与带动周边等整个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3 关于为何中小企业能较容易地获得融资租赁业的支持问题
工信部中小企业巡视员狄娜在论坛发言中指出:“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又下发了14号文件,也就是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这个文件应该说是我们建国以来第一次对小型微型企业全面性系统文件,也是近期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狄娜还讲了其他内容特别强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事情。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论坛发言中,在讲发展租赁业的重要意义时指出:融资租赁业可“有效拉动民间资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民间资本对通过我国经济发展作用在不断增强,而租赁作为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现代金融创新,能够比较有效地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通过租赁使民间资本更好地借助融资租赁商的各个领域,更好服务于中小企业,促进就业。”
会后有人未弄明白该问题,提出:“为什么融资租赁业‘可有效拉动民间资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为什么‘通过租赁使民间资本更好地借助融资租赁的各个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促进就业。’”我认为,主要是小微企业一般是“三无”企业,即无抵押、无担保、无信用记录。银行信贷很难给予贷款支持,这是很可观的,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一旦给“三无”性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时“三无”性质的小微企业不能及时或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就会给银行带来损失。这是多年来商业银行采取多种创新办法最终效果不甚理想的重要原因。而融资租赁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融资租赁之所以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是由融资租赁本身所具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决定的。即融资租赁是既有融资租赁又有实物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济活动方式。它将物权和使用权分离,具有非常灵活、方便和规避金融风险的经济运作特性。也就是说融资租赁是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由于不需要抵押和外部担保,在同样条件下,其融资一般比贷款更简单、更快。所谓灵活性是指在融资租赁的租赁契约中,租金的支付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予以灵活确定。所谓规避金融风险,是指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时,当企业破产时,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比商业银行直接贷款安全,因此,商业银行愿意创办金融租赁公司或借款给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这在实际上不仅促进了广大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促进了银行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当前倡导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促进科技性中小企业发展的形势下,应特别注意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亟待完善的重要法律问题
近年来不论是学界还是经济金融界涉及融资租赁理论和实物时,有时称为金融租赁,有时称为融资租赁,特别是经济界对金融机构创办的融资租赁机构称为金融租赁,将企业集团投资控股建立的融资租赁机构称为融资租赁,实际上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在实际上,即使在本次论坛一些嘉宾的同一发言稿之中却存在似乎不同的两个概念,往往容易导致出现概念上的混乱。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论坛发言中指出:“由于国内多头监管的状况,通常我们融资租赁是指银监会管理范围内的金融租赁公司,除此之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我们司法领域都会涉及到,我们之所以在法律层面使用融资租赁这个概念,还有一个法律界限的问题。合同法就是叫融资租赁合同,我希望大家使用融资租赁的概念。”笔者赞同使用融资租赁的概念,用法律严格限定这一概念。也要同时在经济金融统计中进行梳理。例如我国目前经济统计工作中将金融机构投资控股或发起设立的租赁机构统计为金融租赁,将企业集团投资控股或发起设立的租赁机构统计为融资租赁,其实这大可不必。倘若非要将此分开,也不要分成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概念,至多是分成金融机构创办的融资租赁机构和企业集团创办的融资租赁机构。这样不仅在理论上讲得清,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便于把发展的业务情况搞清楚。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张蜀东在论坛上发言指出:“积极推进融资租赁业法律建设。我们将继续推动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根据人大政协代表的呼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融资租赁法或者融资租赁条例的立法。” “在短期内立法有困难情况下,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解决融资租赁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失为当前解决融资租赁有关法律困难一个很好的途径。”我认为,在短期内立法有困难情况下,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制定适应于经济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暂行条例来解决融资租赁一些法律问题。当前最急迫的是,将“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发生租赁业务时,当企业破产时,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写入有关的司法解释或暂行条例之中。因为这是当前国际通行的融资租赁业能够积极支持企业特别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并使融资租赁业能够防范风险,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5 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专业人才教育培养问题
南开大学副校长佟家栋在论坛发言时说:“南开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当中比较充分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我们特别强调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特别强调面向新兴有前途的产业,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和应用型的人才。去年我们在这里宣布要建立金融租赁学科,并且建立南开大学金融租赁研究中心。一年以来我们已经招收金融租赁专业的硕士生40名,2012年我们已经确定招生60名。”,他还指出:“这个金融租赁专业课程体系除了基础性课程之外主要包括:租赁会计、租赁税务、租赁法规、金融租赁事物、项目融资、资产管理、金融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与租赁公司管理等课程。教师队伍我们在已有从事金融和租赁方面教学任务这些教师之外,我们特别聘请一些专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在学术实践当中,我们特别重视与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把学生送到租赁公司同时实现锻炼,在与企业合作当中,我们特别强调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不仅仅请他们来培养学生,更多是在未来的招聘、使用和各方面人才使用方面,给予更多的合作。”我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但若静下心来思考仍有问题,即人才培养是有周期的。为什么去年才在南开大学建立金融租赁学科?倘若在笔者2003年后发表加快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文章(见《财经阅件》2003年第13期、《对策研究》2005年第12期和《港口经济》2005年第4期,先后多次提出加快融资租赁人才的培养)时,就能前瞻性地建立该学科,到目前早已是人才硕果累累了。我现在担心的是在目前天津乃至全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出现热潮的情况下,其他一些高校一哄而起,纷纷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和研究中心,可能会形成人才培养过剩,导致新的资源浪费情况发生。这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采取战略举措,适时引导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行动,牢牢抓住战略机遇期的融资租赁等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