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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与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建设

2012-04-01夏周青胡燕佼

党政干部论坛 2012年7期
关键词:建立健全排查矛盾

○ 夏周青 胡燕佼

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与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建设

○ 夏周青 胡燕佼

积极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群众权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笔者认为要实现以上两点,全社会就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一、诉求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是利益主张的基础,更是利益得到关注与满足的重要条件。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环节。

(一)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社情民意,是党和国家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一是完善传统表达渠道,进一步加强信访接待工作,积极开通“民情热线”、“市长热线”、“党代表热线”、“人大代表热线”和“政协委员热线”等;二是建设网络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互联网时效快、容量大的特点,开辟诸如“网络论坛”、“民情邮箱”等,为熟悉互联网的群众提供便捷的表达渠道;三是重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的作用,引导新闻媒体坚持“三贴近”,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把群众的真知灼见集中起来,把群众的合理诉求反映出来。

(二)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

沟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在工作中我们必须重视沟通、善于沟通,通过沟通求同存异,通过沟通达到和谐。为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政策传递制度,建立健全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传递给各方面群众的畅通渠道。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面对面交流、信访接待、媒体对话、举行听证会等,对那些群众要求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应予以及时解决;限于条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把真实情况告诉群众,求得群众谅解,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目前,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是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同时,它也是一些地方政府最熟悉、运用最广泛的工作方式。实践证明,只有从制度上畅通人民群众与政府的信息互动渠道,才能增强政府对人民群众真实意愿的充分了解,才能切实保障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类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它们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代表各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提高各类利益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民意调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和利益诉求的调查与了解,及时掌握利益关系变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此外,政府还须完善公民诉求回应制度,认真分析公民提出的建议、意见,竭力兑现已经作出的承诺,及时将建议受理情况反馈给话语者。

二、利益协调机制

群众权益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利益协调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利益协调的内容包括多元化利益观念引导,利益获取行为的规范约束,与时俱进的利益调节,适度的利益补偿等。

(一)建立健全利益凝聚机制

一个社会要能够有效地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要有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炼的机制。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的决策层。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炼,必须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由于不同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和表达能力存在巨大差异,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困难群体就显得尤为必要。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

(二)建立健全利益协商机制

利益协商机制指的是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对话和谈判协商,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的一种机制。当社会群体在遵守一定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谈判公平而又有效地自行解决彼此间的利益纠纷时,社会就初步实现了自我管理与自我调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需事事介入,这样既减轻了行政负担,也降低了社会成本。

(三)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

社会各方面都应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的关键是确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覆盖面;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老弱病残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完善社会化救助体系;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老人实施更加有效的供养制度,对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制度化生活保障,大力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公共责任机制

解决利益不平衡问题,关键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凸显出来,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责任管理、监督和检查。同时,各级政府还必须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融入到自身工作的各个环节,把民生指标切实纳入政府考核和干部评价体系,建立起强有力的责任链条,以保证正确的决策、部署得到具体、有效地执行。

三、矛盾调处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胡锦涛指出:“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我们要善于综合运用行之有效的调处方法解决矛盾、冲突。

(一)建立健全超前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基础工作。但是存在个别基层单位对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只按上级要求进行突击排查,对不间断的排查工作产生厌烦情绪的现象。由于排查不到位导致调处工作停滞、稳控工作失控、化解工作被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第一,主动出击,准确排查。要针对所在地区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机制。第二,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针对其不同特点,及时予以解决。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不稳定因素迅速进行研究判断和及时向上级部门预警是开展调处和现场化解的重要环节。以往部分基层部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没有给予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研判,对事态发展和处置方式也没有及时进行布置,结果导致错失化解矛盾的最佳时间,使原本应该被化解在萌芽状态的个体性、孤立性事件上升到群体性、过激性事件。基层组织应该汲取这一教训,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

人民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以往有些单位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面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它们往往存在观望犹豫、互相推诿的现象。在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为了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就要建立健全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合力化解矛盾。

(三)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上述“大调解”,形成社会管理合力,能够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此外,还要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四)建立健全矛盾调处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是确保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坚持督办的原则;二是把握好需要督办的情形;三是采取有效的督办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调研督办、联合督办等。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督查事项选择不同的督查方式,对重点督办事项可以同时采取多种督办方式。

体制化建设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达到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起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 海南省委党校、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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