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应尽快有序展开
2012-04-01◎青舟
◎ 青 舟
社会组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应尽快有序展开
◎ 青 舟
在2012年3月19日举行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谈到建立“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时指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这就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作用有了新的重要转变,意味着我们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同时也意味着社会组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工作将有序展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不断破解效率难题,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一手硬、一手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城市的社会管理难度不断增大。如随着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面对各种各样的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暂住人口大量增加,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城市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加大,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政法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就是把社会建设的短板补上,实现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齐步走。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早在2004年,中央就认识到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当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现在,我们要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社会、好社会”,前提就是要建立“小政府、强政府”。我们要在聚焦政府核心职能的基础上,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有序地让渡给社会组织。
一座常态的城市,一个和谐的社会,做好社会服务、回应社会需要就是最大的政治。但是,要做好社会服务、回应社会需要的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千头万绪,政府不能不管,但要有效介入又力不从心,政府没有办法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去处理。出路和办法就是由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由社会组织回应社会的需要。其实,无论是在国外,还是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社会组织的经费很大一部分都是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香港社会组织的经费60%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没有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反而很好地解决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因此,购买城市公共服务的经费应尽快纳入整个财政预算,社会组织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应尽快有序展开。我们要厘清城市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行“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削弱政府的职能,而是更要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相适应的“强政府、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