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畜控草”与新疆草畜平衡管理的探讨
2012-03-31李晓敏
李晓敏,李 柱
(新疆畜牧科学院 草业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人类和社会经济发展依赖并作用于草原[1]。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及业内把“以草定畜”和草畜平衡视为对天然草地放牧管理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终极目标,“以草定畜”似乎已被广泛认同。目前,流行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牧民没有科学地以草定畜,因此,牲畜超载严重,导致草原严重退化[2]。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干旱地区草地的非线性规律,即便确定一个合理的放牧压力,也未必能使草地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最终达到稳定平衡,在干旱地区,气候变化的影响远大于载畜量调节。草地的时间和空间异质性对载畜量核定有较大影响[3]。以草定畜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必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强制控制牲畜数量[4]。虽然,加强放牧管理并实现草畜平衡,已经从业内呼吁,到为社会各界接受,并已由主管部门强力推行,但到目前仍未取得重大突破,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支撑体系的缺失,而又仅仅强调减畜,致使“以草定畜”的放牧管理制度难于实现,在草原牧区实现草畜平衡管理依然任重道远。
1 草畜平衡管理的内涵
多年来,人们普遍把“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简单化为核定载畜量与减牧。草畜平衡管理应该是放牧管理的完整体系,核定载畜量当然是草畜平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决不是草畜平衡管理的全部。
1.1 确定合理的载畜量
要确定一个地区的合理载畜量并非易事,除了准确掌握草地产草量,还有合理确定采食量和利用率的问题,而在不同放牧状态下牧草的再生率更是差异显著。特别是对以山区草地为主的牧区,由于草地牧草产量受地形、基质和气候影响极大,只能在较大尺度内进行监控,而且监测点位有限,在目前的技术水平及其基础资料积累条件下,以牧户为单位核定载畜量是极为不科学的。但是,通过观察放牧结束后剩余牧草的高度,判断放牧利用程度就相对简便并且易于操作,如果一个放牧季节结束后,剩余牧草的高度在2cm以下,说明放牧利用过度,需要减少放牧量,或缩短放牧时间,或调整、改变现有放牧方式;剩余牧草的高度在2~5cm,说明放牧利用程度适中,不需要任何调整;剩余牧草的高度在5cm以上,表明放牧利用不足,可以适当加大放牧量。
1.2 合理的放牧制度
在新疆,虽然传统放牧制度所形成的季节轮换放牧(实际是季节休闲放牧)利用体系具有与当地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相适应的特点,但是,也存在不尽合理和不科学的方面。当草地负载增大时,其对草地生产水平及草地植被的负面影响更加显著。随着人工饲草料基地规模的不断扩大,新疆牧区冷季的放牧量将逐渐减少,在冷季将有大量的牲畜舍饲或半舍饲,这就为全面规划和改革传统的放牧制度,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时空条件。
确定合理的放牧时期(季节)与合理的放牧时间(始牧期与终牧期),是建立合理放牧制度、实现草畜平衡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容易操作、见效快、成效显著。
1.3 草地状况监测与评价
草地状况的监测与评价,是草畜平衡管理的基础,必须建立完善的草地监测与评价体系,才能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草地管理人员及牧民也能通过对放牧场植被的监测(观察),及时判断和评价放牧利用的程度和草地植被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放牧管理方式。目前,需要尽快建立便于草地管理人员掌握和操作的草地状况监测与评价方法,满足草畜平衡管理对草地状况评价的随机、便捷,易于基层操作和及时性的需求。
2 草畜平衡管理的现状及困境
农业部制定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开始实施,相关省区也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从2011年起,国家又在内蒙古、新疆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其中,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当前的草畜平衡管理仅考虑草地的面积和静态的产量[5],在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关键性技术问题亟待解决,同时,草原环境的法治推进,必须伴随并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发展[6]。
2.1 难以掌握草地牧草总产量
目前,在广大草原牧区,可以依据的草地产草量数据资料,是以上世纪80年代及部分近期的调查数据为主,它实际是调查期的牧草存量,对夏季放牧场更是如此,而不是草地的牧草总产量。掌握草地的产草量及植被特点是以草定畜和草畜平衡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而要准确掌握一个地区的产草量是相当困难的(特别是在放牧状态下),有放牧的影响、牧草的再生量、年度间变化、地形变化等诸多问题。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定点监测,而不是传统的调查,才有可能系统地把握草地(特别是对夏季放牧场)的牧草生产总水平。
2.2 难以统计草地的实际放牧量
动态掌握草地的实际放牧量也是草畜平衡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在目前的草原承包经营管理体制下,还没有建立起像以往那样有效的牧区草地放牧量统计机制,致使难以准确掌握草原牧区的实际放牧量,这也是目前实施草畜平衡管理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2.3 缺乏合理、实用的评价体系
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特别是今年已经启动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如何考核与评价放牧场(特别是暖季放牧场)的草畜平衡状况,是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现草原牧区草畜平衡的重要环节。草地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的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7],目前的草地状况评价一般是由一些专业机构通过传统的草地调查或利用3S技术来进行,存在着评价周期长、缺乏直观可量化的指标体系、技术复杂,不易为基层技术人员所操作等弊端,难以满足草畜平衡管理对草地状况评价的随机、便捷和易于基层操作、及时性的需求。建立草地环境质量长期监测评价机制,是我国草地环境质量监测评级亟待解决的问题[4]。
3 “以畜控草”概念的提出
放牧作为一种最方便、经济的草地利用方式,对草地植物生物量及植物组成的变化有很大影响[8]。立足于草地资源所具有的生态功能与草原畜牧业物质基础的双重性,基于合理放牧利用有利于草地的健康发展,通过对不同放牧利用制度、不同放牧强度、阶段性禁牧、休闲放牧等放牧管理条件下草地植被的变化规律研究,“以畜控草”应该成为更加积极的草地管理态度和方式。放牧对植物物种组成有重要影响[9],在新疆天山北坡,同地带、同一类型的山地草甸草地,在夏季与冬季两种不同放牧利用制度下,植被成分差异显著:在冬季放牧利用制度下,山地草甸草地植被成分中,阔叶杂类草及小灌木明显增多,牧草再生性减弱;而在夏季放牧利用制度下,植被成分中小杂类草与禾本科牧草明显增多,牧草再生性增强;在降水量较丰富的中山带,禁牧封育2~3年后,植被成分中饲用价值低、家畜不宜采食的粗大杂类草明显增多。在新疆巴尔鲁克山,同地带、同一类型的山地草甸草原草地,在夏季放牧与割草两种不同利用制度下,植被成分也有显著差异,在夏季放牧利用制度下,禾本科牧草及小杂类草是草地的主要成分,而在刈割利用制度下,粗大杂类草成分显著增加。实践证明,通过不同放牧管理制度的变化,可以有效调控草地植被的状况即通过放牧控制草地植被成分,这就是“以畜控草”可能成为草畜平衡管理重要途径的基础和依据。
4 “以畜控草”在草畜平衡中的应用
在草地放牧量持续较高水平的情况下,按照核定的“适宜载畜量”减畜,难度相当大,一方面牧民依然以家畜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减畜即减少收入,牧民的想法还是尽可能地增加牲畜,同时,目前也无法以牧户为单位确定令人信服的“适宜载畜量”。由此,一味强调核定草地的“适宜载畜量”,看似很科学并且声势浩大,但实际效果不佳,几乎难以实现,这就是当前草畜平衡管理的现状。放牧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不仅需要有科学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符合某一地区的具有地方性、合理性和实践性的知识[10]。如果我们从草畜平衡管理体系的内涵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建立适宜的放牧制度入手,通过“以畜控草”的积极态度和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目前草畜平衡管理的水平,促进草地资源与草原畜牧业的和谐发展。对于新疆北部中山带的一些冬季放牧场,可以通过改暖季放牧利用减少草地植被中杂害的成分,提高草地的质量;对于降水丰富的夏季放牧场,通过延迟进入或提前转出畜群、调整畜种结构等“以畜控草”途径,修复退化草地植被,提高草地的生产水平。通过“以畜控草”,可以既保持草地植被健康状况又有利于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这对于实施牧民定居与冷季舍饲的新疆草原牧区,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5 建议
要实现草畜平衡管理并完成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必须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建立相关的支撑体系,否则草畜平衡管理将成为纸上空谈;二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移民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和负责生态环境治理的机制,确保草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加大对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牧区饲草料基地建设应该是重点,有人工饲草料基地为依托,就能为草畜平衡管理和草地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极为有利的时空条件;四是要做好牧民及基层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其尽快掌握有关科学放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其主动参与传统放牧制度改革和现代科学放牧管理制度的建立;五是在草地放牧强度不能一时大幅度减控的情况下,改革与调整传统的放牧管理制度,通过“以畜控草”的途径推进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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