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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演进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

2012-03-19

关键词:劳动者专利知识产权

乔 磊 陈 凡

(东北大学 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4)

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越来越依赖于以科技为主要内容的知识。而作为知识财富分配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世界的主流话语,并在全球范围内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同时,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私权化也引发了其他财产权利所未有的巨大争议。知识产权究竟是“在天才之火上浇撒的利益之油”,还是一部分人为追求对知识的垄断而人为制造的幻象?知识产权来自何处,将走向何方?能否依照一国的国家意志任意创制?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一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政策走向。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知识产权研究者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里发展出了劳动论、人格论、功利论和社会规划论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1],但这些理论对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的回答都不令人满意,对每种理论的批评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即劳资关系演进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原因、过程及走向,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资本与劳动关系不断变化的结果;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也将继续受到劳资关系的影响。

一、工场手工业时代的劳资关系与知识产权

劳资关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诞生的。从14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处于工场手工业时代,这个时代也是资本主义兴起和初步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劳动在与资本的二元生产要素互动中呈现相对独立的态势。在资本主义早期,技术的缓慢发展尚未给资本家提供控制和支配生产过程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主要在较为封闭的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内部生长,具有分散性和经验性等特征,主要依靠劳动者自身经验的积累。因此,这一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劳动者个人技术的发挥,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生产地位也较高,尽管受雇于资本家,但劳动者对资本家的服从仅仅是形式上的。马克思这样描述这种生产状态:“在工场手工业中,如果说工人会适应这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也就是事先适应了工人。”[2]并且,马克思把这种性质的劳资关系归纳为劳动对资本“形式上的隶属”。

在这一阶段,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在新技术的发明方面利益关系较为一致。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部分经验丰富、技能高超的劳动者开始从事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活动并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技术创新成果予以保护。而资本家则需要利用这部分早期知识劳动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巩固新兴的资产阶级地位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同样显示出(或被迫显示出)尊重知识劳动的意愿。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劳动者共同对抗封建特权的结果。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知识劳动为主要目的,同时反映了资产阶级吸引其他地区的能工巧匠来到本国,促进本国技术和工业的发展,提高资本主义国家竞争力的愿望[3]。

1474年,有着较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在威尼斯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旦改进趋于完善并能够应用,即可享有10年的专有使用权[4]。随着威尼斯的衰落,原来聚集到此的欧洲人纷纷离去,将新技术连同专利制度一起带到了欧洲的其他国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英国。1624年,英国的新兴资产阶级及劳动者为了限制国王通过滥用专利特权而提高王室收入并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共同促进颁布了《垄断法》,规定了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版权制度的产生同样是劳动者与资本家共同推动的结果。近代意义的版权制度萌芽于印刷特权制度。印刷技术的发展促使图书印刷告别了手抄时代,图书的大量印刷给出版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出版商开始谋求对图书出版的垄断特权,这与当时的封建王室控制人民思想的需求不谋而合,作为近代著作权制度萌芽的印刷特权制度开始形成。15世纪后期,印刷特权制度传入英国,出版特权主要由书商公会行使。书商公会长期对图书出版业的垄断引起了作者及其他出版商的不满并共同寻求打破出版垄断的途径。为了响应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诉求,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保护作者及出版商权利的法律——《安娜法》。《安娜法》在遏制书商公会垄断地位、保护作者权利、促进知识产生和传播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安娜法的颁布为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是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版权法。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并未在这一时期产生。原因是这一时期资本家和劳动者均尚未产生保护商标权的强烈愿望。在工场手工业时代,社会技术水平较低、商品经济不发达,商标的标识功能并不明显。就劳动者而言,由于商品生产的规模较小,市场交易多发生在熟人社会,因此劳动者的个人信誉代替了商标的信誉;就资本家而言,由于交通不便、商品经济不发达,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距离较小,消费行为多发生在生产者的营业地,店铺的信誉代替了商标的信誉。因此,商标权制度直到机器大工业时代才开始产生。

二、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劳资关系与知识产权

以保护知识劳动者创造性劳动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及文化的发展,间接促成了18世纪中期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和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发电机、电动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二次技术革命,将资本主义带入了机器大工业时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劳资关系也开始发生了质的变化。早期部分从事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的劳动者逐渐从体力劳动者中分化出来,成为主要依靠技术水平参与市场分工的知识劳动者。

这一阶段的劳资关系随着劳动者的分化,开始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资本家与知识劳动者仍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由于产业革命中(尤其是早期)发明创造活动多出自有实践经验的工匠艺人之手[5],相应的这一时期世界上大部分的专利掌握在个人手中[6]52。资本家一般通过购买专利使用权或吸收专利所有人入伙企业等方式获得专利所有者的技术,并将其大规模应用于机器大工业生产过程。部分知识劳动者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赋予的知识专有权获得巨大的收益,从而完成最初的资本积累,开始跻身中产阶阶或资产阶级行列;或者以专有知识、专利为资本直接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如瓦特依靠新式蒸汽机的专利与铸造厂老板马修·博尔顿合作开办了公司,共同将新蒸汽机进行产业化;发电机的发明人维尔纳·冯·西门子则凭借该专利自己创办了西门子公司;无线电报的发明人马可尼利用该专利创办了马可尼无线电报公司。

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劳动形式仍然以体力劳动为主,资本家获利的主要方式是在知识和技术的应用领域,即物质生产领域对体力劳动者的压榨和剥削;知识生产尚未规模化,主要由知识劳动者独立于资本而完成,劳资双方分别占据知识的生产及应用领域,建立起接力式的“合作”关系。资本极大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应用,知识劳动者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赋予的知识专有权获得巨大的收益,极大地激发了知识劳动者的积极性。自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进入机器大工业时期,专利申请及授予数量迅速增加。

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同时催生了资本对商标制度的需求。第一次技术革命以后,资本家争相运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使得大规模的产品生产成为可能;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同类产品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制造者,产品之间不仅存在量的竞争,质的差别也逐渐增大,客观上需要提供产品来源的识别标记。交通运输技术的变革、新的交通工具的发明,极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开始销往世界各地,这就需要为陌生的消费者鉴别产品品质提供依据,商标的作用显著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市场的产品竞争中处于优势的资本家开始寻求产品标识的立法保护。法国于185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商标保护的法律——《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标志着商标法的正式诞生。如果说专利制度反映的是劳动者区别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诉求的话,那么商标制度反映的则是资本家标识自己优势产品的诉求。

与此同时,知识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却导致物质生产领域劳资关系的迅速恶化。生产资料领域的重大发明和技术革新,为资本家提供了控制和支配生产过程的技术手段,生产资料取代劳动力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体力劳动者从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变成了生产资料的附属品,受到资本家的压榨和剥削。马克思把这个时代的劳资关系归纳为劳动对资本“实际上的隶属”,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三、知识经济时代的劳资关系与知识产权

20世纪后半期,第三次科技革命将世界带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突出表现是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中起主导作用。起源于大机器工业时代的劳动者的分化更加明显,知识劳动者的比例迅速增加,成为劳动者中的多数,社会生产及财富创造也由主要依靠体力劳动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知识劳动。

从劳资关系角度上看,一方面作为知识和技术的承载者,知识劳动者在生产中所扮演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逐渐上升,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开始取得部分权力,甚至有人预言劳动雇佣资本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知识在生产中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资本所有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断致力于将知识劳动整合到资本主义生产中,主导知识生产及其利益分配,分享甚至占有知识劳动成果。资本所有者与知识劳动者开始在知识生产及分配过程中争夺主导权。

反映到知识产权领域,按照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其建立和发展原本有利于知识劳动者地位的上升。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具有产权价值的新知识通过知识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生产出来,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知识生产领域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资本的扩张,资本所有者不再满足于早期停留在知识产权分配领域,通过转让取得知识产权或其使用权,转而开始全面向新知识的生产领域渗透。资本开始组织大规模的知识生产并以资本所有者名义取得产权,将知识劳动者整合到资本主导的知识生产过程,实现对知识劳动者的控制;利用资金优势,采取收购、委托开发等一系列方法使社会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6]52,进而通过资本间的知识产权协议,规避反垄断法形成卡特尔,通过编织知识产权网络,阻碍竞争者的技术开发活动;在确保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资本通过其影响力游说立法机构,掀起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运动,使得知识产权不断扩张。

资本的介入使知识产权制度走向了真正的垄断。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知识劳动者将其技术方案向社会公开,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作为对劳动者的回报,社会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赋予劳动者一段时期内对该技术的垄断使用权,垄断期限根据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确定。资本的介入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和滥用。一方面,技术方案的公开制度越来越沦为一场文字游戏,大公司不仅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将核心技术置于公开制度之外,而且其所谓的技术公开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最好的专利律师能够写出“空无一物”但客观上高度有效的专利说明书,专利局所保存的,只有大量有误导性而且不太完整的专利文件[6]51。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远远超越了按劳分配的范围。以制药行业为例,拥有世界上最发达制药业的美国,平均研发投资仅占营业额的13%,而其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真正意义上的新药开发,其余的11%只不过是开发现存产品的新版本,即模仿性创新[7]。医药行业以较低的资本和劳动投入及复杂的知识产权运作,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文化产业、软件行业、化学行业以及农作物行业(转基因植物)。而这种垄断利润并未落入劳动者的手中,相反被资本家所占有。

资本上压知识劳动者,窃取知识劳动成果,下榨公共资源,以较少投入垄断公共信息,从而控制整条知识产权产业链,获取高额利润;而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责难,往往由知识劳动者承担,资本与知识劳动者的矛盾日益突显。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反对浪潮。美国最高法院已开始限制知识产权的范围;法国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拒绝全面实施有关将知识产权扩展至人类基因技术的新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一些国际性组织也不断呼吁加强协作与配合。知识产权制度似乎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

四、劳资关系与知识产权制度展望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知识生产领域按劳分配成为可能,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现阶段大部分知识的生产及应用凭借单一的劳动生产要素仍然无法完成;或者这一过程通过知识劳动者内部的合作可以完成,但现阶段仍然缺乏有效率的组织方式使得这一合作得以大规模进行,因此,知识的生产仍然需要资本的介入。作为知识劳动成果的分配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无疑也会受到资本性质的影响,不断扩张并寻求垄断。

未来知识产权的走向会继续受到资本与劳动关系的影响。无论资本的意愿如何,知识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传播是不可阻挡的,知识劳动者的地位不断上升的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剔除资本对知识的过度占有、将劳动者对知识的“垄断”控制在按劳分配范围内的更有效率的新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可能。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实现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及可行性;二是劳动者在制度建构上的决定权。

从第一个条件来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终将使生产的社会化得以实现,一种更有效率、劳动者受益更大、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更迅速的新制度方案必将出现。维基百科的出现为版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率的参考方案,它由全社会共同参与完成,共同免费使用,被称作“人民的百科全书”;同样的做法出现在软件领域,“自由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出现为日益走向垄断的软件行业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全社会智慧的汇集及自由交流极大地提升了自由软件产品的品质,已经对资本主导的垄断式软件开发产生了实质性的挑战;而“专利池”①专利池(Patent Pool)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的出现也使得相关专利由劳动者共有,共同研发、管理、许可、收益成为可能。知识生产及传播的无疆界性、知识使用的非排它性决定了生产社会化将在知识生产领域率先实现。从第二个条件来看,知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其对生产方式的选择权及决定权将会越来越突显。相对于资本而言,劳动者在获得一定劳动回报的前提下,更倾向于选择更有利于知识的扩散和传播的制度模式,以降低知识劳动的信息成本。

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模式与未来社会化知识生产模式之间,将长期存在一个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知识产权时代。不同创造主体——政府、科研机构及大学、企业、其他非政府组织都将在知识的生产及应用、传播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促进知识信息在各主体间的顺畅流通,其中企业的主导地位将逐渐受到动摇。政府将在收集并向公众推广专利信息、构建创新环境、投资基础研究、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完善市场规则、鼓励市场主体对话、开发公私合作模式、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科研机构和大学将加强知识产权利用和传播意识,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建立国际合作关系,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创新体系的框架内加以分析研究,提供更广泛、更综合的有关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视角;企业将与公共机构加强合作,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对自身拥有的专利保持透明公开的状态,配合政府构建公共信息平台。

[1]斯蒂芬·R·芒泽.财产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新作集(影印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8-199.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17.

[3]Robert P Merges,Peter S Menell,Mark A Lemley,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M].New York:Aspen Law &Business,1997:123.

[4]福兰克·D·普拉格.知识产权史1545-1787[M]//周琼,译.易继明.私法(第7辑第1卷).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185-191.

[5]世界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世界史资料丛刊:1689~1815年的英国(下)[M].辜燮高,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

[6]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M].刘雪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7]蒲吉兰.21世纪的黑金[M].贾春娟,李玉平,苏启运,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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