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时代的伦理挑战与应对
2012-03-19张露
张 露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财经系,江苏 南京 210013)
货币是人类文明的成就之一,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经历着自身形态的不断演进,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直至今天脱离物质形态的电子货币出现。这一新形态的货币在加速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伦理关系,引发了新的伦理冲突,而如何认识和应对电子货币时代的伦理挑战,则成为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新课题。
一、电子货币——当代货币的新形态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奠定了电子支付方式在现代经济结算中的地位,电子货币因此作为当代货币的新形态为人们所接受,并得以广泛运用。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后货币形态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
尽管到目前为止,如何界定电子货币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但可以达成的共识是:电子货币是具有无纸化和电子信息化特征的新形态货币。本文且将其定义为储存在一定电子装置中的、代表一定货币价值的无形结算与支付手段。因而电子货币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无形的货币符号,商品货币的实体形式消失,货币的自然属性——商品的有用性也随之消失,因而电子货币只具有作为货币的价值。但电子货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仍具有信用货币的属性,其流通完全取决于发行者的信誉和信用。只是相较于体现在商品货币和贵金属中的简单信用,以及附着在纸币上相对复杂的信用而言,依附于电子信号的信用关系则因为电子货币的“不可见”显得更为复杂。
尽管纸币是不具备真实价值的货币符号,但至少具备物理形态,而从纸币到电子货币的转变,则真正实现了从“有形”到“无形”、从“现实”到“虚拟”的转变。货币在本质上作为“一种社会关系”[1],其形态的变化必然会改变原有的社会交往方式,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使得我们对电子货币的认识无法脱离伦理的视角。电子货币作为货币发展形式阶段性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同样是社会财富的代表,占有和支配电子货币,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支配,而这种占有和支配的方式如何以及数量多少,则体现出社会成员间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电子货币因此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交结点,它的出现进一步突破了社会交往的时空限制,作为现实伦理关系在虚拟社会的延伸,成为人与人之间互动的新方式。
二、电子货币时代的伦理挑战
然而电子货币的虚拟性、信息化和网络化,又使得这一新生事物必然带来更复杂的伦理挑战。
(一)隐藏在电子货币中的伦理风险
金融领域毫无疑问存在着各种风险,电子货币系统作为一个金融支付体系,同样也内生着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如果说风险本身就具有伦理意蕴,那么电子货币系统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便可尝试从伦理的角度分析,其中尤以操作中的伦理风险最为突出,即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和交易安全风险。一方面,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中,金融机构雇员的欺诈行为以及外部非授权进入系统是典型的伦理风险。雇员的欺诈是导致电子货币操作系统风险的内部因素,雇员与外部的勾结亦是现代金融犯罪的焦点。具体表现在雇员对电子数据的恶意修改、对客户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这不仅会给客户带来损失,也导致机构信誉受损[2]185。此外,通过骇客入侵和蓄意破坏信息系统,给伪造电子货币以可乘之机,亦会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应当是交易过程中基本的伦理诉求,指的是交易的唯一性、可鉴别性、真实完整性以及不可否认性。也就是说,在电子货币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应该能够相互准确地鉴别身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不被篡改,以及交易者对以往交易的不可否认[2]188。然而这种安全性的诉求却常常遭受诸如数据遗失、信息暴露、密码失效、资金被盗之类不道德行为的挑战。
此外,传统金融风险中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等,也同样存在于电子货币交易中,只不过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事实上,我们发现,对于这些特殊性,更适于用经济伦理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就拿信用风险来说,缘于支付过程中一方对债务的无法履行,或许是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无法赎回电子货币,或许是作为客户的消费者违约,或许是提供金融服务的第三方问题,这些都属于交易主体对事先承诺的违背。再如信誉风险,缘于公众对金融机构某种行为的不信任感,可能是金融机构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缺陷,也可能是第三方对于电子货币系统破坏造成的银行信誉受损,但无论是哪一种原因导致的信誉风险,公众心理上的不信任感都来自伦理上金融机构诚信的缺失。
(二)网络外部性的负值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也称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强加的成本或利益[3]。这种外部性有着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则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依据经济行为实施者的不同——生产者或消费者,经济外部性又可分为生产外部性和消费外部性,但无论是哪种外部性行为,都可能造成正、负两种效应。网络外部性,严格来说是消费外部性的一种,其概念最早是由Michael Katz和Carl Shapiro在1985年提出的,用来说明用户消费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价值或者效用。不同于其他外部性概念,网络外部性有其特殊之处:第一,尽管网络外部性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但作为新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大多数文献都讨论正的网络外部性,认为当使用同样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数量增加时,某些消费者通过网络所获得的福利和效用是增加的。第二,网络外部性的网络形态,既包括物理形态的网络,又包括虚拟的网络,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
然而正如德姆赛茨所言:“外部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令人难以琢磨的概念”。同样,我们在此讨论的网络外部性,至今也是有争论的。尽管为数不少的经济学家认为网络只存在正的外部性,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无论如何,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既然网络外部性是基于经济学外部性概念而提出的,那么,网络的外部性除了常见的正效应之外,必然存在负的外部性,即由于网络的存在,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对他人或社会所造成的成本。比如某些软件公司在市场上的垄断、骇客软件的破坏、网络拥堵现象等,都应纳入网络负外部性的范围内。
电子货币的使用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紧密相连的,因此而产生的网络负外部性,至少涵盖了这样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信息共享对个人隐私权的冲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既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义务,也是其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各个国家都用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而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隐秘性恰恰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二是网络对人际关系的改变。传统的以纸币为中介的交易,交易双方需要当面接触,在交易的过程中,仍存有情感交流的机会。而依靠网络进行的电子货币交易,无需人们直接接触即可在瞬间完成,这实际上剥夺了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机会,人和人之间的距离不但没有被拉近,反而在冰冷的机器中被隔离得更远。三是网络带来的信任危机。不论是哪种网络,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后者则在网络所导致的信任危机中表露无遗。因为缺乏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人们之间的交往隐藏在网络之后,这就给违背伦理道德的失信行为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和信息快速传输性等特点,为藉此进行犯罪的某些人提供了契机,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广泛开展,更诱发了一些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窃取不义之财的贪欲,人们之间的信任感,在虚拟网络中被消解殆尽,进而导致信任危机。
(三)技术发展与伦理的背离
技术进步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给电子货币的产生与运用奠定了基础。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的成果同时,却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一些新困境,技术的发展日渐脱离伦理的维度而逐步走向非理性则是其中之一。
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从技术学派的角度来看,以电子货币为表现形式的虚拟货币正是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因而,他们认为未来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的主导因素是技术而非道德,持有“金融无伦理观”[4]。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诸多秉持经济伦理立场学者的批判。韦伯本人看到了技术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又将他的“合理性”概念分为两种: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前者是一定行为无条件的价值,强调动机的纯正,以及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目的。后者则是人类在追求功利动机的驱使下,利用科学、技术等工具来实现目的,秉持工具理性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工具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目的的价值观,诚然它带来过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进步,但如果工具理性被无限放大,那么在追求效率和实施技术的过程中,就退化为控制和统治人的工具。
技术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把人类引入了受其控制的困境中,使人类陷入到与自然、社会以及自身关系的冲突与矛盾中。一方面,技术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危机,表现为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技术对人的统治,造成了人自身的危机,技术不再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却反过来控制、压迫人,使人成为技术的附属[5]。这种背离在电子货币出现和普及的现代货币经济社会中逐渐凸显。此外,电子货币的出现基于信息知识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所带来的另一困境就是技术对金融从业人员岗位的冲击,即技术对人的“驱逐”。很多原本由人来进行的工作,被机器所替代,在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之外,却引发了诸如技术、机器究竟能否替代人之类的关于人自身价值确证的问题。
三、缓解与应对冲突的路径选择
当货币的形态逐渐为人们所看不见摸不着,人们心理上对货币的信任与认可的伦理诉求就愈加凸显。那么对于电子货币时代各种伦理冲突与困境的化解,则更加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和伦理的价值及其与法律的相辅相成。
(一)构建电子货币时代的新道德
电子货币时代对伦理关系的改变与挑战,内在地要求新的道德规范的确立。除了原有的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外,还应当构建适应新的货币经济环境的新规范。这种新规范的基本原则包括这样五条:一是自主原则,二是无害原则,三是知情原则,四是安全原则,五是公正原则[4]。这五条原则是金融领域原本就有的道德规范,在电子货币特殊时代背景下再次被提出,却表现出了更为明确丰富的伦理诉求。
1.自主原则
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互动时,一方面,客户要填写完整的信息,表示出对金融机构条款的完全信任,将对自己信息的保密、交易的安全、账户的安全等都委托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金融条款名目繁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客户由于自身金融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进而对自身利益保障不足。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尊重客户的自主权利,确保客户能自主选择业务机构、业务类型和金融产品等。
2.无害原则
金融从业者行为的出发点,是不应给客户的金融活动带来利益的损害。而引发金融海啸的次贷危机,显然是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背金融伦理无害原则的结果。在电子货币时代,得益于技术的运用,金融从业者对客户利益的影响显得十分隐秘,可能只是敲打键盘,或是点击程序,就能利用时空的间隙为自身牟利,而客户则对自身利益的损失浑然不知。那么,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道德真空,则使得无害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3.知情原则
金融领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正因为此,金融交易双方的关系多为委托-代理关系,在金融伦理视角下,这又是交易不公平和金融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根源。电子货币的出现,无疑加重了这种不对称性。金融机构是这种新技术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而储户和其他客户固然在理论上也是受益者,但在实际交易中,更多的是被动接受信息技术和金融机构的控制。因而,知情原则在平等交易的要求下就作为特殊的道德原则被强调。
4.安全原则
电子货币的出现及其规模扩大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看,电子货币的规模扩大可能带来更加庞大的国际游资。电子货币的无形性使得交易过程变得愈加不透明,导致金融资本(尤其是投机性)资本的运作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金融监管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监管难度。假若发生国际游资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突发性的转移,势必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从微观的角度看,电子货币的使用以电子数据流为货币转移方式,私人信息在电子货币时代受到保护的诉求增加,这同样意味着电子货币所导致的安全问题越发值得关注。
5.公正原则
货币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本质,在电子货币时代并未改变,在货币经济背景下,这种社会关系更多地由经济关系所表现。既然电子货币仍然是价值关系的体现,那么电子货币和其他货币形态一样是社会财富的代表,占有和分配电子货币,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体现着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对电子货币的占有和分配,同样应当坚持财富分配的公正原则,不做假账、不造伪币,更重要的是,不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侵犯他人的利益。
(二)深化货币金融领域的伦理调节
通过伦理手段的调节,不仅从宏观上要强调国家层面的制度监管,还要从中观上重视企业层面的伦理责任培养以及从微观上加强个人层面的对金融从业者和电子货币交易者的道德约束。
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手段的创新。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要充当社会财富的代表和商品流通的中介,就不可能任由其自由发行和流通,而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管理约束。在这一点上,政府责任重大,不论是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还是伦理方面,都有责任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限定在合理的框架内。科斯和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都阐释过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所具有的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那么,政府在电子货币领域中,对提供电子货币流通秩序的优势发挥和责任履行就应当得到关注。发达国家作为电子货币的发源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由来已久,根据不同的监管机制,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主张确有必要时才实施监管;第二种以欧盟为代表,主张在电子货币发展的初期就建立复杂的监管体制[6]。两者各有利弊,然而不论如何,国外电子货币监管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例如英国在肯定电子商务对英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不仅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英国电子货币监管手册,更是将创建公平竞争的电子货币市场环境、保护使用者正当权益等颇具经济伦理价值的内容融入监管目标,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来实现这些目标。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意味着金融企业要比其他领域中的企业担负着更多更重的伦理责任。电子货币及其体系中伦理冲突的缓解,一方面要求培育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电子货币活动所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伦理责任意识。
但无论怎么说,制度的约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论是宏观还是中观的问题,最终要归结到微观个人层面。金融从业者和金融交易个体道德觉悟和素养的高低,在电子货币风险规避、安全保证、有序运行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促进制度伦理化建设的同时,从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本身出发,培养道德意识,提高道德觉悟,用伦理的价值观规范其行为尤为重要。那些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漏洞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之所以产生,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外,还缘于社会道德大环境的劣化。在电子货币时代,交易主体的一举一动都隐藏在网络背后,似乎要担负的道德责任就被减弱了,加之经济获利的思维方式被普遍用于道德判断,于是有人利用技术和网络漏洞为己牟利。对于这一群体的行为规制,从内心进行道德立法,无疑是更为有效的做法。
(三)加强电子货币的立法
市场经济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货币的形式与内涵的演进与丰富,是人类社会和法制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货币作为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工具,又关系到每个生产者自身价值的实现。因而货币天生就应该具备公平公正的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言:货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对货币公正的保持,既需要伦理的规制,又需要法律的约束。货币的出现,把商品交易分割成了买与卖两个阶段,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在时空上的分离,赋予了利益让渡的空间,而这个空间也给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当货币从实物形式转变为电子货币时,隐藏在网络和数据背后的东西不易显见且难以把握,使得这种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因而,在运用道德力量的同时,必然要发挥法律的刚性作用。
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的电子货币,要面对在线支付、跨行转账、结算安全、信息保密和银行信用等问题。鉴于此,政府应制定统一的标准,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结算等运行过程进行监管,以避免在线电子假币、伪币欺诈等活动的产生。目前国际上,欧盟已经制定了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流通和监管的相关政策。而我国在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方面的工作却相对滞后,与电子货币的监管、发行、执行等相关的法律资源更是匮乏。到目前为止,尚无专门规范电子货币运行的法律出台。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源与依据,电子货币运行过程的安全性、公正性、合理合法性就难以得到保证。所以,着手电子货币的立法工作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首先,作为电子数据的信息,电子货币在网络上传输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问题。如何确保信息安全、准确和及时输送,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合法、交易过程的合法、交易信息的完整和保密,在电子货币交易处于虚拟无形状态下尤为重要。其次,信息在网络上的自由和迅速流动,使得个人、机构的各种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性变得异常脆弱。不同于实体货币使用的匿名性,电子货币的使用往往与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就使得电子货币存在使用的风险。而对风险的化解,制定恰当的法律规范,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再次,对电子货币在不同消费者之间转移的监控和记录的难度,给洗钱等犯罪活动得以滋生的空间,也亟待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19.
[2]周虹.电子货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萧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8.
[4]骆祖望.论新货币革命中的伦理与技术[J].哲学动态,2003(8).
[5]陈世民.论财富伦理[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2010.
[6]赵发谦.发达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