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2012-02-15孙淳
孙 淳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市 300350)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接受评估对每所高职学校来讲,既是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需要面对的严峻考验,更是提升高职院校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建设的重要契机。依据怎样的原则构建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从而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过程、办学效益等,形成判断、做出评价,使学校了解自我、完善自我、优化自我,进而将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科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转变教育思想、打造学校品牌的过程;作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端技能型专业人才的过程,已成为职业教育界关注的热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构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评价体系,是高职教育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因此,加强对构建高职教育评价体系原则问题的研究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是做好评估工作的起始点。
一、方向性原则
高职教育评价体系中的评估指标对高职院校的办学起着引导性、方向性的作用,所以方向性原则是制订和运用评价体系时必须明确和坚持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在高职教育评价体系中主要体现在:
(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职教育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具体地说,应将先进的办学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服务、鲜明的特色、优质的办学条件、合理的专业设置等作为重要指标加以体现。
(二)坚持科学定位。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高职教育的使命。评价体系中除了要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创业成效、用人单位满意度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以体现外,还要将“双师”结构的队伍建设、学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教育、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纳入教育评价体系之中。
(三)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这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紧密相连的纽带。具体地讲,应将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社会服务能力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等列入评价体系之中。
(四)坚持高职教育改革、提高和发展的方向,是制订高职教育评价体系时需要充分重视的问题。评价体系中的每个指标都是“指挥棒”,因此,在制订和实施评估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以往的经验和目前情况,又要兼顾今后的发展与提高,尤其是对那些经教育改革实践验证了的成功经验,应设计在评价体系的指标中,以促进高职教育不断发展。
二、科学性原则
首先,评价体系中的指标既要反映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内部规律,又要符合其适应经济发展、社会需要的外部规律,即评估指标要体现引领高职教育改革创新、办出特色的内涵建设的本质要素。各条目的评估指标要严密与简约适度,每项指标要十分明确,且恰当规范,并附有与评估指标相匹配的测评手段与量化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评估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实现科学发展。
第二,根据科学性原则制订评价体系的指标时,有些条目可以通过筛选、比较的方法,从经过实践检验的学校办学经验中精选而定,比如对教师专业实践年限和实践能力的评估指标;有些条目要根据国家文件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定,例如学校的规模、人员编制、办学条件、教学设施等;对“教学改革与创新”条目,应从推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体制和产学研合作改革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要注意处理好每个条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评价指标体系整体的科学性、合理性的关系。也就是说,要避免产生单一条目合理、科学,而整个指标体系的组成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这是因为有的条目可能会“影响”或“制约”其它条目,而受到“影响”或“制约”的条目又影响到整个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以,在制订评价体系时,必须要注意整体优化,整体优化的本身就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客观性原则
依据高职教育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的结果,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高职学校的办学水平。因此,评价体系中规定的指标内容与标准,要考虑大多数高职学校现实的可能,并符合高职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
(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订评价体系的指标,既要考虑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情况、特点,也要考虑国情。不能脱离客观实际设计指标内容、规定指标的测量标准。指标的高低应以通过努力能够基本达到为宜。因为用几经努力也难以实现的过高指标,或用轻而易举都能“优秀”的过低指标进行评估,没有实际意义。
(二)制订评价体系的指标时要体现高职教育的特色,高职学校的评价体系应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双师”队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管理、技术服务、生产实习、理论与实训教材、校园文化、社会影响等一系列具体指标要求与权值,都应与其它教育有所区别。处理不好,会产生不良后果与负面影响。
(三)运用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评估时,应注意真实、客观地反映情况,避免并尽量克服主观因素。要依据客观事实,根据评价体系中的指标,对评估对象作出正确评价。而“客观事实”源于调查研究、考察了解、资料分析和实际测评,绝不能凭想当然或主观意向做结论。那样的话,就会使评估结果丧失可信度,使评估工作劳而无效,甚至“劳民伤财”。
四、可测性原则
高职学校的评估是依照评价体系中各个指标的具体规定,针对每个指标条目不同的评估内容进行测评的。这就要求在设计评估指标条目的内容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指标的可测性,即使用调查、统计、观察、测量、考核等方法和手段,能够采集到所需要的真实信息,可以对事物作出正确地判断;对那些无法测量、无法采集的信息,不要列入评估的指标中,以免影响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评估指标条目具体内容的可测性来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测评的指标,比如占地面积、学生人数、人员编制、教学仪器设备数、教师总数、生师比等定量指标。这类指标比较容易进行量化并赋予权值;二是难以量化,直接测量比较困难的评估指标,如政策水平、教学水平、校风校纪、思想品德等可作为定性指标。对这类指标的评估,可通过了解、评议、观察,作出定性描述,然后采取二次量化的方法,经计算得出结果,以达到“可测”的目的。
在考虑指标的可测性时,凡能量化的指标要尽可能量化,但也不能盲目量化。量化的前提条件是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高职学校的实际水平,而不能不舍本求末。不适宜量化和难以量化的那些评估指标,就采用定性指标。绝不能为了量化而量化,甚至为了量化而舍弃重要指标。具体到每一个指标,可以定量、可以定性、也可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五、可行性原则
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应尽量做到繁简适度,力求简便易行,以便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要求从测评方法到评价指标条目的数量都要做到筒易可行。条目过多,肯定会增大学校的工作量,甚至会对评估工作产生消极影响;条目过少,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水平,同时也不能达到评估的目的。
六、可比性原则
对高职学校进行评估工作的实质,就是判断高职学校教育的价值,每个指标都是学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部指标用以判断学校各项工作的价值,所以评价体系中的评估指标具有价值判断的功能。判断,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比较,进行比较就必须在质和量上要有要求。无质难以论差异,没量无从评多少。所以在制订和实施高职教育评价体系时,要对每个条目的质和量提出恰当要求和明确规定,以便于通过评估,使被评各校的相同事物对象能区分出高低、优劣,即要使区分度体现在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之中,以拉开各校间同一事物不同水平评价结果的档次。
因此,在设计高职教育评价指标体系时,力求使其内容是各校均有的共性内容,比如师资队伍、校舍面积、藏书册数等,或是大多数高职学校已具备,或是通过努力可以具备、可改善的项目,如体育运动设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电化教学设施等。共性是可比性的基础,同一项目不同学校质与量的不同才有可比性;个性不可比,只是少数学校或个别学校才有的项目,其实不可比或可比性不强,其对评估的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还要注意的是,全可打满分且各校都有的项目,或各校都没有的项目,在高职教育的评估中也是没有意义的。
除上述高职教育评价体系中应遵循的原则外,还有独立性原则,即各指标中相互独立、同级指标不重叠、无因果关系和不互相包容的条目;条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的一致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即单从某一指标看可能不完善,但又有利于整体优化高职教育评价的指标体系;一个条目内容只能在指标体系中出现一次的不重复原则等,也都是制定和实施高职教育评价体系时应该遵循和体现的原则,本文不再逐一详述。各个原则不能孤立对待,而必须加以综合运用是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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