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双主体是我国职教发展的必然趋势
——基于现代职教校企合作法规体系的构建
2012-02-15于强
于 强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 300221)
校企双主体是我国职教发展的必然趋势
——基于现代职教校企合作法规体系的构建
于 强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 300221)
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对深化和完善校企合作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校企双方没有认识到合作的现实意义、缺乏实施条件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最后对职业院校校企“双主体”如何合作培养人才提出几点建议,包括颁布校企合作育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校企合作育人的政策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双主体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实现自身可持续性发展、与市场成功接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举措,也是当今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深化和完善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
校企合作的初衷就是院校与企业实现强强联手、共享优质资源,使合作育人具备实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主要表现为:
(一)校企共同撰写人才培养方案
由校企共同制订职业人才培养方案能够反应市场对高职人才的需求状况,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现有条件,由校企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高职人才培养方案,方案要能够及时反应人才市场对高职各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高职学生从教育培养到实际工作铺平道路,这需要学校和企业的共同付出努力。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对原有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院校依托自身发展条件及状况完成方案的修改与审定,校企双方共同付出努力,投身于撰写工作。
(二)校企共同制定教学计划
校企双方在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后,一般要据此共同制定教学计划。遵循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特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的岗位能力。教学计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课程性质、课程特点、理论与实践比例等,多方吸收行业企业意见,根据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合理的调整教学计划,让企业参与到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论证中来,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培养。
(三)校企共同建立实训基地
根据现实条件,校企双方共同营造校内仿真实训室,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能在与企业基本一致的仿真环境中进行实践演练,企业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能够满足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需求。同时,学校和企业也可以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企业定期接收相应的学生以准员工的身份进行顶岗实习,学生利用在学期间进行提前上岗实践,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也可以在实践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待学生毕业后签订正式用人合同。
(四)校企共同协定考核标准
在日常的人才考核标准的制定上,让企业更多的参与进来,与高职院校教师共同进行教学、指导、评定。企业在学生实训过程中进行考核并及时反馈,真实反映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能够有效客观反映学生的知识技能性形成,同时也便于对学生的实训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把学生的考核延伸到企业中去。
二、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出现的问题
(一)校企双方没有认识到合作的现实意义
目前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其中一些院校有的是迫于社会形势和招生压力,开展校企合作;有的是把校企合作单纯的看成是解决学生实习、就业的方法;有的是看中企业先进的设备、技术等,用来弥补院校教学条件的不足,缺乏合作的诚意。同时,有些企业虽然参与了校企合作,但是只一味追求自身需求,希望少付出、多回报,不愿承担人才培养的义务和责任;有些企业认为校企合作育人完全没有必要,自己可以在社会上寻求所需人才;有些企业想通过校企合作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口号喊出去,但是并不真正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动机不纯,忽视了企业后备力量的培养,严重损害了合作的进展。
(二)校企合作育人缺乏实施条件
从学校主体来看,主要缺乏的条件是缺乏充裕的资金来具体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工学结合课程体系改革,与校企合作育人的要求相差较大;缺少能够胜任合作育人的教学团队,教师在实践操作能力上存在着不足,学校教师大多不是来自生产一线,也很少到企业中去实际考察;专业设置欠缺对市场实际需求的充分调研,盲目开设所谓的热门专业,忽视了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不是企业急需的,导致人才培养同市场需求错位,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竞争力薄弱。从企业主体来看,有些企业缺乏与职业院校合作的经验,难以投入其中;一些企业自身条件比较有限,想与院校合作育人,但有心无力;一些企业对校企合作是否能够为自身带来利润有不同程度的怀疑。
(三)校企合作育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校企双方合作育人尚缺乏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政策的鼓励,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整套的完善的法规体系,用以进行校企合作育人。企业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能够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实用性人才,而职业院校恰恰主要以培养社会需求的人才为主要目的,双方合作是最佳途径。所以急需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对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制约,实现共赢。由于缺乏法律的依照,学校很多时候是被动的选择企业合作,企业也通常只是象征性的合作,不利于合作进行。
(四)校企合作育人缺乏政策引导
校企合作需要强有力的政策引导,政府在此方面缺乏有效的支持。尚没有出台支持性政策,严重影响了校企双方合作育人的稳健性和积极性。职业院校对自身的基础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而政府却没有投入稳定的经费用以发展。企业参与合作,但缺少政府的奖励政策及优惠信息,无法取得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作中,校企双方在责、权、利上必须有明确的说明,否则双方均畏首畏尾,难以真诚的协商合作事项,缺乏政府的政策引导,校企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深度合作。
三、关于职业院校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的建议
(一)提高校企合作育人的认识
当今,校企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是职业院校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学校和企业实现各自发展都异常关键,这也是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高职教育的职业特点要求我们在校企合作的这条路上走在前列,把更大的时间、精力和更多的教育教学资源放到这个问题中来。对企业而言也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校企要提高认识,职业院校既要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又要主动寻求合作伙伴,创造合作机会,充分认识到企业参与的重要性;企业要主动提出合作意向,真心投入,制定长期规划,充分认识到要和学校真诚合作,才可实现共赢,不要只重眼前,应放眼未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只有充分调动双方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才能更好的推动合作的进行,双方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这既是市场对校企双方提出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发展机遇。
(二)创造校企合作育人的条件
为了满足校企合作的现实需求,职业院校应该通过多途径来培养和提高现有的师资水平,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为校企合作育人打下人力基础;还要放眼当前的市场,敏锐的发觉现实中需要的专业,并形成完整教育教学体系,为双方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企业应在制定自身发展策略时充分考虑校企合作,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主动为学校选派优秀的技术人员,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积极参与到院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评价标准衡量等,切实贡献自己的力量,一起培养处符合社会和企业实际需求的合格人才。校企合作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教育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并且为经济发展服务。
(三)颁布校企合作育人的法律法规
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通过校企的协商很难的到妥善的解决,这个现实问题急需政府出台想应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对合作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在促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要通过法律的颁布发挥引导的作用。如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明确的资金支持或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校企合作育人要长期坚持下去,就必须有法可依,在法律体系中要确保双方主体的利益顺利实现,降低合作风险和成本,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合作中要进行必要的沟通,促进彼此的融合,优势互补,实现共赢。有了保障,才能更好的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培育人才。
(四)制定校企合作育人的政策
政府要积极制定相应政策,对学校可以设立校企合作育人专项基金,确保院校用于开展校企合作资金有充足的保证,可用于打造师资队伍,采购实训软件,建立实训基地、改革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科研立项等。对企业主体要强化其责任感,使企业自身利益得到实现,如对企业为实习生支付的工伤保险、实习耗损补贴予以补贴,针对企业投入的技术、设备等费用支出,如果符合税法抵扣条件,可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政府通过政策的积极引导,激发校企合作的热情与潜力,推动双方共同发展。
(五)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具体做法
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应主动出击,积极寻求政府支持,联合行业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努力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同时企业应从长远发展考虑,切实与职业院校合作,将真实工作任务和项目引入校园,并定期安排学生进入企业实习,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能涉及企业具体岗位的职能,毕业后可进入企业就业。校企双方应结合各自的优势,科学地进行人才分析,确保院校专业的设置与人才培养规格贴近市场的需求。校企合作育人兼具文化知识和动手能力双重培养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零距离结合,也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切实体现。
只有校企合作,才能保证培养质量。这种制度培养出来的人才既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又有较强的岗位实践技能。高职院校与企业应共同抓住当前的社会机遇,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改革与开发、师资打造等方面及时地调整更新,实现校企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共赢局面。
[1]潘琦华,曾炜.横琴新区产业发展视角下人才需求及其培养对策[J].高等职业教育,2011,(04).
[2]张波,李斌宁.校企双主体人才培养深度融合实践研究——以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为例[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10).
[3]申晓伟,罗华.高职院校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的策略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11,(12).
Dual Subjects(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Regulatory System in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YU Qiang
(Tianjin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Tianjin,China 300221)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paper analyzes a number of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intensifying and perfecting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including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operation,unqualified condi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and inadequ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rresponding that both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have not realized.Besides,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personnel training of the vocational colleges by“dual subject”(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such as,the promulg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making policies on cultivating talents through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laws and regulations;dual subject
G710
A
1673-582X(2012)07-0015-04
2012-04-18
本文系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现代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规体系构建研究”(课题编号:CE4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于强(1960-),男,教授,高级会计师,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会计系主任,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实务、高职职业教育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