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回顾与前瞻
2012-02-15张金俊
张金俊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回顾与前瞻
张金俊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农民环境维权问题是环境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从环境公正、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文化三种视角对与国内农民环境维权有关的研究来看,目前国内的研究尚处在探索与起步阶段,开展农民环境维权研究应持多学科合作思路,开展更多的以理论为导向的实证研究和以农民“行动主义”为取向的研究,并具有高度的理论自觉意识。
农民;环境维权;环境公正;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与区域分化加剧了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相对于污染者的强势地位,农民在与排污者协商、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强势地位,农民在分配环境保护资源、阻止城市污染转移方面处于劣势。而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在持续觉醒,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积极投入环境保护或自觉维护环境权益。随着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对环境的关心程度日益增长,农民开始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农民环境维权议题逐渐进入学界、政府、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视野。
环境维权是指由遭受环境危害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以维护其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的生产与生活权利为目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一系列集体行动或个体行动。与农村环境污染逐年加剧不相称的是,少有学者注意到生态环境变迁对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的直接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样与农民环境权利日益受损不相称的是,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的研究还非常单薄,无论是经验性的还是学理性的。为了更好地把握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的现状,同时为将来的研究指引方向,本文着重从环境公正、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文化三种视角对与农民环境维权有关的文献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
一、环境公正视角
环境公正理论是源于国外的一个环境社会学理论,这一理论主要强调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环境风险和责任在所有社会成员中的公正分配问题,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拉德(Robert D.Bullard)、保罗·墨海(Paul Mohai)和罗宾·沙哈(Robin Saha)等人。环境公正视角主要强调农民群体应该与市民群体以及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有同等的不受环境伤害的权利与同等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的延伸,只有将环境问题与社会公正联系起来,才能有效地规避和解决人们面临的一系列环境风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已经沦为事实上的环境弱势群体,无论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上,还是在环境权利与环境风险的分配上,他们都处于不利地位。基于此,法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的一些研究强调农民的环境权以及环境公正的实现。
基于法学的研究重点关注的是农民的环境权以及农民与污染企业的环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问题,因为这些能很好地映照出农民的环境公正问题。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它可以分为高低不等的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基础层次,即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第二个层次为享有适宜于健康生活的环境的权利;第三个层次为享有优美的环境生活的权利。农民占中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环境权的享有状况反映了全 国 环 境 保 护 的 水 平[1](p.379)。 农 民 的 环境权益包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2]。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弱势群体,尤其是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如果丧失了这一权利,就会发生严重的生存问题和面临生存危机[3](pp.231-232)。然而,因 为 法 制 的 不 完 善 以 及 相关制度的缺失,农民在环境权益的分配、保障及实现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该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农民环境权的补偿救济机制。可以看出,法学的研究主要强调法律程序正义与司法救济,即农民环境维权的法律程序、机制及其解决方式,忽视了农民环境维权的社会文化机制。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讲求最多的还是 无 讼[4](pp.54-58),加 之 诉 讼 的 成 本 高、举证难、胜诉难等,农民往往选择上访、私力救济等方式进行环境维权,农民环境维权的困境来自于证据收集难、集体行动的组织难、立案难、法律服务获得难、法院审理中立难、获得赔偿的执行难等[5](pp.172-180)。
在伦理学的视域中,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而环境不公正是由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所引发的议题。中国传统文化公正伦理观的缺失是城乡环境不公正的一大诱因。由于传统文化中缺乏公正思想的惯性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社会成员缺乏对公正的正确认识,一些企业将有污染的设备出租或出售给乡镇企业,或转移到农村进行生产,很少想到这样的行为后果对农民是否公平,从而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恶化[6]。一个住在被工业污染的河流的农民和一个住在城市中精致小区里的市民,他们对环境恶果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从人类伦理道德出发,这是不公平的。可以看出,伦理学的研究主要强调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环境公正的价值体现。然而,无论是传统文化中对公正追求的不够充分及其延伸,还是基于现实人类伦理道德的考量,农民都在遭遇着持续的环境不公正且环境维权困难重重。
就社会学的意义而言,环境公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事实上,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的环境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消解,出现城乡环境不正义现象。中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造成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而农村面源污染的加剧又增添了中国城乡不平等的新内容[7]。城乡环境正义主要关注城市和农村在环境利益和风险分配上的环境正义问题,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是城乡环境不正义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8](pp.104,141)。在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大批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生产设施向农村转移,垃圾和废弃物也以广阔的农村为堆放地。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的改善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有学者从血铅事件、屏南污染事件入手,指出在发展经济与治理环境问题时,导致环境危害的不公正的分配,一部分人获得了利益,一部分人却承担了危害[9]。然而,目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似乎还存在着这么一种悖论,农村环境问题虽然面临失控的危险,但是发展经济的舆论还是更容易为人接受。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要生态利益还没有直接地对当地农民构成危害,农民会首先选择经济利益而不是环境利益[8](p.148)。这是斯科特所说的 农民基 于“安全 第一的生存经济学”[10](pp.19-32)的真实 写照。在广 大的农村,贫困是个老问题,而环境污染是个新问题。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目前在农村是一大难题。可以看出,社会学的研究虽然阐明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等对农村环境恶化的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缺乏环境公正视角下农民环境维权的深度研究,这是今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农民的公正观念表达主要采取这样一些形式:首先是相互交往间的评说或一般的抱怨,其次是自发的抗议活动,最后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大规模的抗议 活动[11](p.246)。农 民 在 环 境 维 权 行 为 中是如何表达自己的公正观念的?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既需要展开经验观察与事实描述,更要有深入的学理性探究,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有理论思考和理论概括。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民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上的维权行动通常呈现出弱组织性或无组织性特征。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个亘古而弥新的问题,它主要考量一个国家中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均衡问题。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源于国外,它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我国学者广泛运用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当中。就农民环境维权而言,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主要强调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中,地方政府权力强大而社会力量失落,地方政府为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包庇污染企业甚至与污染企业同谋,轻视农村环境保护,导致农民在环境维权上的弱势境遇。在洪大用、龚文娟的西方环境公正研究中,有一种合作主义视角的理论模型,即环境不公正被看成是由于国家与利益团体的“勾结”,给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环境风险,而政府有时就是这些风险的谋划者,另一些时候则充当风险制造者的庇护者[12]。在中国,导致环境不公问题的根源是政府权力太大,民众权利太少,弱势者权利最小,在所有的弱势群体中农民最穷,就是因为农民离权力中心最远[13]。自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环境污染,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优先理念下允许与支持下的企业污染。在“政治经济一体化权力格局”下,政府与排污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不仅持续受害,而且难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在遭遇环境污染时,首先选择的往往是自发的个体或集体行动,同污染企业进行抗争。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关系资源、弱组织化、力量分散、污染举证难等原因,抗争往往以污染企业的获胜与农民的失利而告终。在自发的维权行动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农民通常求助于辖区政府。而政府常常不愿意看到民间的自组织,所以造成了老百姓对官方机构的严重依赖[14]。村民在遇到外部污染影响到饮用水时,常常求助于政府的帮助,但地方政府并没有真心实意地为村民解决问题。因为管辖区内的政府官员考虑更多的是地方经济的增长,以及经济增长而衍生的政绩。如在东村,由于国家社会力量的失衡使得水污染问题日趋恶化。村民有过多次反污染到镇政府去抗议的集合行为,但是由于社会力量的过于失落,村民的一般抗议活动并没有使工厂停止排污[15]。有学者在研究沿海滩涂开发问题时发现,每逢下雨天河水上升时,慈溪市某蟹浦化工园区就会用水泵将河水抽到附近塘里,再通过塘内的排水管排水入海。每逢涨潮时,污水就会随海水涨到上游的慈溪。慈溪渔民对此一直怨言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时有发生[16]。然而,法律规范在地方政府实际运作过程中仅仅是一个虚置的文本,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分离,是水污染问题的主要症结[17]。地方政府基于对经济发展的优先考虑,以及对自身权威或社会稳定的高度敏感,往往对受害者的诉求采取敷衍或压制的态度。而高度依赖行政权力的司法机构也难以承担起救济的职责,司法不作为现象较为普遍,而运用司法手段惩罚“闹事者”的状况也屡见不鲜,加之缺少城市精英和环境社团的支持等原因,大多数农民环境抗争行动均以失败而告终[18]。
在现有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通常难以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压力。在没有把主要环保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前,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因经济增长而取得的政绩而不是地方环境保护,农民的环境申诉与抗议行为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有效回应就不难理解了。此外,地方官员的“政治运动后遗症”也严重地影响了公众的环境维权。一些地方官员“环境维权就是和政府对着干”的说法,语出惊人,恐吓了公众参与环境维权的行动。而在一些信息闭塞的地区,民众仍有“政治运动恐惧症”[19]。不仅如此,中国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在环境维权过程中,个体的力量往往很单薄,很容易受到各种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的倾轧,不仅维权不成,甚至会对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19]。而组织起来的农民集体环境维权行动往往被地方政府理解和界定为群体性事件,即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20](p.44)。在这种两难的情境下,面对企业的肆无忌惮和政府部门的缺乏作为,村民们只能是去抗争,只有抗争才可能发挥作用。有时,村民的抗争未必能够彻底消除污染,但他们本身的状况可以得到一些改善[21]。学者研究东井村环境抗争时,发现村民从找污染企业、找政府、找媒体一直到最后的打官司,村民一直在寻找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机构,尽管每一步独立的抗争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从总体抗争结果来看,村民的抗争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胜利——对促使聚龙化工厂迁移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2]。需要注意的是,在污染保护主义思想的驱使下,企业的排污和侵害行为得不到公共权力的有效制止,受害农民逐渐对当地政府不再抱有期望,而去选择自力救济。然而这种方式在缺少理性的组织引导的情况下,又很容易产生一种身为“受害者”所具有的悲情意识和极端情绪,容易引发激烈的暴力释放。
综上可知,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研究中,普遍的观点认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常常结成同盟且力量强大,而农民的力量极其微弱,无论是集体上访、寻求法律援助,还是私力救济,最终大多数的农民环境维权行动均归于失败。不过我们也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对污染企业熟视无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山东、浙江、苏南地区被淘汰的重污染化工企业陆续迁移到苏北地区,已经引起了苏北地方政府的警觉和关注,有的省份如安徽省已经明确立场,坚决不承接污染企业的转移,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地方政府对待农村环境污染与农民环境维权的态度变化问题——临界点问题,即地方政府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了机会主义的做法,在什么情况下又有所作为。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村级政权组织在农民环境维权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起的作用如何。
三、社会文化视角
生活于特定地域社会中的农民,其思维模式、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嵌入于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规范与制度之中。社会文化视角即主要强调一个社会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动、文化传统、民间环境知识、民间信仰、价值观念、农村社区及其规范等对农民环境维权的影响。
从社会结构的视点出发,应将环境研究放在社会整体中予以把握,重视社会结构与环境的相互关系[23]。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而正是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深刻影响了中国人以“私”为 中 心 的 行 为 逻 辑[4](pp.24-27)。 正 是 由 于费老所说的“私的毛病”作祟,所以,尽管环境危害一般会涉及很多人,但人们仍然倾向于采取个体行动自力救济——其中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找制造环境危害的组织或个人算账,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求助,而不是联合有相同处境的人集体行动[24]。虽然可以察知污染严重地区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信访和围厂、拦路、堵河等抗议行动,但分散的行动极少能演化为超越村庄层面的集体行动,形成不了足够的社会压力,难以影响权力中枢的高度警觉。因为生态污染利益补偿机制和救助机制的残缺,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适应灾难,即便采取上访、诉讼等合法手段,或者堵路、堵河、堵厂之类的过激行为,也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会遭遇公共权力的制裁或企业的暴力[25]。有学者以Z省H镇的农民环境维权行动为例,指出集体行动的成功是共同利益和社会关系网络有效结合的产物[26]。
农民基于对大自然的尊重与信仰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在中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人们的传统文化信仰、传统生产与生活习俗对环境生态有着重要影响[27]。有学者深刻解析了农民环境抗争中的文化因素和力量,使用“生态认知革命”及“生态文化自觉”两个概念,详细展示了一个西北乡村环境抗争的原因、过程以及结果,指出宗族身份认同、生育文化、民间信仰、风水观念等地方性文化因素在动员农民参与抗争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28]。有学者指出,青海藏区牧民正是通过对他们所处的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深刻的认知与理解,建构了一套能够高效利用和有效维护生态资源的技能和技术以及环保经验和行为习惯。现代民族国家在构建的进程中采取了不适合当地生态环境的资源利用方式,造成了资源利用方式与所处生态环境相背离,藏区生态恶化的根源即在于此[29]。
民间环境知识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作用。麻国庆揭示了游牧民、山地民、农耕民等不同的文化群体拥有的民间环境知识对于其生存、发展及社区环境管理的重要意义。蒙古族的游牧技术传统、居住格局、轮牧方式、宗教价值、环境伦理等民间环境知识直接间接地对草原生态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的冲突所造成的“农牧矛盾”是造成草原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30]。在农村开发以前,农村社会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即地方知识。在有关少数民族的研究中,许多地方知识被重新发掘出来,并被认为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传统知识是内生的,是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所产生的知识体系。但是,在发展的话语下,外来的知识占据了统治地位,这既是外来权力作用的结果,也强化了外来的权力。农村无法保护自己的环境,只能依赖于外部的力量[31]。
关于民间信仰与环境保护,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民族如苗族、侗族、彝族和纳西族在木材采伐中有意识地将最高大、结籽最多的母树保留下来。苗族和彝族认为这样的树有神力,侗族则将其作为种树保留下来,在彝族地区,为宗教信仰而留下的母树在植被恢复中却发挥了使用价值:一株保留下来的高山栎母树所结的种子,可以在一年内自然长出上千株幼树来[32]。青海藏族民间信仰中的禁忌和自然崇拜等观念如神山禁忌、神湖禁忌、“活地”禁忌、神鸟神兽禁忌、“好吃”禁忌等,对保护当地草原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33]。蒙古草原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主要原因是蒙古牧民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过去蕴含着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始的对大自然的敬畏感和禁止破坏大自然的禁忌习俗有关[34]。
从价值观念来看,群体共享的环境保护价值观有助于他们去抵御环境风险。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形成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道德意识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维护着生态的平衡。当外部污染影响到村民的饮用水时,村民会依据传统的生态伦理,通过“说”、“骂”的方式对违规者施加压力。但由于污染是外源性的,所以他们使用这种方式并没有产生实际效力。利益驱动与不满情绪是农民参加集体环境抗争的主要原因,基于社区同质性基础上的认同建构也是促使中国农民集体行动大量发生的主要因素[35]。
农村社区是农民进行环境维权的地理空间依托,它在抵制农村环境污染上有着独特的优势。农村社区“熟人社会”中的熟人关系网络是农民环境抗争集体行动的管道基础[35]。宗族力量与传统乡族文化是包括环境抗争在内的农民抗争社区动员发生的基础,参加抗争的农村社区单姓族体现的是一种血缘团结,而多个单姓族的联合,体现了地缘团结[36]。当代中国乡村社区内部的成员面临相同的遭遇或者利益损害的处境时,横向关系网络(宗族、家庭、姻亲、朋友等)、纵向关系网络以及地方市场网络为集体维权行动提供了动员、维持和扩散的资源[36]。
上述表明,社会文化因素深刻影响着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民的环境维权,不过,我们仍需要以区域性的乃至整体性的视角继续深化对以上相关因素的研究。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农民环境维权的组织方式与关系网络,即农民如何组织起来与污染企业抗争,动员结构与动员机制是怎样的,核心人物或地方权威在维权行动中的作用如何,农民是否成立了环境维权的自组织,以及农民如何借助民间环保组织与媒体力量进行环境维权,什么类型的农民环境维权会成功,为什么会成功,什么类型的农民环境维权不成功,为什么不成功,等等。
四、简要评价与反思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国内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的研究尚处在探索与起步阶段。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学理性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20](pp.51-52)。这与 提 及 “维 权”就 牵 涉 所 谓 政 治敏感性不无关系。说起环境维权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和政府对着干,而环境维权并不是与政府作对[19]。不过,相关成果对我们深化农民环境维权研究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同时可以使我们明确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第一,农民环境维权研究的环境公正视角为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开展相关研究搭建了一个可以很好进行对话的平台。如果重视司法救济的法学研究、强调社会文化机制的社会学分析以及展现环境公正价值关怀的伦理学研究能够相互交流与对话,将会大大促进学界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的研究。
第二,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环境抗争的有限研究中,研究观点单一,普遍的观点认为处于不利社会位置上的农民群体难以抗衡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结成的强大同盟,农民的环境抗争往往以失败的结局而告终。实际上,国内也有不少农民环境抗争取得成功的例证,只是我们的研究者缺乏相应的调查与发现,因此,我们应该开展更多的以理论为导向的实证研究。
第三,关于农民环境抗争的社会文化动力因素研究尚不充分。同国外公众环境抗争的研究相类似,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层面,多是强调地方文化传统、民间环境知识、民间信仰、价值观念、农村社区规范等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这样的研究实际上多是一种“认知主义”的研究路径,缺乏“行动主义”取向的充分研究。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开展以农民“行动主义”为取向的相关研究。
第四,我们在开展农民环境维权研究时,要有社会学的理论自觉意识,尤其是环境社会学研究的理论自觉意识,对西方环境社会学理论的历史、社会与文化背景以及对这些理论自身的逻辑应该保持自觉,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环境社会学理论,并通过中国本土的经验研究与理论概括成功建构中国本土化的环境社会学理论,同西方环境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政治生态学理论以及建构主义理论等展开积极的交流与对话,勿使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肤浅的经验层面或盲目的借鉴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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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9
A
1008-7168(2012)02-0044-06
10.3969/j.issn.1008-7168.2012.02.008
2011-09-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变迁与农民环境维权——以安徽两村为例”(12YJC840057)。
张金俊(1977-),男,安徽阜阳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社会学所研究人员,副教授,博士。
王 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