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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来迟的德国图书馆伦理规范

2012-02-15叶晶珠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图书馆北京100024

图书馆建设 2012年9期
关键词:伦理原则德国

叶晶珠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图书馆 北京 100024)

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伦理规范于1938年诞生于美国,此后直到1964年才出现巴西的图书馆伦理规范。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图书馆伦理规范颁布的第一个高峰期是1995—1999年,第二个高峰期是2000—2004年。然而,德国的图书馆伦理规范——《图书馆和信息职业伦理基本原则》(Die Ethischen Grundstze fü r Bibliotheks- und Informationsberufe,以下简称《伦理基本原则》)并未出现在这两个高峰期内,直到2007年才公布。为何会如此姗姗来迟?其中的缘由无疑是耐人寻味的。

1 《伦理基本原则》的出台及其境遇

1.1 《伦理基本原则》出台的背景

制订和颁布图书馆伦理规范对于传达职业理念、确立职业精神、规范职业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因此成为世界图书馆运动发展潮流中引人注目的“景观”。然而,国家级图书馆伦理规范是否开始制订与能否得到落实,与该国图书馆组织机构的总体建制及其对这项活动的重视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换言之,是否制订图书馆伦理规范,首先取决于该国家或地区是否存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级图书馆组织机构;其次,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有投身于推进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这一标准,德国显然存在着先天不足。1990年两德统一之前,西德实行联邦制,根据这一制度,文化、科学、教育和艺术等领域的事务大都由联邦各州政府自行管理。以高校图书馆为主的学术图书馆由各州政府管理,由于联邦各州政府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以致学术图书馆的类型多种多样。公共图书馆由各州下属的城、镇政府管理,由于城、镇政府没有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维护的义务,所以许多小型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任务被一些教会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西德图书馆管理归属上的复杂性、多样性使该国图书馆界难以形成一种联邦层级上的、全国统一的管理和组织机构。西德图书馆界同仁花了近25年的时间,1978年才在柏林成立了一个所谓的“德国图书馆研究所”,作为联邦各州图书馆的协调机构。然而,“德国图书馆研究所”于2003年宣告解散。如此一来,德国一直没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国家级图书馆组织机构,这使得在德国制订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伦理规范很难。

虽然德国没有全国性的图书馆组织机构,但是德国各地区有许多不同性质的图书馆协(学)会,其中最早的图书馆学会出现于1900年。然而,这些图书馆协(学)会是分散、独立自主的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缺少组织联系。直到2004年,德国才出现了“德国图书馆和信息联合会”(Bibliothek und Information e. v. Deutchland,简称BID)。BID不是具有德国图书馆界联合总会性质的组织,只不过是德国境内诸多图书馆协(学)会的召集者及利益代言者。由于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下属的信息自由获取和自由表达委员会(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简称FAIFE)在网站上经常介绍各国图书馆界的情况(包括各国制定伦理规范的进展),这为尚未出台图书馆伦理规范的德国图书馆界带来了巨大压力。于是,BID自2006年起成立了“信息伦理工作小组”,以专门研究图书馆与信息职业的伦理问题。BID自认为是唯一能够为德国图书馆和信息领域从业人员制定伦理规范的组织机构,于2007年在德国莱比锡召开的图书馆学大会上颁布了《伦理基本原则》。

1.2 《伦理基本原则》的解读

《伦理基本原则》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图书馆伦理规范,因为其不局限于图书馆从业人员范畴,而是延伸到了整个信息领域,可以看作是指导德国图书馆及所有信息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因此,《伦理基本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图书馆伦理和信息伦理两个概念。

图书馆伦理是具体针对图书馆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图书馆员的职业活动主要包括对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存贮和传播4个方面,长期保存和充分利用文献资源是图书馆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图书馆作为文化和教育机构,也会出现伦理问题。按照目前的普遍理解,图书馆从业人员是信息资源的管理者和传播者,在职业活动中对于信息的自由获取、私人数据的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信息的可信程度、信息的安全性、对社会的责任及信息审查等问题同样会有所触及,因此图书馆伦理与信息伦理之间存在关联。

信息伦理是含义更加广泛、领域更为宏观的应用伦理学的分支。1988年,罗伯特·豪普特曼(Robert Hauptman)在其著作《图书馆界的伦理挑战》[1]中第一次使用了“信息伦理”的概念,此后“信息伦理”这一提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信息伦理研讨会文件中。从广义上说,信息伦理涉及到人与信息的互动关系中所出现的所有伦理问题,包括信息的获取、使用、存储以及信息结构和信息文化在全球的社会影响等。信息伦理可以被看成一门交叉学科,它既涉及计算机伦理,又涉及媒体伦理、图书馆员及信息科学家的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图书馆伦理是信息伦理的组成部分。

虽然《伦理基本原则》中既包含图书馆伦理又涉及信息伦理,但是德国图书馆学界对于信息伦理的重视程度更胜一筹。德国学者对信息伦理的讨论非常活跃,而且研究成果丰富。斯图加特传媒大学的拉菲尔·卡普罗(Rafael Capurro)教授和康斯坦茨大学的莱纳·库伦(Rainer Kuhlen)教授都深入研究了信息伦理问题[2],并出版了相关专著,发表了大量论文。1998年,德国出现了一个名为“nethics”的论坛,该论坛主要致力于为德国图书馆员提供交流图书馆伦理问题的网络平台。1999年,拉菲尔·卡普罗教授创立了国际信息伦理学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of Information Ethics,简称 ICIE),旨在从本体论、认识论及解释学的角度探讨信息伦理问题。相比之下,德国有关图书馆职业伦理的研究十分稀少,即便是《伦理基本原则》的颁布,也未对此产生多大的改观。例如,2008年在曼海姆举行的德国图书馆学大会特别组织了以“从上而下的伦理”为题的针对《伦理基本原则》的研讨活动[3],但是竟然看不到《伦理基本原则》制订者的身影。而且在德国众多的图书馆学专业期刊中,2007年未出现有关图书馆职业伦理的研究论文发表。直至2008年,德国图书馆学界出现了一些批评性的意见,批评者指出:(1)《伦理基本原则》在德国图书馆界的知名度太低;(2)一个没有经过商讨就直接颁布的《伦理基本原则》在图书馆界是不具备约束力的,缺乏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公共讨论的《伦理基本原则》是不可能被图书馆界接受的;(3)德国图书馆界普遍认为制订《伦理基本原则》的理由并不充分[4]。2010年,在莱比锡举办的新一届德国图书馆学大会组织了以“图书馆职业伦理和图书馆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研修活动,至此,才逐渐出现了一些关于德国伦理规范及图书馆伦理在其他国家的境况等问题的探讨[4]。

2 《伦理基本原则》遭受冷遇的原因

世界多数国家的图书馆伦理规范制定并颁布于1995—2004年,而德国的《伦理基本原则》相对颁布得较晚,而且出台后反响寥寥,处境尴尬,远未发挥出一项专业伦理规范对整个行业应有的指导作用。其实,不论在制定程序还是内容设置方面,德国《伦理基本原则》都更有条件汲取他国的优点并呈现出完美的形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2.1 《伦理基本原则》的制订过程仓促

同美国、英国、爱沙尼亚等国家相比,德国的《伦理基本原则》缺乏图书馆从业人员在制订前广泛讨论和论证的过程,这导致《伦理基本原则》不是公共讨论的最终结果。这件事发生在当今拥有全球影响力的商谈伦理学诞生的故乡——德国,无疑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其实,在当今这个自由和民主的时代,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化社会中,任何一种事物都是理性审视、科学分析和公开论证的对象,任何一种事物都无权逃脱接受批判性反思的过程,伦理道德也不例外[5]。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并非来自于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学术探讨,从根本上说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是所有当事人经协商后取得的共识。一个道德规范是否合法,不在于它是否合乎那些自诩代表着道德真理的所谓“精神导师”的意志,而在于它是否拥有一种使道德真理得以产生的程序或机制。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道德规范,才真正具有合法性。

图书馆伦理规范关涉到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规范的产生、制订离不开当事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按照当代著名哲学家、商谈伦理大师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伦理基本原则,“只有这样的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即它能够被所有可能作为理性商谈参与者的当事人所认同”[6]。这里的“当事人”不是指某位特定的个人,而是指所有的相关者,即图书馆的所有成员。对“所有当事人自主原则”的尊重,就是民主精神的体现。伦理道德在民主社会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涉及当事人的决断,都应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图书馆伦理规范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广大图书馆员的参与下自下而上地形成。而德国的《伦理基本原则》的制订程序恰恰违背了商谈伦理的基本精神。

其他国家在颁布正式的图书馆伦理规范之前,都要经历慎重的、反反复复的修改和完善过程,力争文本的精益求精。例如,爱沙尼亚图书馆界用了1年时间对图书馆伦理规范草案进行评论并发表修改意见[7];英国图书馆学会的伦理初稿于1980年正式公布,经过两年的广征各界意见与修改后,定稿于1983年公布[8]130;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自1929年起开始图书馆专业伦理守则的研拟工作,在历经4次修订后公布,后又于1995年6月28日再度公布最新的伦理守则(ALA Code of Ethics)”[8]Ⅱ。相对而言,德国的《伦理基本原则》就没有经历对草案的讨论修订过程。可以说,正是由于它未经图书馆界当事人充分的审读、商议就以定稿的方式公布于世,自然难以逃脱遭受冷遇的尴尬境地。

2.2 《伦理基本原则》的内容设置缺乏指导意义

一般而言,图书馆伦理规范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补充。从总体上讲,世界各国的图书馆伦理规范都呈现出行业共同体的伦理要求对行业行为的自我约束,都为图书馆的专业决策提供了一套基本的标准,简化了图书馆员对其行为的道德反思过程,最终大大提升了图书馆从业者的职业水平。然而,由于存在文化差异,世界各国的图书馆伦理规范在表达方式及对于一些内容要素的诠释上呈现各自的特色,如有些国家的伦理规范重视图书馆员的个人权利,有的更强调图书馆员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有的比较关注个体权益和雇主权益,有的则更主张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尽管图书馆是环境舒适、举止文雅、气氛融洽的文化场所,但同样会存在价值冲突和道德难题。例如,对于青少年的保护问题,德国公共图书馆采取的做法是屏蔽所有的“成人内容”文献,而美国公共图书馆则仍然保持所有文献内容的全部开放[9]。美国图书馆的做法能否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德国图书馆的做法是否剥夺了青少年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呢?再如,1948年瑞典出版了林格伦(Astrid Lindgren)撰写的童话《皮皮在南海》(Pippi in South Seas),该书在1951年由瑞典文翻译成德文时,书中主人公皮皮的父亲“黑人国王”(瑞典文是“negerkung”)一词被翻译成德文的“Negerkoenig”。而“Neger”一词是对黑人带有污辱性的称谓,这种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称谓在当今德国是被绝对禁止的,所以这本书2009年的德文译本将“Negerkoenig”一词去掉,将“黑人国王”翻译成了“南海国王”(Suedseekoenig)。2011年3月,德国波恩的政治人物要求图书馆把包含着种族歧视词汇的该书的所有版本全部下架,这一事件在德国社会造成了很大反响。对语言学意义上的著作本真性的坚持及通过语词用法的变迁来了解客观的历史真相的需求与当今的“政治正确”的立场之间发生了剧烈的价值冲突,当地的图书馆是应该按照政治家的诉求下架该书2009年以前的所有译本,还是应维护历史遗存的客观真相呢?可见,当价值观发生矛盾时,伦理冲突及疑惑就会随之产生,这时伦理规范会产生巨大作用。因为伦理规范明确规定了哪种利益应得到优先考量、哪方应做出让步,为人们进行利益权衡提供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3个国家的图书馆伦理规范都涉及到对利益冲突的处置方式,占世界各国伦理规范总数的60%[4]。德国《伦理基本原则》的出台时间比较晚,本应有条件吸收其他国家图书馆伦理规范的精华,特别是图书馆伦理规范在解决道德冲突、伦理悖论方面的规定。但是德国《伦理基本原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其条文表述也不够精炼,重点不够突出,很难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既无法激发图书馆从业人员对其的重视,也无法满足图书馆从业人员的需求。

3 结 语

德国《伦理基本原则》遭受冷遇并非偶然,它从侧面反映出伦理规范制定者的价值认知水平及伦理判断能力。尽管德国《伦理基本原则》姗姗来迟,但还是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从这个角度看,BID “信息伦理工作小组”的付出是值得肯定、称赞和鼓励的。然而,德国《伦理基本原则》要想摆脱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就必须在制订程序和内容设置方面经历不可免除的“回炉”过程——让所有图书馆人都有参与商讨、提出建议的机会,让伦理规范尽量吸纳有关利益冲突、价值悖论的处置方式等内容。较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意识和伦理判断能力是维护图书馆职业形象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标尺。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图书馆伦理规范是十分迫切而且必要的。

[1]Hauptman R. Ethical Challenge in Librarianship [M].Phoenix, AZ:Oryx Press, 1988:3.

[2]Prof. Dr. Rainer Kuhlen UNESCO Chair in Communications[EB/OL].[2012-01-15].http://www.kuhlen.name/.

[4]Spenke J. Ethik fü r den Bibliotheksberuf: Zu Entwicklung und Inhalt eines bibliothekarischen Ethikkodexes in Deutschland[EB/OL].[2012-01-15].http://opus.bibl.fh-koeln.de/volltexte/2011/305/.

[5]甘绍平. 应用伦理学: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与实践[G]//中国哲学年鉴2002.北京:哲学研究杂志社, 2002:7.

[6]Habermas J. 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M]. Frankfurtam Main:Suhrkamp Verlag,1999:59.

[7]Code of Ethics for the Librarians and Information Specialists of Estonia[EB/OL]. [2012-01-15].http://archive.ifla.org/faife/ethics/code_of_ethics_estonia.htm.

[8]庄道明. 图书馆专业伦理[M]. 台北:文化图书馆管理资讯股份有限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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