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监管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2012-02-10张翼,徐璐
张 翼,徐 璐
(1.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2.美国佩斯大学 鲁宾商学院,纽约 NY10038)
一、引 言
1.引入杠杆率监管的背景
银行体系构建过度的资产负债表外杠杆已经成为当代金融危机的基本特征。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银行体系迫于资产价格大幅下调的压力,实施去杠杆化操作,导致信贷紧缩,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危机的损失。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许多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呈现较大程度的背离,虽然它们保持着高于巴塞尔协议Ⅱ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杠杆率水平却很低。因此,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资本监管的不足,巴塞尔协议Ⅲ商定引入一个简单、透明、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补充。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实现两方面目标:第一,限制银行体系过度的杠杆化,帮助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的损害;第二,通过采用简单、透明、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指标来强化新资本协议下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
2.相关文献研究
孙天琦基于对美国次贷危机的讨论,讨论了杠杆率监管的实施与改进[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讨论了杠杆率监管的优缺点。优点包括,杠杆率监管规定了股东应承担的最小损失,从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产生约束;计算公式简单透明,便于监管部门检查验证;关注业务规模,有助于遏制资产规模过度扩张。缺点包括,忽视表外业务,会导致基于表外资产的监管资本套利;忽视风险差异,会导致扭曲的行为激励。进而提出了改进杠杆率监管的对策建议[2]。贺川和刘晓妍讨论了杠杆率监管与影子银行、监管资本套利、顺周期性以及金融创新等问题的关系[3]。党均章解读了我国银监会2011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讨论了杠杆率监管对于银行不同业务的影响[4]。吴祖鸿讨论了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5]。戈建国和王刚讨论了杠杆率监管的目标、演进与现状,测算了杠杆率对我国商业银行不同业务的影响,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了相应建议[6]。Frenkel和Rudolf对杠杆率监管的实施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7]。
二、引入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
1.独立于模型假设,可有效规避模型风险
事实上,巴塞尔协议Ⅱ下,高风险敏感度的监管工具——资本充足率的实施是要付出代价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巴塞尔协议Ⅱ创造了一个新风险——模型风险,增加了对风险模型的依赖,问题接踵而至:模型选择的正确与否、计量数据质量的高低和衡量标准能否模型化等等。在我们决定将复杂的模型用于银行监管时,这些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次贷危机期间,根据模型预算计提的监管资本根本不能覆盖危机时期的损失,金融机构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接二连三地被金融海啸吞噬。事实表明,商业银行复杂的风险模型并不能准确描述危机时期的市场波动。而杠杆率可以独立于任何复杂的模型假设和评估程序而独立操作,引入杠杆率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模型风险。
2.技术要求低,有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巴塞尔协议Ⅱ框架下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对银行内部模型的依赖,增加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挑战性。监管者需要审查银行的风险敞口、评估复杂的银行内部模型、判断带入这些模型进行运算的数据是否具有较高的质量。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银行监管者这样一个“局外人”,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完成这项工作似乎是不可能的。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杠杆率测算依据的是公开的财务报表,与内部风险模型和评估程序无关,且无需较高的成本和用于模型操作的高深的专业知识,同时便于银行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审查和监督。所以,对于不论是银行监管者还是银行自身,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都可以简单并且迅速地用于资本监管,有效地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效率。
3.可直观反映资产规模变动,遏制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
杠杆率=一级资本/总资产。杠杆率的变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的变化。对杠杆率进行监管,关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将有助于遏制其业务规模的过度扩张,避免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大幅度背离现象的发生。通过杠杆率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信息补充,商业银行及其监管者可以通过更系统的方式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更好的判断。
4.可弥补资本充足率单一目标的不足,减少监管资本套利
巴塞尔协议Ⅱ框架下的对风险更加敏感的资本要求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负面的激励,使他们通过结构性融资途径,比如资产证券化,来实现最低资本要求。这样做的结果是,受制于一个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整个金融系统的结构性风险敞口变得高度集中。引入一个最低的杠杆率监管要求,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的补充,可以有效缓解这种负面激励带来的影响。理论上讲,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基于两个监管比率的资本套利比仅仅基于资本充足率一个的难度要大。
杠杆是最近这次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过度的杠杆化放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剧了危机对金融体系的冲击。此外,不可避免的去杠杆化对金融系统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为了加强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性,提出杠杆率作为有效监管的手段,降低银行业的杠杆倍数是必要的。我们从近来的危机中发现,模型风险可以使一个看上去资本实力雄厚的银行迅速成为资本稀薄的银行。杠杆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的缺点和不足,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保护,使其尽可能的远离意想不到的损失和风险低估。但是在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杠杆率的重要性并不能使其完全取代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框架下的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完全放弃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所有优势是不明智的,尤其是,这样我们就失去了一些衡量银行业风险水平的有价值的指标。所以,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对风险不敏感的监管工具——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工具。
三、引入杠杆率监管存在的问题
1.降低了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系统竞争的公平性
第一,不同的会计核算准则使同一的杠杆率监管有失公平。从表1中能够直观的看出,基于不同的核算准则杠杆率水平在九个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德国和法国的杠杆率分别为2.50%和2.22%,相对较低。相反,美国的杠杆率水平高达7.14%。造成这个明显差别的原因就是,他们使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准则,使他们计算出的杠杆率有着显著地差异。德国银行业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美国适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GAAP下,相同交易对手的衍生工具头寸可以对冲,在核算中抵消,而在IFRS不可以。显然,这意味着总资产的规模相对减少,最终的结果就是美国银行业呈现出一个较高的杠杆率水平。
表1 不同核算准则下的杠杆率水平比较[7]
图1体现了美国和欧元区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关系。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虽然欧元区的杠杆率水平远远低于美国,但是两个地区在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却相差无几。这个结果也可以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准则来解释。这种核算差异标准使得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实现杠杆率的监管要求,从而削弱了他们在全球银行业中的竞争力。
第二,不同的银行经营模式使同一的杠杆率监管有失公平。由于各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对全球商业银行采用相同的杠杆率约束也是不公平的。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在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础之上,都同时关注着银行系统的杠杆率,美国银行体系在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而加拿大银行体系却相对稳健。虽然两国都同时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杠杆率监管双重约束,但是监管效果却差异显著。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银行体系进行了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其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带有较强的欺骗性;加拿大的核算方法虽然也并非完善,但由于其银行主要从事传统业务,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较好地体现了银行的内在风险。所以,如果对所有银行同时实施同一的杠杆率监管,无疑将像加拿大银行业一样从事传统业务模式的商业银行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图1 美国和欧元区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7]
因此,由于诸多的差异可能导致计算出的杠杆率完全没有可比性,为了保证全球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为了提高杠杆率监管的有效性,引入一视同仁的杠杆率监管水平,应该以拥有一个对全球所有国家适用的统一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是核算方法为前提。
2.导致资产替代与税盾减弱,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第一,实施杠杆率监管会产生资产替代效应,削弱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杠杆率没有根据风险将不同类型的银行资产进行分类,而仅仅考虑了银行风险中的规模因素。此时,如果没有巴塞尔协议Ⅱ框架下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由于高风险资产的资本成本小于低风险资产,杠杆率会负面的激励商业银行在现有的规模下,不断地以高风险资产替代低风险资产的途径来提高资本回报率,这就是所谓的资产替代效应。反之,一些谨慎的商业银行由于杠杆率的约束,会倾向于保持高流动性,高质量的资产组合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因此,单纯实施杠杆率约束不一定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杠杆率不能完全取代资本充足率而单独存在,而是被定位于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措施加入到银行监管工具箱的重要的原因。
第二,实施杠杆率监管会减少负债的税盾效应,削弱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债务的利息在税前支付,税盾作用使商业银行负债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加经济。杠杆率的实施,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减少负债融资,持有更多的资本,这将削弱他们的税盾作用。商业银行采用负债经营的模式,在杠杆率的约束之下,其盈利能力会被削弱,使其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瑞士银行监管当局曾用可获得的数据作出了一个粗略的估计:假设一家商业银行预期将其杠杆率从1%提高到5%,如果这家商业银行的有效税率为20%,那么这样资本要求的增加会使其市场价值减少将近1%。
3.具有顺周期性,会放大经济周期波动的效果
第一,引入杠杆率监管加速了非正常的去杠杆过程。实施杠杆率监管会在经济危机期间给商业银行施加更大的去杠杆压力。长期看来,实施杠杆率监管会让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变幻莫测。金融危机期间,杠杆率的限制更加刺激了银行业非正常的去杠杆过程,商业银行会大量的恐慌性抛售金融资产,甚至不惜代价的将优质资产低价出售来偿还债务,实现去杠杆目的。这样不择手段地去杠杆,无异于饮鸩止渴。
第二,引入杠杆率监管为银行贷款供给顺周期变化提供便利。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中,可能大多数商业银行会倾向于通过调节贷款业务量来使它们的杠杆率达标。效用最大化原则使得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在表面上达标的杠杆率水平的光环庇护之下,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经济上行阶段,金融资产价格的上升,使商业银行有机会在达标的杠杆率之下实现信贷扩张。如果仅仅是一家或几家银行的信贷扩张,这样的影响似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整个银行业步调一致的同时行动,其结果和影响不容小觑。这种信贷业务的过度扩张,必然会推动经济过热。而在经济下行时期,受制于最低杠杆率监管水平,商业银行不得不通过紧缩信贷来实现监管要求,从而加速经济衰退。
顺周期性不是杠杆率的特性,而是资本监管的通性。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之下,始终保持一个固定不变的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下提出了增加资本缓冲,进行逆周期监管,来解决这个左右为难的问题。但是,对于经济周期形势的划分以及资本缓冲实施的量和度的衡量尚待考究。
在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某种程度上讲,将杠杆率加入资本监管框架的做法不是首开先例,资本充足率就是从简单的杠杆率转化而来的。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国家将杠杆率作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指标,比如美国和加拿大。金融海啸袭来,加拿大银行业形势比国际同行健康而美国银行业则一败涂地,这明显得益于它们相对较高的杠杆率水平。我们可以发挥想象,如果美国银行业是保持着仅仅2%的杠杆率迎接金融危机的,而不是5%,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子。虽然将杠杆率用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存在这些缺点和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引入杠杆率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补充工具的必要性。
四、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与应对策略
1.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水平普遍较高,基本达标
根据表2入选前500大银行的34家银行财务资料 (2010年末数据)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基本维持在5%—6%的水平。我们以一级资本和资产总额之比来计算杠杆率,发现大型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适中,总体维持在5%左右。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5.28%、5.75%和5.11%。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偏低,个别银行甚至不足3%。比如,浦东发展银行杠杆率为4.02%,光大银行为3.88%,北京农商银行仅为2.77%。除了极个别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偏低,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委员会3%的杠杆率监管要求。
表2 入选前500大银行的34家银行财务资料 (2010年末数据)
2.引入杠杆率监管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面对3%的杠杆率监管,我国银行业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形势。短期内,杠杆率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有限,但是长期之内仍然存在挑战。引入杠杆率监管后,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
第一,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快金融创新,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虽然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委员会3%的杠杆率监管要求,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杠杆率数据良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银行业长期依赖以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模式。但是,高利差盈利的经营模式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之下将不能支持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银行业的转型势在必行。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积极发展中间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尽可能的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第二,我国银行业需要积极寻求建立长期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水平将呈现下降的趋势,银行业不能顾此失彼而放松对资本充足的关注。纵观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从风险敏感的资本充足率到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发生变化的主要是分母,而作为分子的资本始终是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我们不难发现,巴塞尔协议Ⅲ的政策意图在于使银行资本从数量上和质量上同时提高。因此,我国银行业想要在国际银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同时积极寻求长期有效的资本补充途径。
五、结论与启示
杠杆在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过度的杠杆化放大了危机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危机时代,不可避免的去杠杆化对金融体系施加了更大的压力。巴塞尔协议Ⅲ出于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目的,引入了简单透明的,对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补充工具。杠杆率监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缺陷,为监管当局控制银行业的高杠杆提供了直接的帮助。当然,我们必须同时认识到,杠杆率本身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实施杠杆率监管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杠杆率不可能完全替代资本充足率,而只能是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补充措施的原因。短期之内实施杠杆率监管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巴塞尔协议Ⅲ提供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渡期,帮助全球银行业平稳过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使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是银行监管的终极目标,引入对风险不敏感的杠杆率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补充,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地说这可以完全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杠杆问题,但至少我们离这样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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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吴祖鸿.构建中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制度[J].银行家,2011,(8):16-17.
(责任编辑:杨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