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探析
2012-01-29傅建东
□傅建东
兼职教师无论是在应用型本科、高职院校还是在中职学校都普遍存在,并且在职业院校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兼职教师不仅弥补了职业院校专职教师数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兼职教师(尤其是从企业聘请的兼职教师)与学校专职教师形成了很好的互补作用。他们拉近了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距离,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开展。他们在企业的一线工作经验和对企业现时需求的把握推动了职业院校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变革与发展。他们的实践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缩短了学生与企业要求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校的教育质量。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也为专职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对职业院校整体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基于兼职教师的重要性,近些年我国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建设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职业院校要聘任(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地方的发展规划则更加具体,例如《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提高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的比例,“使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师中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比例不低于30%,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40%”。除了规划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不少政策,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进行引导和规范。这些政策在我国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盲点或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涉及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可以追溯到1985年发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而现行政策文本多数是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之后制定的。这些政策对兼职教师的法律地位、作用、来源、要求以及管理规定等做出了界定,解决了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最基本的一些问题。
(一)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1999年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在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部分也明确地把兼职教师的聘任作为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一个途径,从而确定了兼职教师的法律地位,使职业院校聘任兼职教师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
(二)明确了兼职教师的作用
1.弥补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不足。师资不足是制约职业院校发展的突出矛盾,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职业院校的发展跟不上经济的需求,职业院校师资缺乏。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教师、科学技术人员兼任教师,还可以请专业技师、能工巧匠来传授技艺。”到20世纪末,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高校在校生数迅猛增加,高校教师严重不足。1999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部分提出“通过加强协作、联合办学、研究生兼任助教、青年教师兼做班主任和学生辅导员、互聘连聘教师、聘任兼职教师、返聘高级专家等多种途径,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这些文件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教师数量不足,但是从其提出的聘任兼职教师的途径可见一斑。直到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中提出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一批中职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以补充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不足”。
2.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兼职教师作用的定位绝不仅仅是补充教师数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以此为途径,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调配教师资源,使教师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对职业院校来说,兼职教师(尤其是从企业来的兼职教师)对改变学校的师资结构,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聘任兼职教师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三)界定了兼职教师的来源
对兼职教师的来源,有关规定较为笼统,主要的表述有:“面向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企业和社会上”、“校外企业及社会中”。“社会”指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内涵丰富,企业是社会的一个元素。因而可以将兼职教师的来源理解为本校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又都特别将企业单独列了出来,反映出在国家意志中,从企业来的兼职教师在职业院校中的重要性。
(四)提出了兼职教师的要求
与对兼职教师的来源偏重于企业相呼应的是对兼职教师的要求偏重于实践能力。在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2004教育部颁布的 《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和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中对兼职教师分别有以下表述:“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实践中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技能水平,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三份文件虽然要求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对兼职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胜任教学工作有明确的要求。这与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分不开,具有实践能力的兼职教师有助于完善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结构、有助于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有助于毕业生与企业的要求对接。
(五)规定了兼职教师的管理方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但真正比较明确的政策是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中提出来的:“特聘兼职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合同管理,享受合同规定的相关待遇,聘任期间不占用学校现有编制,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兼职教师采取灵活的聘任和报酬支付方式,聘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自行确定,授课报酬可按课时支付,也可按月支付。”这一规定虽是针对中职学校聘请的企业特聘兼职教师,但无论是中职学校其他来源兼职教师还是高等院校的兼职教师的管理基本上都与此规定的精神相符。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缺失
(一)兼职教师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缺少明确性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基本上都要查看教师资格证,但是对企业来的兼职教师则通常不查,其原因一方面是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本身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有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有关文件中比较强调兼职教师具有实践能力和能够承担教学工作,但是对兼职教师是否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原因只能做如下推测:①《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其中《教师资格条例》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兼职教师自然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因而其他的政策文本无需再特别强调。②兼职教师尤其是从企业来的兼职教师可不受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限制,只需满足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若干文件中关于兼职教师的规定即可,持有教师资格证未被明确提出,因而可暂不要求。③在制定文件时,有关人员也许考虑到对企业来的能工巧匠同时需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求过高,职业院校难以聘请到足够的兼职教师,在制定相关文件时有意没有提及,为职业院校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一定的灵活性。不管真实原因如何,这样的推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职业院校不少兼职教师无教师资格证书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对兼职教师的提供方无鼓励政策
职业院校为了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聘请兼职教师的需求和动力,那么也就需要有相关的政策依据。但是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仅有需求方的热情和动力是远远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提供方。兼职教师的提供方主要有企业、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等有自主权的个人。其中,企业是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最重要的提供方。但是这些提供方应如何支持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缺乏政策的规定。《职业教育法》中有一句话:“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但是如何提供方便、不提供是否有惩罚、提供是否有奖励等则没有规定,这就使这一句话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空文。
(三)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仍有不足
兼职教师的使用方是职业院校,目前政府部门对学校兼职教师已经有了数量、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对兼职教师的聘用也有了一定的财政支持,但目前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教师多数停留在签订合同、根据课时支付报酬的层面,兼职教师的作用比较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虽然有职业院校有关,但与缺少政策的指引也有很大的关系。
由于政策层面缺少规定或指导性意见,职业院校缺少对兼职教师的福利、个人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兼职教师与学校之间只是劳动与薪酬支付的关系,特聘兼职教师因为有财政补贴会有更高的薪资水平,实际报酬也因校而异,通常与课时挂钩。这种状况对完善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善教学质量构成了障碍。
(四)对兼职教师的个人发展无政策规定
我国目前有关兼职教师的政策中,对兼职教师个人的发展缺少规定和指引,从而使兼职教师的个人发展生涯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兼职教师队伍的质量提高显然是不利的,对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做兼职教师无任何鼓励的作用。按照目前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兼职教师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这就意味着职业院校所能给予兼职教师的主要就是课时费等劳务报酬。但是人的价值不仅是以薪资待遇的高低来体现的,目前兼职教师的价值主要还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实现。可是,企业在制定内部政策时往往不会考虑到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等因素,因而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中很多人不愿到学校兼任教师,他们可能更专注于本职岗位的发展,也不会去申报教师资格。这使得学校兼职教师的来源变窄,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完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建议
(一)对兼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的提高,随着受教育者对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的需求增长,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对兼职教师队伍的要求也必然更高更明确。企业的专业人才、能工巧匠是否能够胜任教师的岗位,不仅取决于其是否有足够的实践能力,还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胜任教学工作。这也是不少从企业来的兼职教师不能取得学生较好评价的重要原因。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澜等人认为从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来说,教育信念、知识、能力、专业态度和动机、自我专业发展需要和意识等因素至关重要。其中教师能力可以分为一般能力和教师专业特殊能力。在教师专业特殊能力方面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教师教学实践直接相联系的特殊能力,如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学科教学能力等;第二个层次是有利于深化教师对教学实践认识的教育科研能力。”[1]教师资格证应该说是对教师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兼职教师连这一要求都不具备,如何界定他们能否胜任教学工作?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是否真能得到提高?这些恐怕都要打上一个问号,同时这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努力也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而,应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进行修订,或出台新政策,明确教师资格是兼职教师的一个必备条件,这亦应包括从企业聘请来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
(二)鼓励校企合作,改善兼职教师供给状况
赢利是企业的基本属性,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虽然没有赢利的任务,但也有自身的主要业务,派出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赢利或其他单位自身的工作。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不允许其工作人员到外单位兼职,包括到学校做兼职教师。这给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从企业成功聘请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高技能人员凭自身努力外出兼职形式,有经过单位批准的,有在工作时间之外的,也有一些涉嫌违背企业规定,甚至有违背职业道德之嫌的,例如编一些理由瞒过老板或领导,这种涉嫌违规的兼职是不应该鼓励的。另一种是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由企业派出。但众所周知,校企合作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有热情,企业不积极。之所以仍然有企业愿意,主要原因有:①学校和企业领导之间的私人感情;②企业有利可图,例如品牌宣传、毕业生的优先选择权、实习学生替代部分工人从而减少运作成本等;③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上来说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并不是很多,参与的程度也相差很大,职业院校可聘用的兼职教师数量非常有限,挑选余地就更加缺乏了。
要提高校企合作的成效,使职业院校能挑选到具有教学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做兼职教师,一定要出台鼓励性政策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通过政策的指导和干预,调动校企两方面的积极性,改变校企合作中的不平等、不平衡现象。为了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政策就需要考虑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利润。近些年出台的一些校企合作的政策往往过于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忽视了企业的盈利性,或是兼顾了企业的盈利性,但缺少具体的做法,使相关政策无法落实,而造成了政策的无效性。在鼓励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同时,还应有配套的评估措施,对企业的校企合作实效进行评估,其中,企业外派的兼职教师数量和质量应是评估的重要指标。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政府部门可对校企合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宣传,帮助树立企业形象。从企业的盈利性角度,可给予企业减少或免除教育费附加的缴纳额度,在税收上给予减免,在项目申报和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权。也可以成立一个校企合作基金,强制每一个企业按比例缴纳一定的费用,根据企业参与学校教学、接纳学生和教师实习等绩效分别进行补贴,对没有承担校企合作任务的企业不予补贴。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一定会给职业院校提供比较充分的高水平企业兼职教师。
(三)引导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设
兼职教师的聘用不能仅仅停留在按课时支付报酬的较低层面上,兼职教师是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到学校教学、科研等各个领域,政府部门出台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职业院校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做出一些基本的规定,对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方向加以一定的引导是非常必要的。
有关政策可以要求学校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并规定每个学校必须制定兼职教师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将这些内容作为对学校评估的内容之一。对兼职教师的薪资、福利、医疗、保险等做出规定,保证兼职教师的基本福利待遇,消除兼职教师的后顾之忧,保证兼职教师的生存权。对兼职教师的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参加学校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团队建设等做出规定,保证兼职教师在职业院校的发展权。这样各个职业院校在制定学校政策时,有章可循,院校之间的差距也不至于过大。
(四)对兼职教师个人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兼任教师对他们本身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牵涉到至少两个系列的知识和能力,一个是企业的专业技术系列的要求,另一个是教学能力岗位的要求。一个人能同时胜任两个系列的岗位要求,这比企业其他人员的要求要高很多。但是在诸如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兼任学校教师这一点则不一定起到帮助作用,在有些单位或许还有副作用,例如,可能会有同事对他们做出“赚外快”的负面评价。
从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社会总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定一个鼓励企业人员做兼职教师的政策非常必要。这样的政策,应有助于兼职教师进行个人的生涯规划、有助于他们的事业发展,对他们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薪资待遇的提高等也应有一定的规定。因此有两方面值得重点探索:一是要对校企合作加以引导,把为职业院校提供高水平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考查内容,促使企业将兼职教师队伍作为职工队伍的一部分进行建设;二是要突破企事业单位的界限,克服企业人员和学校教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障碍,为兼职教师自主选择发展路径提供可能。
[1]叶澜,白益民,王枬,陶志琼.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