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临床分析
2012-01-29杨红欣
杨红欣
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临床分析
杨红欣
(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儿科,牡丹江 157009)
探讨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临床特点。对我院2003年1月至2011年10月收治的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经手术治疗后恢复良好,无1例患儿死亡,治愈率为100%。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缺乏特异的临床表现,确诊本病的依据为腹腔穿刺发现胆汁性腹水,而CT及B超检查对临床早期诊断小儿胆汁性腹膜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病的主要病理基础为胆胰管异常合流,临床在对胆汁性腹膜炎患儿进行治疗时必须根据患儿的病情选择适宜的术式,并给予营养支持。
小儿胆汁性腹膜炎;儿科学
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是临床较少见的疾病,由于缺乏特异的临床表现,误诊率往往较高。本文对我院2003年1月至2011年10月收治的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针对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临床特点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3年1月至2011年10月收治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其中,男童7例,女童9例;年龄3个月~7岁,平均年龄1.8岁。患儿主要临床表现有发热、呕吐、腹痛等,少数新生儿或婴幼儿出现腹泻、黄疸等症状。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7例(43.75%)为自发性胆道穿孔,5例(31.25%)为胆总管囊肿穿孔,3例(18.75%)为化脓性胆囊炎穿孔,1例(6.25%)为外伤所致的胆总管损伤。
1.2 临床诊断 B超与CT检查显示所有患儿在术前均有腹水。术前有9例经腹腔穿刺发现胆汁样腹水,可确诊为胆汁性腹膜炎。此外,诊断为原发性腹膜炎3例,阑尾炎穿孔2例,麻痹性肠梗阻2例,外伤所致的胆总管损伤1例,胆总管囊肿实为胆道穿孔1例。
1.3 治疗方法 依据患儿病情对患儿实施腹腔引流联合胆道T管引流术、腹腔引流联合胆总管T管引流术或腹腔引流联合胆总管修补与T管引流术。
2 结果
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经手术治疗后恢复良好,无一例患儿死亡,治愈率为100%。化脓性胆管炎穿孔患儿将T管保留14d,待胆道造影确定胆总管远端未出现梗阻现象,且患儿未见发热后将T管拔除。对16例患儿进行2~4年不等的随访,发现所有患儿无明显术后并发症发生。
3 讨论
通常,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致病因素较多。临床认为胆汁性腹膜炎的发生原因有胆道发育异常、胆道梗阻或感染、胆总管缺血以及胆道外伤[1]。常见的胆道发育异常有胆总管远端出现狭窄、胆胰管异常合流以及薄弱的胆管壁。有学者认为当激活的胰酶返流进入胆道时可对胆道黏膜造成破坏,进而使胆道壁的弹性纤维发生断裂,引起胆管扩张,此时若出现胆管狭窄,则会引起胆道内压力迅速升高,导致在胆道薄壁处形成穿孔。本文胆汁性腹膜炎患儿中,自发性胆道穿孔的比例较高,为43.75%。当幼儿胆道发生梗阻或感染时,也易造成胆管壁受损进而使薄弱处形成穿孔。另外,有临床实践表明胆总管发生缺血时也易出现胆道穿孔。
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临床发病率较低,并且患儿的临床表现因人而异,特别是疾病的早期症状无明显特异性,因此常与其他类型腹膜炎相混淆。临床上对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诊断依据标准为患儿具有小儿急性腹膜炎的体征,患儿经腹腔穿刺可见胆汁性腹腔积液,并通过CT或B超检查急性胰腺炎的可能。胆汁性腹腔积液对确诊本病具有重要意义。本文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临床表现差异较为明显,经分析也存在一定临床规律。通常,年龄稍大的患儿,若高热不明显同时出现稀薄的胆汁性腹水,则自发性胆道穿孔可能性较大。若高热明显,有感染或中毒症状,且胆汁性腹水为脓性,则大多为胆道感染性穿孔。
对于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的治疗均需进行腹腔引流联合胆总管内置T管引流术。若患儿腹腔内炎性反应严重,不可强行将假性囊肿剥离,应将引流管放入囊内[2]。对于外伤形成的胆总管破裂,T管通常需要放置6~12个月[3]。本文16例小儿胆汁性腹膜炎患儿经T管引流术治疗后均恢复健康,无患儿发生死亡,治愈率为100%。所有患儿在术后7d内发热减退,体温正常,临床治疗效果良好。
综上所述,小儿胆汁性腹膜炎缺乏特异的临床表现,确诊本病的依据为腹腔穿刺发现胆汁性腹水,而CT及B超检查对临床早期诊断小儿胆汁性腹膜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病的主要病理基础为胆胰管异常合流,临床在对胆汁性腹膜炎患儿进行治疗时必须根据患儿的病情选择适宜的术式,并给予营养支持。
[1] 李正,王慧贞,吉士俊.实用小儿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1097-1099.
[2] 姚满叶,黄华,侯广军.小儿自发性胆道穿孔诊治体会及病因探讨[J].罕少疾病杂志, 2007, 6(3): 29-30.
[3] 付由池.创伤性肝胆管损伤的外科处理[J].肝胆胰外科杂志, 2008, 7(4): 267-269.
10.3969/j.issn.1672-2779.2012.02.062
1672-2779(2012)-02-0088-01
2011-11-09
(本文校对: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