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2012-01-28曹晶庞振东李嗣胤
文◎曹晶庞振东李嗣胤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文◎曹晶*庞振东**李嗣胤***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职务犯罪直接导致刑事司法活动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据笔者调查,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2320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监狱民警(761人)、看守所民警(751人)、其他公安人员(364人)和劳教所民警(77人)。该类职务犯罪呈现如下特点:犯罪类型较为集中、手中握有监管职权的领导干部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一把手”犯罪较突出,呈现多发性;犯罪持续时间长,具有隐蔽性;窝案和串案不断增多,并呈现群体性犯罪的特点;要案数量不多但影响巨大;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背后往往存在渎职侵权类犯罪行为。笔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对策。
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原因分析
(一)留所服刑环节
很多已决犯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人留在当地看守所服刑。一是探视方便,二是看守所劳动强度较监狱轻,三是可以利用当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来疏通监管干警对留所服刑罪犯进行多方面照顾,为今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打下基础。因此有些已决犯的家属为留罪犯在当地看守所服刑,通过贿赂等手段疏通报批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人员,这样无形之中就给那些思想意志薄弱的监管干警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而职务犯罪罪犯、经济类犯罪罪犯在其入所前后有较为广阔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为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基础。
(二)安排会见或探访环节
被监管人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非常渴望与外界,尤其是与家人、朋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有甚者,部分在押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串供或及时了解外界对其有用信息的目的,在判决未生效前即通过违法途径进行会见,其中隐藏的职务犯罪现象相对更为严重,对刑事诉讼容易造成很大破坏。同时,监管场所会见、探访是一项日常工作,每天都有大量会见、探访者,监管干警作为该项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违规安排的会见、探访被隐藏在大量的正常会见、探访之中。由于工作量大,对该项工作的监督也只能侧重于程序监督和实体上的抽查,因此违规问题不易被发现。
(三)调换监管场所环节
全国各省、市、区之间的监狱条件不同,导致各监狱之间罪犯的生活条件、奖励政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服刑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会千方百计地想调到条件相对好一点、有熟人的监狱服刑。同时,目前关于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健全,客观上给一些违法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罪犯调动监管场所需要经过调出监管场所、调入监管场所和双方各自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罪犯家属可能在各个环节都需要“疏通”,在这些环环相扣的“疏通”环节,极容易存在权钱交易行为。
(四)变更执行及被监管人日常考核环节
被监管人的日常考核计分是由分监区、生产中队或分管民警具体负责实施,虽然日常考核的计分情况每月都上墙公布,但真正决定分差的加扣分情况都在领导和分管民警的掌控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个别民警凭个人意志办事,有的以接受好处多少论计分,有的按关系来打分,其中也存在着个别民警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等情况,导致计分考核过程中的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较为易发。
(五)被监管人立功的认定环节
因立功的认定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或刑期,因此成为一些竞相“争取”立功的在押人员“活动”的方向。同时,由于监管场所自身的封闭性特点,监管民警作为管理者和办案者,手中通常会掌握一定的案件线索,这为其对某些在押人员进行“照顾”提供了便利。另外,由于此种行为多为个别民警一人操作,比较隐蔽,即使问题反映出来,也很难查证。因此,个别监管和狱侦民警受利益的驱动,不惜以身试法,充当了帮助在押人员减轻处罚或减刑的帮手。
(六)监管场所物品采购环节
一些供应商为招揽和吸引生意而主动向负责购物的监管人员行贿。同时,一些监管场所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及相应的监督工作不健全,给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因此,部分负责采购的监管干警经受不住考验,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七)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环节
部分监管民警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强,不注意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及监管场所天然具有的封闭性的特点,客观上使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不易被发现。部分监管单位领导对体罚虐待或变相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现象不重视或默许为一种管理手段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发生。
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惩处力度是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必要手段
1.要完善案件线索发现、管理、使用工作机制,增强发现犯罪的及时性。检察机关要切实落实检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与被监管人、监外执行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家属的谈话、考察等监所检察特有的工作方式,发现、挖掘各类信息,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强日常监督检察,严格执行日常“三大现场”检察,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检察监督,注意深挖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办理被监管人及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以及监管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过程中,都应注意调查核实其中是否涉及职务犯罪,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与监管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控申部门建立线索转递工作联系制度,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变被动为主动。
2.建立“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性。在纵向上建立以省级院为主导、地市级院为主体、区县级院为基础的办案工作机制。在横向上,建立各级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的相互配合协作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全院的资源优势,有力打击职务犯罪。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有影响的大要案和跨地区案件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灵活运用参办、督办、提办和异地交办等方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地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侦查力量,统一领导和指导办案,形成以市院为中心的侦查网。
3.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机制,增强打击犯罪的全局性。一是及时通报,全面调度。定期对全省的办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查找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对办案工作落后地区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派员实地督导,帮助其开辟案源,调整办案思路,提高办案能力,逐步打开工作局面。二是及时总结,推广办案经验。对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做到一案一总结,及时分析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积累经验,汲取教训。同时,对于一些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在全省推广学习,以指导全省的办案工作。三是建立完善案件管理考评机制,保证案件质量和数量的统一。
4.加强监所检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首先要增强监督意识,特别是要将监督与办案结合起来,对于发现的监管单位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一定要“驻而查、查而纠、纠而果”;其次,应坚决落实高检院制定的派驻检察人员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监督工作不因熟人效应而受阻;再次,应加强侦查业务培训,提高职务犯罪查办能力。
(二)加强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是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保障
1.要推进检务公开,落实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检察信箱、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联系卡”、约见检察官以及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各项制度措施,疏通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的渠道,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要建立与监管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与监管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的狱政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能够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促进检察机关监督关口前移,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二是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监管场所内部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增强监督合力;三是促进双方加强交流,不断提高各自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3.实现监管改造信息共享。目前全国多数省市的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实现了监管改造信息联网,部分监狱还实现了监控联网,工作成效初显。但有的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工作原因,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监管改造信息内容有限,对于在押人员的管理级别、教育奖惩、计分考核等动态信息不愿提供、提供不全或不及时提供,这使派驻检察的信息化工作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大打折扣。因此,检察机关应与监管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监所检察信息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强化制约和监督是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关键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制度预防,才能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1.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针对被监管人日常考核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易出现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除通过列席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等方式,对监管单位提请减刑、假释不当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监督计分考核及减、假、保结果是否在监区内公布,奖扣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二是平时深入各分监区,通过信息联网、与基层监狱民警座谈谈话、找罪犯谈话教育等方式了解服刑人员关于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关人员的真实改造表现、身体状况等的反映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经常检察禁闭室、集训队等重点部位,对重点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四是对重点人员(包括连续考核分值较高、连续减刑的人员)重点审查;五是检察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找有关人员调查、调阅卷宗等进一步核实,对保外就医人员的诊断证明材料存有疑异的,必要时可对其病情提出重新鉴定。
2.落实狱政管理检察的细节要求。针对安排会见或探访及劳动岗位的调整等环节易发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重在狱政管理检察的细节落实,通过监督检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不能将日常监督检察流于形式。加强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的实地检察;定期查阅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重点关注重点人员(职务犯及经济犯罪服刑人员、班组长等有一定管理性质的岗位的服刑人员)。
3.完善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监管场所发生脱逃、越狱、暴动问题均是由于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防范措施不健全,造成安全隐患,因此检察机关应针对安全管理漏洞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完善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例如,监管单位所有的进出门均应有监管单位和武警双重岗哨;加强巡查,不定期查岗查哨,防止值班人员懈怠;及时了解掌握被监管人员思想动态,对重点人员重点监控。
4.严格监督被监管单位依法办事。针对确定留所服刑人员环节及被监管人频繁调换监管场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被监管单位依法办事。例如,严格监督看守所突破法律规定将余刑一年以上的人员留所服刑,严格限制例外情况;敦促监管单位就被监管人的调监条件加以明确,避免随意性;将频繁调监人员列入重点监督人员,对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进行严格审查。
5.加强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的监督。针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问题,检察机关要善于通过日常监督检察发现线索。如应定期检察禁闭室,及时发现是否有违法适用禁闭、违法使用戒具的问题;应经常深入监舍了解情况,通过与被监管人谈话了解监区管理、生活等情况;不定期查看监管单位医务室的就诊记录,发现非正常就诊情况应及时查处。
6.加强与监狱审计部门的沟通配合。针对监狱生产建设、物品采购等环节易发的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对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监狱审计部门的沟通,在信息通报、违法犯罪线索相互移转等方面积极配合,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100040]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处长[10004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官[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