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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BT模式融资建设

2012-01-28李永忠戴斌陶敏祥

浙江经济 2012年22期
关键词:业主基础设施融资

□文/李永忠戴斌陶敏祥

BT(建设-转让)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政府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后,通过授权代理的项目法人,经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工程建设的投资代建方。项目法人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代建方,代建方在规定的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承担建设期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后,代建方将交验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总价加回报)一次性或按比例分期偿还代建方。通过BT模式,政府将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与货币价值适度分离,实现了“超前消费,分期回购”,此举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投资建设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工程投资。

从2006年开始,路桥区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逐步采用BT模式,如东方大道工程、路桥社会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工程和江南名苑一期、河畔人家、南洋小区等政府安置房工程。通过采用BT模式建设,使该类项目提前3-5年建成交付使用,对路桥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但由于路桥区通过BT模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的推行时间不长,积累经验不多,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承建资金不到位、回购资金不落实、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对项目顺利实施和正常交付使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产生民事诉讼。笔者就如何克服上述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项目必须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10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2-3年内完成回购。

——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路桥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若招投标过程中潜在投标报名融资人少于3家的,可直接竞争性谈判确定。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

——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应与融资人签订项目BT融资建设合同,项目BT融资建设合同内容应与经批准的BT融资建设方案的原则一致。BT融资建设合同应送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备案,部分复杂项目还需送法制办审查。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合同中明确。

——明确合理的结算方式,保证合同双方相对人利益。BT模式项目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

——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区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回购期内投资业主可采用多批次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支付。

——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指导。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度,由财政局(或审计局)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不断深入和日益加快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路桥区的政府财政资金日趋紧张。通过BT模式的引入和推广,将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一种多方共赢的投融资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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