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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的鉴定

2012-01-28陈宗明王志文蒋忠希

浙江经济 2012年22期
关键词:标价注册商标中间价

□文/陈宗明王志文蒋忠希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各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各地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此类案件价格鉴定数量也明显增加。以温岭市为例,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数量从2010年的5件、2011年的10件,再到2012年8月为止,案件数量上升到30件,涉案标的也从先前单一的鞋类,增加到目前的汽摩配件、工量刃具、齿轮、轴承、水泵电机等几大类商品。

与普通盗、抢、毁损案件的价格鉴定相比,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涉及法律法规更加广泛也更加具体,而且涉案标的往往专业性很强,所以此类案件价格鉴定对鉴定人员的要求明显要高很多。现就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实际操作时,常会遇到的一些难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日常中,我们总是习惯把假冒与伪劣联系在一起,而实际上假冒与伪劣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前者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后者是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假冒不一定就是伪劣,伪劣也不一定是假冒。

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不仅需要准确鉴定涉案标的价格,更要求鉴定人能准确把握各种法规条文、规范。简单地讲,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最大的难点不是鉴定标的本身,而是如何全面理解、掌握各种法规条文,最大限度地做好风险防范,降低鉴定人员的执业风险。综合起来,目前在实际操作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标的按何种价格鉴定不明确。在正常情况下,各类盗、抢、毁损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是以当地公开市场上的价格,即市场零售价计算价格的。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标的价格(案值)则是以嫌疑人已发生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按有关规定:有标价或实际销售的,按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无标价或无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或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价格鉴定机构在计算同类合格产品或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时,应该是以哪个销售环节的市场中间价为准,通俗一点讲就是应该按出厂价、批发价,还是以零售价鉴定?因为这些处于不同环节的价格都可以称之为市场中间价格,而司法解释又未明确是以哪个环节的市场中间价,或是明确是否应当以嫌疑人所从事环节的市场中间价确定。有关价格鉴定操作规范对此也没有详细说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鉴定中,更多的是依照各地长久以来的惯例来操作。而这就会造成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因鉴定人员理解不同而鉴定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

——确定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难。单纯的伪劣产品比较好理解,就是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比如劣质钢材,根据司法解释,遇到这类案件,即参照同型号合格钢材的市场中间价即可。相比之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就会复杂得多。通常,我们会把假冒商标商品分成“纯”和“不纯”两种,“纯”是指那种完全假冒的商品,不单是商标仿冒,而且商品设计、材质、包装上也是完全仿冒,即假冒的商品在被侵权商标厂商的货架上也能找到一模一样的商品。另一种“不纯”的,是指那种在商品上使用被侵权商标,但商品的设计、材质又与被侵权商品部分相同,甚至于有些干脆就是全新设计的假冒商品。这类商品在平常价格鉴定工作中遇到较为普遍。对于“纯”假冒商品,很简单,只要参照被侵权厂商的被仿冒商品市场中间价就可以了。但难点是那些“不纯”的即部分仿冒或是仿冒者自已设计的假冒商品,司法解释及相关操作规范对于此类商品如何选择参照物均没有详细规定。

现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采取系数调整的方法来确定其市场中间价,即通过确定被假冒商标中类似商品诸如材质、功能、外观设计、产品系列新老等各价格影响因素的权重,再对应假冒商品的材质、功能、外观设计等实际,综合确定出假冒商品可能的市场中间价格。但这个系数调整方法受鉴定人个人判断影响很大,很容易造成不同鉴定人得出的鉴定价格差距非常大的情况,影响了价格鉴定的公信力。

——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直接认定。两个司法解释明确说明了在确定案值时,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按标价或实际销售计算,只有在无法认定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价格认证机构鉴定。但实际是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所有的假冒伪劣商品都会要求价格认证机构鉴定。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是主要原因之一。

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触犯刑律,是件非常冒险、隐蔽的事,违法嫌疑人的警惕性都很高,为降低被发现的风险,普遍都采取采购、生产、仓储、销售各自独立分开的形式,交易时不熟不做,不欠账不记账,更不要说在产品上标注价格了。况且即使有标价或有记账,是否就可以直接按标价或账本上的价格确认案值,这本身就有待商榷,因为有时候嫌疑人为减少被查获后承担的责任,在账本上记录的金额是经过统一折扣后的金额。比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发现,标的实际销售价是每件100元,但嫌疑人在账本上却以60%的比例即60元记录,借此逃避责任。而且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何种价格可以作为标价或实际售价认定,比如是仅以价格表上或账本记录的价格认定,还是同时需要嫌疑人供述的价格作为辅证;是以嫌疑人单方供述的价格认定,还是同时需要上下游买、卖双方的供述方可认定。这些都给办案机关认定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怎样做好价格鉴定

为有效规避风险,更好地做好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工作,一方面鉴定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规和鉴定方法上的学习与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知识,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运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增进相互之间了解,尽量减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执业风险。

精通业务,运用适当。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两项完全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假冒与伪劣可以是单独发生,也可以是同时存在的。既存在单纯的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存在生产销售既假冒又伪劣的商品的行为。以汽车配件为例,一种情况是它假冒了某品牌商标,但它本身质量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第二种情况是它未使用别人的商标,但产品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第三种情况是它即假冒了某品牌商标,其产品本身又未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即真正意义上的“假冒伪劣”。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量刑处罚不同,而且起刑点也不相同。所以,在接到这类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第一件事就是要看该起案件是以何种罪名要求进行价格鉴定的。根据所涉嫌的罪名,先理清思路,再审核有关资料,查漏补缺。

严格程序,详尽调查。在接到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要求时,必须要求办案机关提供全面、详尽的资料。主要包括:委托文书、涉案物品实物及照片、嫌疑人证人笔录,以及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被侵权厂商出具的“真伪证明”和伪劣产品案件中的“质量报告”之类的证据文书,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料。同时,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规范的价格鉴定作业程序操作,包括受理、核对、抽样勘验、函告补充材料等每一步骤,至少要保证操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此外,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价格鉴定时,由于被侵权厂商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在确定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时,不能不作任何调查就完全采信其出具的“价格证明”,而必须做到尽责调查,客观详尽,这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嫌疑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相信很多办理过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的人都碰到过,办案机关会要求鉴定机构按涉案商品的市场价确定,即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而不是按被侵权商品或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这明显违背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遇到这类与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认知有明显冲突的鉴定要求时,鉴定机构首先要做的是明确责任,书面交接,规范操作。

准确界定“同类合格产品”的范围。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标价的伪劣产品,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我们知道,伪劣产品是指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产品,它可以是无商标的产品,也可以是有商标的产品;可以是家庭小作坊生产的伪劣产品,也可以是由知名品牌规模企业生产的伪劣产品。如果是由品牌规模企业生产的并标明商标的伪劣商品,“同类合格产品”就会涉及到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可以理解为是指市场上相同型号、相同功能的合格产品,另一个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同品牌、相同型号的同类合格产品,即嫌疑人企业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所以,在进行这类伪劣产品价格鉴定时,需要特别留意。笔者的意见是不能完全按该品牌同类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但可以把这个价格纳入调查范围内,作为一个参考数值即可。

统一“市场中间价格”标准。由于两个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说明“市场中间价格”是指什么价格,各地在实际鉴定时往往会因为理解不同而标准差异很大。笔者认为,无论生产者、还是处在哪个环节的销售者,只要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案值均按市场零售价格的市场中间价确定。一是标准统一,有利公平;二是更有利于震慑犯罪,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建议价格认证机构统一“市场中间价格”的标准。明确在办理各类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价格鉴定时,是以零售价确定,还是以出厂价确定,还是以市场批发价确定,或是以嫌疑人所处生产销售环节不同而区别确定。这样即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维护价格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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