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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分析与思考

2012-01-28蒋建秀重庆市荣昌县司法局研究室重庆荣昌402460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救助

蒋建秀 (重庆市荣昌县司法局研究室 重庆荣昌 402460) ■文

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分析与思考

蒋建秀 (重庆市荣昌县司法局研究室 重庆荣昌 402460) ■文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也带来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社会矛盾呈现集中多发态势,倘若处理不当,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然而,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也呈现矛盾突出现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不断增加,法律援助集中在城区而远郊区县资源稀缺的不平衡日益凸现。如何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援助“救济弱者、匡扶正义”的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民生的功能,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安宁,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援助的职责有待加强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另外,基层政府和少数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改善民生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协调机制失衡,政令不畅通,导致部门间配合不力,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进

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不力。

(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需要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约有74万件,而实际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只有19万件,仅占四分之一。我国约有律师13万人,其中从事专职法律援助的律师约有4500人,仅仅依靠人数很少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是很难以胜任庞大的受援需求的。目前,全国省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少、任务重、超负荷运转。特别是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只有2~3人,很难完成既管理又办案的艰巨任务。由于缺少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补贴较低,在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律师为完成任务工作不仔细,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现象,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错综复杂案件增多,群体性纠纷增加,现有的专业法律援助人员少,业务不精,不堪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因此,急需引进业务精、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三)法律援助服务民生体系运作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援助人员工作量的确定和评估等缺乏科学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实施的管理是指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的活动,它贯穿于法律援助实施的整个过程,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虽然我国对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受理申请、审查指派、代理辩护、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完善,但由于中心工作人员少,缺乏专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尤其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追踪、评估。如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援助项目,均由法院管理,其余项目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或由社团组织负责。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或组织协调机构。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功能的思考与对策

法律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高福利,权益保障是最大的民生。而要全面改善民生,既要重视物质层面上的民生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也要重视精神层面上的民生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功能,将有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正常有序、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切实加强宣传力度,让法律援助更好地惠泽民生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加大对政府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以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年”活动为契机,让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让潜在受援人普遍地了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维权,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提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公众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并及时总结和宣传、交流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力争在落实民生实事、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活动中创出品牌、形成规模、造出声势,形成全社会都积极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氛围,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1、适度扩大受援对象范围。《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较《法律援助条例》就对象范围作了扩大,增加了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等作为法律援助对象,将更多的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适度扩大援助案件范围。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需求,将涉及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范围,力争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体系运作和管理体制

1、设立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提高办案质量。近年来,正值矛盾多发期,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及社会稳定,这些案件代理难度较大、经济效益较小,而社会效益要求偏高。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决定了应把改善民生、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作为工作重点,而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此类援助案件后大多指定一名援助工作者办理,面对此类案件,被指派的办案人员难免感到力不从心,虽然可以向同行取经,但毕竟不像法官碰到疑难案件可以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共同研究、共同探讨,提高办案质量。因此,设立疑难案件讨论制度,让援助工作者在遇到相关疑难案件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有经验的律师或者专家召开案件讨论会,集思广益,对案件进行研讨后,最终商定诉讼方案。对于提出的无理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邀请列席会议,让其参与法律专家对案件的分析讨论,适当主张自己的诉求。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为孤立无助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有助于援助工作者形成科学严谨的办案作风,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让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真正深得民心。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效减少群众诉累。援调对接是法律援助机构与重大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一种工作模式。实践中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如婚姻家庭矛盾、扶养、赡养、劳动争议等,程序比较简单,受援对象希望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小的经济、精神成本就能成功维权,节约诉讼成本乐于被争议双方接受,法律援助工作者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如果能在法律援助中引入调解优先原则,千方百计促成调解结案,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群众诉累、惠及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具有的封闭性,可以将双方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彻底予以解决,既节约了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为了增强公民法律信仰、让法律援助真正惠及民生,笔者拟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采用企业或社会组织募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等方式,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援助的弱势群体先行垫付鉴定费、评估费、勘验费、财产保全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并分别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将大大提高全社会的法律公信力,有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4、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经费。以服务民生为导向,建议各级政府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增长情况及时增加财政支持。二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法律援助机构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保障经费合法使用。三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对于复杂、疑难、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办案补贴可以适当提高,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激活社会巨大的潜在法律援助资源,将有效缓解援助案件多、人力资源紧缺的现状。

三、结语

得民心者得天下,顺民心者聚民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坚持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援助作为司法领域的民生工作,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不断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功能,促使其能够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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