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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2012-01-28王春娥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校车国家标准专用

2012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GB 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两项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两项标准明确了专用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充分考虑了专用校车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阶段的特点,更加注重车辆的安全性能、更加注重车辆配置的人性化、更加注重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一是车辆安全性能要求明显提升,标准在车身结构强度、碰撞防护结构、制动装置、司机视野、轮胎、安全带设置、应急逃生配置、座椅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均有提升;二是车辆配置更加人性化,标准提出了专用校车的踏步(台阶)不能太高,必须设置上下车扶手、通道必须平整防滑、座椅和隔板必须软化处理、车内空气质量必须达标等一系列要求;三是安全管理相关配置更加完善,标准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灭火装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停车提醒标示、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

定员: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内饰: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受伤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车乘客门处应安装高、低扶手,扶手上不应存在可能致伤的凸起、毛刺。乘客区侧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应封闭,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得张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除轮罩、检修口盖等的局部结构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阶。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

车外顶: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黄色校车标志灯,前标志灯与车顶前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cm;后标志灯与车顶后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cm。灯具应有一个圆形透明灯罩且绕其垂直轴线360°发光。校车标志灯安装后不应高出车顶蒙皮上表面20cm。

车后: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应在“请停车等候”字样的下方;“请停车等候”字样高度至少应为20cm。“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高度至少为13cm。

空气质量:如果不能自然通风则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规定。

踏步:在车辆整备质量状态下,从地面至乘客门的第一级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5cm,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cm。轻型专用校车的一级踏步深度应不小于23cm,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不小于30cm。

座椅: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前向布置。幼儿及学生座椅不应是折叠座椅,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带有靠背,靠背宽不应小于座垫宽度。幼儿及学生座椅应软化。单人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座垫宽度应不小于38cm。若为长条幼儿及学生座椅,应符合每人坐垫宽至少33cm,坐垫深至少30cm,坐垫高大于22cm,靠背厚度至少4cm。

座间距: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cm,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cm,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cm,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cm。

应急出口: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方便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顶部撤离舱口。大中型校车还应装有顶部撤离舱口。

行驶记录仪: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安保: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kg重的干粉灭火器。校车内应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急救箱安装位置处应清晰标示“急救箱”或国际通用符号。

新国家标准的实施有一定的过渡期,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10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校车须符合国家标准;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报废车接学生可罚10万元;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km,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km;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力地支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规范专用校车生产、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形成礼让校车的文明驾驶风气和汽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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