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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亟需精细化管理——对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技术的思考

2012-01-28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北京100035

中国司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辩护律师案卷

许 冷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 北京 100035)■文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日益临近,刑事法律援助援助方式不仅从“指定”到“通知”的改变,行使辩护权阶段也从“审判”到“侦查”延伸,这些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技术的理性思考,从“粗放式”指导引领到“精细化”管理上来,以应对刑事法律援助带来的新挑战,为受援人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

——强化合作意识。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门间的深度合作。而且从侦、控、辩、审制度设置上也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如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告知”既是对辩护人的义务性要求,又是要求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合作办案的体现。再如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只要律师提出了对批捕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合作,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与公检法司机关理应有一个法律框架下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对控辩审乃至侦查机关都是大有裨益,刑事法律援助才能当得起刑辩之职责。

——注重阅卷细节。阅卷、会见和调查号称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基本功,也是衡量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本领的试金石。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一是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清楚自己的立场,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二是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在于细枝末梢。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若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三是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格外留心。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作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四是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也不能忽视。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认真审查。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进一步确认证据链条印证的事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会见程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行使除个别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外,均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并且在会见时坚持做到谨言慎行,规范会见用语。记录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刑事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独立于委托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意志之外,不受其意识左右独立行使辩护权,也就是说,在维护法律公正这个目的上,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工作人员地位平等,只是职责分工有别。

——讲究取证技巧。律师要重点调查当事人的平常表现、犯罪动机、家庭情况等,最大限度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的、酌定的、情有可原的、值得同情的事实和材料,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尤其是对被害人和控方证人的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有“一许可一同意”才可对其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建议让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言,不要采用一问一答的笔录形式,因为后者有律师引导的因素,容易产生引诱的问题。核实笔录时,只核实形式要件,比如说是否是主动作出,是否存在律师引诱胁迫,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以确保取得产生法律效果的证据。

——重视量刑辩护。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辩护律师重要责任。要在量刑情节动脑筋。法定量刑情节自不必考虑,理当不应遗漏。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酌定情节,应一一甄别,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另外,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需要敏锐的观察和足够的耐心,需要不服输的韧劲和敢于挑战的勇气,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这些综合素质和技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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