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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困难解决体系视野下的刑事推定

2012-01-28褚福民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正当性罪名

文◎褚福民

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第一,对于解决证明困难的有效性而言,刑事推定仅仅变更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证明困难;阶梯型罪名体系和严格责任直接取消产生证明困难的要件,对解决证明困难肯定更为有效;变更待证事实方式是对认定对象的调整,与刑事推定的解决途径不一致,难以进行比较。第二,从解决证明困难的正当性来看,阶梯型罪名体系无疑是最具优势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会对刑事法的规定和理论造成影响;刑事推定与变更待证事实各自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严格责任则而临正当性方面的最大质疑。因此,从刑事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体系中的定位来看,阶梯型罪名和变更待证事实方式具有的正当性基础可能影响刑事推定的设置和适用。第三,从概括层面来讲,推定能够解决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范围最广,但对于各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解决,法律推定没有专属适用的空间,即对于解决同一要件证明困难而言,法律推定与其他方式存在重合适用的可能性,至于具体的适用则需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事实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方面的范围要受其他方式的影响,如果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变更待证事实方式或者阶梯型罪名,需优先适用,这是事实推定解决证明困难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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