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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2012-01-28施正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课税侧重于

文◎施正文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文◎施正文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呈现出以下特点:税收收入规模大、遵循国际竞争力原则、“宽税基、低税率”、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机制。我国现代化建设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伴的发展阶段,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呈现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威胁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在发挥其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课税模式选择上,必须统筹考虑侧重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符合我国征管条件、顺应国际改革趋势等因素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为宜。在个人所得税立法中,实体制度建构的重点是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和优化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征管程序制度变革的关键是建立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监控制度。应当制定推进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上作意见,加快税收征管法修改步伐。

(摘自《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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