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
2012-01-28刘东亮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文◎刘东亮
为了解决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我国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不需要重复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标准,但需要确立一个能使现行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护理规范得到有效执行的正当程序。对于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的重度精神病人,应当予以强制治疗,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医疗属于典型的保安处分,是一种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监护措施,有权做出决定的主体就只能是法院。对于不涉及刑事问题但对社会存在现实危险的重度精神病人,由于强制医疗同样构成对其人身自由的持续性剥夺,涉及基本人权问题,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仍然应当由法院或者独立的主管机构做出。如果精神病人有家属,那么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或者独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家属,那么可以由民政部门向法院或者独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法院或者独立的主管机构经审查评估做出是否准许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应当承认“精神病人”始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为自已“正名”的诉讼权利。对正常人恶意进行强制医疗的,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