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研究
2012-01-28勾香华
文◎熊 皓 勾香华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研究
文◎熊 皓* 勾香华**
一、建立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庭前供述,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证明不力,导致一些言词证据不被法庭采信;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犯罪嫌疑人翻供后造成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一些网络等媒体对个别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度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反映,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10年7月,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两个证据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关于在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了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和“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等内容。虽然这个草案尚未通过,但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是今后司法工作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出现翻供、甚至个别关键证人翻证问题,个别检察机关难以应对,反映出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言词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的重视不够,给了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风潮。在这些案件中,确有刑讯逼供的是极少数甚至极个别,绝大多数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就被告人来说,如果编造谎言、诬称遭到刑讯逼供,其结果充其量仅是其编造的谎言得不到认定而已,而不会给其带来任何风险。如果这种风潮一旦蔓延,则不仅会妨害司法活动,影响庭审的效率,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证据观念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言词证据的取证行为,防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非法言词证据的出现,有效应对和反制一些人以滥用被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为由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的不实反映和诬告陷害,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法、规范,且不受干扰地进行,探索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预防非法取证行为的倒逼机制,即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词证据机制的构建
(一)原则规定
为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防范出现非法言词证据,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应当对一些原则规定作出明确。一是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明确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是明确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非法言词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三是要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既要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要及时固定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四是明确检察机关侦查、侦监、公诉、监所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工作。
(二)侦查环节的特殊规定
1.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严格要求。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没有落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也是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检查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应当对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出强调,要求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应当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开展,特别是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每一份讯问笔录,都要求应当随案移送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此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鉴别讯问笔录的合法性。通过强化对侦查过程的记录和保全,充分利用录音录像这一科技手段对言词证据加以固定,能作为日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有力证据。
2.严格规范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取证活动。明确规定严格规范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取证活动。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严禁在宾馆等地询问证人。对关键证人的询问,征得证人同意后,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有的行贿人翻证导致受贿案件证据不足,影响对受贿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行贿人等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征得证人同意后,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增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同时还起到固定证据,规范办案行为的作用。虽然现有规则对证人没有就“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五”检察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从2012年起询问关键证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我们现在提出相关要求,可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前打下基础。
3.规范和完善笔录的制作。除执行案件笔录基本制作要求外,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还应当对笔录的制作作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讯(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完整地记载讯(询)问的全过程。讯(询)问笔录的内容不得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有实质性出入;二是运用计算机制作讯(询)问笔录的,不得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内容,防止多次讯(询)问过程中笔录出现雷同情况,以排除对讯(询)问笔录客观真实性的合理怀疑;三是通过检察长、职侦局长、侦查人员等多层次分别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材料,全方位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材料;四是讯(询)问笔录不得有“两个证据规定”中所提及的瑕疵问题。
4.明确立案后首次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规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立案后首次讯问前,应当要求其自述病史状况,并由法医或到符合条件的医院作身体健康检查,避免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其他身体疾病影响讯问。
5.明确犯罪嫌疑人羁押入所规定。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入所羁押时,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必要时建议看守所采用录像或拍照等形式记录犯罪嫌疑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侦查人员应当将身体检查结果附卷备查。驻所检察部门应当制作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填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讯问过程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并签名确认。
6.规范讯问场所。明确侦查人员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确因搜查、辨认、指认现场、扣押物品等法定情形需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的,应当制作提押审批表,详细注明提押的时间、地点及理由,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负责押解出所,并附相应的说明材料备查。
7.明确在押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检查规定。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需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出入看守所进行身体状况检查作出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协助监管人员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提取健康检查登记表备查。必要时建议看守所采用录像或拍照等形式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备查。
(三)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特殊规定
1.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随案移送工作。规定侦监、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收案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送。这是侦监、公诉部门对移送职侦案件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和制约,能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有利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有利于侦查部门规范办案。
2.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讯问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是否属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且讯问其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必要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有规定对审查逮捕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讯问,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贯穿于侦查、侦监、公诉全过程,通过在侦查、侦监、公诉等环节进行讯问,同时进行全面讯问,可以多次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固定,客观反映不同阶段的详细供述情况,确保对不同环节的口供合法性证明工作形成合力,所以有必要对审查逮捕环节提出特殊要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进行再次固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之后翻供,侦监环节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3.明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讯问技巧。规定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讯问方法和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实践中,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比较稳定,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口供就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个别办案人员讯问方法和策略不当也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讯问方法和策略提出严格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4.明确调查核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聘请的律师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及时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监管人员的谈话记录;侦查部门出具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据等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5.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规定侦监、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无法排除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证嫌疑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6.明确相关出庭预案规定。规定公诉人员应当充分预测法庭审理中言词证据可能出现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详尽的出庭预案,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及时应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聘请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不实指责甚至诬告陷害,有效防范不正常的翻证行为。
(四)与相关机关的配合、监督规定
1.明确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规定。实践中,个别涉案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协助调查。为规范相关调查工作,明确在协助调查过程中,协助调查人员不得以检察人员身份出现,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采取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不得将被调查对象带至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原参与协助调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人员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中的相关质疑。
2.明确与看守所的配合监督规定。一是要求看守所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有关照相、录像资料等工作,维持科学、规范的监管秩序。二是驻所检察部门应监督看守所认真、详细地做好谈话记录、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有关照相、录像资料等工作,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侦查、侦监、公诉等部门应加强与看守所的协调、配合,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合法性时,可以要求看守所提供监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谈话记录、出入所身体检查记录、有关照相、录像资料等材料。
(五)责任追究规定
1.进一步明确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处理规定。规定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不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理规定。规定办案人员未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明确公诉人员的举证责任。规定公诉人员在有较多证明取证合法性材料的情况下,因工作不负责,举证不力,导致言词证据不被法庭采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这是在限定了严格条件前提下的责任追究,也是有必要的。
4.明确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规定。为了体现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保护,应当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进行追究,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401147]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