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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活熊取胆”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2012-01-28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

中国检察官 2012年3期
关键词:归真熊胆野生动物

◆邓 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学博士

从“活熊取胆”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邓 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学博士

近日,中药企业福建归真堂在谋求上市时因被指“活熊取胆”而备受关注。尽管归真堂很快开放了养熊基地,希望借此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指责,但关于“活熊取胆”技术甚至整个熊胆产业的存与废的争论仍在持续升温。在我们看来,这一个从“救熊”开始的命题,已不仅仅关乎动物保护主义,还应透过“归真堂事件”思考更具广泛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丛林中的克制器

西方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注意到企业如果盲目追逐私利,其市场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因而提出“工业的目标不单纯是生产商品,而且是生产在社会上一部分人眼中有价值的商品”。而为了抑制或者调节企业的非理性的经济冲动,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包括劳动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这就是后来成为现代公司法重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

最早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是1937年的德国 《股份公司法》,20世纪中叶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化趋势明显。例如美国多个州通过修改公司法要求企业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在国际上,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制定了主要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议的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正式启动,主旨是要求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经过2004年的补充,“全球契约”要求企业要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十项原则上有所作为,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第5条规定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其价值在于引入具有道德内涵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在立法评价公司经营行为时将其与公共价值判断相关联,在实现企业营利目标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寻得平衡。

尽管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但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却有着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观。企业社会责任强调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予以保护,这是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重大修正。正如197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言:不读《国富论》不知道应该怎样才叫“利己”,读了《道德情操论》才知道“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

二、归真堂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律义务兼之道德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强调“义务”,违反该义务时由责任予以约束。这种义务在性质上,既包含法律义务,也包含道德义务。相应地,归真堂对黑熊保护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可分为环境法律义务和环境道德义务两个层面。

(一)环境法律义务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我国专门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要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黑熊被列入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范畴,允许被合理利用。这也是包括归真堂在内的黑熊养殖利用产业能采取活熊取胆方式经营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黑熊资源,引导这类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林业部作为野生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于1997年发布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林护通字〔1997〕56号),对黑熊的养殖场建立、种源引进、饲养管理、取胆、繁殖、淘汰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在取胆问题上,一是明确了不得实施引流胆汁手术的熊的范围;二是取胆手术要求无管引流,须用熊自体组织作引流导管,取胆熊体不得加装任何附加装置;三是引流手术须无菌操作,手术后严格护理;四是限制取胆量和取胆方式,并对取胆熊的护理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具有行政法效力,所以也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在“活熊取胆”的争论中,尽管归真堂向公众展示其取胆汁的过程并未对熊产生伤害,甚至说“熊很舒服”,存储的熊胆汁也有严格的卫生流程予以保障,可让消费者放心,但却无法回避公众对其产品用途的强烈质疑,因为有媒体直指归真堂熊胆制品最大的用途不是治病而是生产保健品用以送礼。根据《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的规定,国家卫生部2001年起不再审批作为保健品的熊胆粉,熊胆粉的原料也不可以再用于任何保健食品。如果归真堂确实销售熊胆茶等含熊胆粉的保健品,则涉嫌违反其应负有的法律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二)环境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是社会责任理念的最初内涵,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的更高标准的要求,反映了社会责任对伦理的价值追求。根据“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思想,所有的存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拥有自己的位置,人类在自然联合体中所享有的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所赋予他的,不是剥削的权利,而是保护的责任。虽然“活熊取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是要注意“合理利用”,善待野生动物。有人就指出,“活熊取胆”对取胆黑熊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长期的巨大折磨,尤其是穿铁背心、插管取汁这类方式严重侵害动物的健康,过于残忍,违反公共伦理道德。

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企业对环境承担道德责任主要是处理好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当前人与环境正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而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是人与动物的生命是平等的,应该获得平等地尊重。我们应将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这就要求企业在驯养黑熊时,不能将其囚禁在狭小黑暗的笼子里,而要给黑熊提供舒适明亮的居住环境;喂食黑熊时须注意其饮食习惯,保证食物卫生,以保障黑熊健康生活;对患有疾病的黑熊及时医治;在对黑熊取胆汁时,应该尽量减少对黑熊的伤害。

三、“归真堂事件”的启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

在人与动物之间,尽管人是主宰者,动物是被支配者,但人们把对同类的情感关怀延伸到动物身上,甚至有国家立法把猫狗等视为人类的生物伙伴。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认为归真堂“活熊取胆”忽视了动物权利,过于残忍。但目前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并没有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黑熊养殖利用产业因不为立法禁止而具有合法资格和生存空间。不过,归真堂事件中的汹汹舆情也说明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第一,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意识。从企业的发展历程看,企业经济实力不断集中,使企业扩张活动中受益者与非受益者间的不平等现象进一步加剧,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国家经济和民众生活产生较强的影响力,甚至能够在政府无力提供公共物品时,可代替政府成为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从而对诸多利益相关者产生广泛的影响。在此意义上,企业并非单纯的民事权利主体,其也要像政府一样考虑社会利益,以此克服可能遭遇的“企业的合法性危机”。与此同时,在全球化时代,企业间已经从技术、产品等硬件竞争上升到企业理念、道德等软实力竞争,对企业的道德规范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因此,现代企业要改变过去只考虑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对环境、社会承担保护义务的观念,在追求利润最优化的同时强化对环境、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成为公司的价值观,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企业的组织行为必须提高“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一直以来,“活熊取胆”产业向外界披露的信息过于稀少,因而被认为是见不得光的产业,这也影响其良性发展。而“透明度”作为标准的社会责任原则,是指“组织在其影响社会和环境的决策及活动方面应当透明”。企业应当在合理和充分的程度上,以一种清晰、准确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它对之负责的政策、决策和活动,包括它们已知的和可能的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以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准确地评估组织决策和活动对他们各自利益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应及时与外界沟通,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团权利、人权、社区参与等信息,使公众明白真相,又促使企业为提高形象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实施变革,将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针对黑熊养殖利用产业,一是严格履行法律义务,遵循产业规范;二是善待动物,在合理利用动物的同时予以充分保护;三是利用现代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模式转型和产品替代升级,尽快研制开发出熊胆的替代品。

第四,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加强惩处力度,对规范化发展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支持。政府应当通过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逐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对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绿色标准”;对中小企业则倡导其根据其自身发展情况承担社会责任,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给予其纳税、融资各方面的优惠与支持。

第五,国家要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完善。《野生保护法》等动物保护立法允许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但并没有明确合理利用的标准,也没有对过度利用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此外,被养殖的野生动物享有什么样的福利,可以获得什么样的保护,在立法上有所缺失。据统计,目前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保护法,如英国的《防止虐待动物法》等。我国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在适当的时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合理利用的标准,并细化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动物福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福利明确纳入法律的保护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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