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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询问策略

2012-01-28赵锦海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9期
关键词:情妇胡某黄某

文◎赵锦海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询问策略

文◎赵锦海*

随着时代发展,“情妇”这一有违道德的现象日益突出。有“情妇”的人中,很多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情妇”们,有些还充当了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帮凶,且她们实施犯罪的手段各异,心态不同,因此,如何运用合适的策略对这些“情妇”进行讯问是值得研究的。

一、西城区院办理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至今,我院已经办结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5件是由女性罪犯独立实施或共同参与的,二者共占我院全部立案数的13.44%。其中,属于“情妇”类的有6件。25名女犯中,案发时最小年龄是26岁,最大年龄65岁,平均年龄为47.04岁。从学历上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2人,本科学历者17人,大专学历者5人,中专学历者1人。从所涉嫌犯罪的罪名看,实施贪污犯罪4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4人,实施受贿犯罪8人,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3人,实施行贿犯罪3人,实施单位行贿犯罪2人,实施介绍贿赂犯罪1人。而6名“情妇”的平均年龄为32.22岁,学历水平为1名硕士、3名本科、1名大专和1名中专。所实施的犯罪均为受贿犯罪,且均为共犯。

这6名“情妇”与她们的“情夫”之间,认识的原因、参与犯罪的程度、各自的主观恶性均不同,我们将其总结归纳为4种特征:单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需要而成为“情妇”;因希望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现个人非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为了获取个人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业务上的联系,迫于业务发展而成为“情妇”,并最终演变为受贿罪共犯。

二、对四种不同类型“情妇”进行讯问时采用的策略

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在性格特征、意志力及情感因素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一般而言,女性更注重家庭的稳定,顾及个人的名誉,意志力更加坚定,在接受讯问时显得更具有理性,且女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恐惧感更甚于男性。因此,普遍来说,对女性进行讯问时,从维护家庭完整、保证个人人身自由等方面出发,使其充分权衡供述与否的利弊,通过其理性逻辑的思考,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然,不同的性格和个性也会使每次讯问都存在差异,这就要求讯问人员保持冷静,并能够迅速分析被讯问人员的心理状态,适时调整讯问策略,从而达到获取供述的目的。就上述四种不同特征的“情妇”而言,对其进行讯问时采用的策略会因人而异,但是这四种特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有些讯问的策略也是相通或者相似的,我们分别予以说明。

(一)对单纯为满足个人物质需要而成为“情妇”的人的讯问

这部分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感情不具有真实性,属于因利结合。因此,在讯问时,一般不会袒护其“情夫”的罪行。讯问人员可以首先晓以利害,让其先供述对方的罪行,以给自己争取一个从轻处理的结果,一般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此外,鉴于双方之间攻守同盟因为系利益结合,而不具有严密的特性,讯问人员可以积极制造矛盾,扩大双方之间的裂痕,营造“囚徒困境”的现实氛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对因希望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现个人非经济利益的“情妇”的讯问

此类案件要查清楚其想要获得何种非经济利益,这种非经济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社会关系有多少直接联系。如我院在查办原国家开发银行处长胡某涉嫌受贿案中,其“情妇”为胡某受贿的知情人,该女子是新疆人、离异、中专文化、性格内向。对其进行讯问时,我院已掌握了胡某涉嫌犯罪的大量证据,胡某本人也作出有罪供述。但对该女子进行讯问时,其始终不予配合,无论何种讯问策略其均不回应,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事后承办人了解到,该女子与前夫离婚,婚生子女由前夫抚养。该女子为获取子女抚养权,与胡某发展成情夫妇关系,并寄希望依靠胡某的权势帮其夺回抚养权。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非常无知,盲目的相信个人权力的作用,所以坚定的维护胡某的形象,拒不供述胡某涉案的问题。如果讯问人员早知道这种情况,明确告知其依法取回抚养权的正规途径,该女子可能也不会身陷囹圄了。

虽然对该女子的讯问没有获得其有罪供述,但这也给我们留下很深刻的思考。打击犯罪的目的不是把每个涉案人都羁押起来就结束了,减少一个在押人员就会为以后减少一份社会安全隐患。对于本案中胡某的“情妇”来说,其完全没有必要铤而走险,但这也要求我们事前能通过各种信息判断了解讯问人员的“短板”在哪里。

(三)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的人的讯问

现在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而成为“情妇”的为数不少,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从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来看,单纯为了解决个人物质生活的“情妇”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女性并不是把自己完全交给“情夫”,而是借助双方之间的关系,为自己谋取各种经济利益。以我院今年办理的黄某涉嫌共同受贿案为例,黄某属于交际能力很强的中年女性,在社交场合认识了国家财政部处长陈某。因知道陈某手中掌握着多种国家财政补贴的审批权,便借机与陈某发展为情夫妇关系。之后,利用自己其他的社会关系,向陈某介绍一些希望获得财政补贴的企业,在陈某帮助下使相关企业如愿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进而由相关企业将好处费交给黄某。黄某在获得好处费后,将大部分留给自己用于个人消费,只将其中的小部分送给陈某。

在讯问黄某时,陈某已经在押,黄某也知晓相关情况并已经与其找到的部分企业进行了串供。所以在接受讯问前期,其始终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对讯问人员的讯问拒不做任何回答。见黄某不为所动,讯问人员调整策略,转而从其与陈某之间的关系入手讯问。讯问人员暗示黄某,我们已经掌握了其与陈某之间两性关系的证据,并明知故问的问了黄某:“你爱人知道你们的事情吗?”黄某的表情出现变化。毕竟无论是否涉嫌犯罪,被自己的爱人知晓其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其今后都是一个打击,黄某开始以手按摩头部,并陷入沉默。接下来,讯问人员趁热打铁,询问其头疼的缘故,黄某以为讯问人员不再难为自己,忙开始解释是因为多年工作压力大导致时常头疼。讯问人员以关心的口吻询问了其在哪里看病、吃什么药等,黄某被讯问人员的真诚有所感动,而正在其积极做出回应时,讯问人员话锋一转,说到:“我们对你再好也好不过你丈夫,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事情我们会替你保密。可你自己做出的事情,必须由你自己负责。你自己不说会有别人说,会用证据说,那个时候你想说都来不及了。”黄某貌似坚定的防线瞬时土崩瓦解,进而声泪俱下。平复之后,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部供述。

在这一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灵活的运用了掌握的二人之间关系的事实,并以家庭关系为起点,辅之以关心感化,利用女性重视亲情名誉的心理突破了黄某的口供。

(四)对因存在业务联系而发展成“情妇”的人的讯问

一般来说,这部分人都有自己的事业,为了更好的开展事业委身他人,纵使后期双方之间在共同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其前期的感情也不稳定。而且,这部分女性不同于享受物质利益的女性,她们具有较强的事业上进心。在讯问中以此为突破口,也能取得成效。

我院办理的杨某涉嫌共同受贿案中,杨某具有研究生学历,并长期经营一家私人公司,因公司经营中需要行政审批而认识了其情夫李某。关系深入后,杨某按照李某的授意,找到同行其他单位找李某帮忙,二人事后获得好处费。在对杨某进行讯问时,承办人首先与杨某聊起她求学和发展的经历。一个女性独立创业过程中,会遇到比男性艰难的局面,必然遇到很多坎坷,在回顾过去时也是感慨良多。讯问人员充分调动杨某的情绪,使其触动心事而潸然泪下。然后,讯问人员顺势向她宣讲了法律政策的规定,使她认识到自己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可能面临的境遇,用真诚的交流换来了杨某最终的供述。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结合杨某的情况制定了正确的讯问策略是取得成功的基础,以真情打动杨某是促使其心态瓦解的催化剂,法律本身硬性的规定和人性的内涵是杨某必须供述的条件,杨某本身的学历决定了其具有良好的接受和沟通能力,能够理性的分析问题是其供述的内在特征。在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杨某才能认罪伏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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