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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讯突破论

2012-01-27陈闻高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侦讯案犯突破点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突破口”是一个运用广泛的常识性概念。“突破”,最初多用于战争,“集中兵力向一点进攻或反攻,打开缺口”[1];后来引申为在其他领域克服困难,攻克难关,打破限制等。在不同的运用情景中,“突破”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含义。在侦查活动中,“突破”多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理清案件线索、查明关键案情等情景中,具有打破僵局的突然性。在侦讯活动中,则多指案犯从不交待到交待,对查清案情具有关键意义的转折等情况。当然,作为学科概念,它们还需要进一步界定。

侦讯突破的对象,一般针对实际作了案的案犯。一般情况下,案犯才有反侦查反审讯的动机,才有避重就轻等拒供行为。无辜的嫌疑人,都渴望洗清嫌疑。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清楚案件过程,知道一些的也不会回避案件事实,他们用不着撒谎。只要侦查员方法得当,认真调查,通常不会形成侦讯僵局,“突破”的概念对他们不适用。倒是案犯的拒供意志是非常顽强的,他们会以谎供伪供、沉默不语等等手段相对抗,相持与僵局在所难免。研究侦讯突破也就非常必要与重要,其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自在情理中。

一、侦讯突破的概念

侦讯突破是侦讯对策中用谋方式里的一个要素。侦讯用谋方式是“‘谋略意图施展过程的形式概括’,是一种抽象的形式方法。而这种抽象的形式,是从抽象意图到具体手段的一种过渡”[2]。用谋方式有侦讯起点、侦讯方向、侦讯步骤、突破点、突破口五个构成要素,侦讯突破即囊括了突破点和突破口两个概念。

(一)侦讯突破点

一般的侦讯和预审教材中,都只有突破口的概念,而没有突破点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不符合侦讯活动的实际。侦讯活动中,突破口供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犯错误和突不破是常有的事。侦查员选择突破方向和认识突破口,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一步到位。因而,实战中,一般要多选几个突破方向,作为试着突破的准备。这一个活动过程,就应该是试着去突之点,而不是什么突破口。突破口是突破点形成突破之后的理想状态。

笔者认为,侦讯用谋的突破点,“是步骤和方向与突破轴的相交之点”,“是在侦讯目标上能否实现口供的突破之处”[2]。侦讯目标,虽然有总体性目标、阶段性目标、适应性目标之分,但每个案件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其目标都是具体的,是由案侦情况决定的。

侦讯起点与其突破点之间的关系:有直接联系,甚至两点重叠,开始侦讯就咬住目标进行突破;间接联系,需有中间步骤,实现若干阶段性目标后,才能逼近突破点;联系不明,需要在适应性目标中寻找突破点,等等情况。

当侦讯起点和突破点是间接联系或联系不明时,需要在阶段性目标和适应性目标中选择突破点、校正突破点,不断地随侦讯情势调整侦讯对策,才能实施突破。如能在突破点上形成突破,侦讯活动的突破口也就成为现实。下面,我们就来谈突破口的问题。

(二)侦讯突破口及其特点

“侦讯突破口是案侦关键的最先攻破而有连锁反应的缺口”[2],表现为从拒供伪供到真实供述的转折。这种缺口和转折,有如下情形:

1.系列案件的突破口是其中的案件。在一人多案或多人多案的系列案件中,突破的缺口指和其它案件有连带关系、较易首先查清的案件。在系列盗窃案中,比较常见这种情形。盗窃案件是古老的侵财类案件,常发性多发性与其破案率低形成了鲜明对照,侦讯中也就具有深挖价值。捉贼拿赃,是侦破这类案件的常规之一;另一个常规,就是可以通过相似的作案手法串并案件;同时,在侦讯中形成突破,破一案带一串,审破一系列积案隐案。

西安北郊曾发生一系列盗窃电缆线、铝合金材料、铝合金门窗等的案件。[3]这个案件的突破口,是一起手机被盗案。陈某酒后一人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倒在路边,手机不翼而飞。后来,陈接到几个用自己手机打来的电话,对方想让其出600元,将他价值3000元的手机卖给他。陈报案后,与对方约好交易地点,从而抓获疑犯。西安警方通过对这几名疑犯的侦讯,挖出了各类特大刑事案件75起,其中盗窃案件69起,抢劫案件1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5起。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突破,可见能够成为突破口的案件,往往是一些已经掌握证据的现有案件。现有案件,往往满足了“最先”的条件,它们是最初发现的案件;从情势上说,侦查员要完成侦讯任务,肯定会想方设法地去突破它,它也就容易成为最先攻破的案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侦查员有深挖意识,不就案办案、敷衍交差,它们也就可能成为发现和攻破一系列案件的缺口,产生链式反应。这样的案件,多是一些偶然发生的小型案件,但却同系列案件存在着隐形的关联性。

在系列案件中,除了这类偶发案件存在的突破情况,还有通过作案手段相似、作案条件相同等串并起来的案件。在找到突破口之前,它们就同时呈现在侦查员的视野之中,需要去进行串并推理和想象连接,需要在其中筛选和选择突破点,试着去进行一个个地突破,从而去实现连锁反应。

2.共同犯罪案件的突破口是其中的案犯。在一案多人或多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缺口指较易突破口供,由此查清案情和同伙罪行的同案犯。这在各种松散的团伙犯罪和严密的有组织犯罪中,突破口都是这种情形。表面看起来,同案犯的利益是共同的一致的,他们往往有攻守同盟。但实际上,攻守同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中的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其利益因犯罪地位的客观差异而有不同。当他们落网后,以前的信誓旦旦,都可能在“坦白从宽”的利益面前动摇。比起一人作案,共同犯罪的案犯相对地比较容易突破口供。因为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会相互猜忌,只要感觉到有人出卖了自己,就会思想动摇,就容易心理瓦解。这就是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道理。一旦有人招供,案犯们就可能争相“出卖”,犯罪团伙就会分崩离析,形成各人立功赎罪、争取主动的供述局面。

前面提到的西安系列盗窃案件,也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该大案的突破口,既在手机被盗的现案上,也在该案给被害人打来电话的疑犯杨×身上。最初,警方同时在相约现场抓获的有2个疑犯,另一个疑犯肖×,只有19岁。但最先突破的却是24岁的杨×,因为丢失的手机在他手上,他就很难不开口。可见突破口的形成,有其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他们最先交待的,也只是现有的盗窃手机案,此后便缄口不语。经20多个小时的攻心战,杨才开始交待他伙同他人,先后盗窃6万多元铜线的2起案件事实。随着其他案犯的相继落网和他们的交待,西安警方破获了这个涉及37人的特大盗窃团伙案。其成员大多来自陕西、甘肃和安徽等地农村,案犯年龄在17-35岁之间。侦讯中,侦查员也采取了攻心夺气、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等心理战法。这个系列案件和团伙案件的突破说明,案件的突破,也就是案犯的突破,它们可能集中在同一个疑犯身上。侦讯突破口的两类情况,可能合而为一,实现重合。

3.在一人一案的单独作案中,突破的缺口指案中难以抵赖的关键情节、或案犯心理防御上的薄弱环节。无论是系列案件还是共同犯罪案件,突破点的选择,都有案情的指向性问题;口供的突破,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案犯心理上。

西安系列盗窃电缆线、铝合金材料、铝合金门窗的团伙案件,其突破口就在杨×一人身上。这个案件的突破口,表面上看是在偶发的手机失窃案上,而实际上的关键案情,却是在2起盗窃铜线的案件上。盗窃铜线的作案对象和手法,才与其他几十起未破案件串并起来,形成了破一案带一串的连锁效应。在系列案件中,是这样关键的案情;在单独一个案件中,也是这样。以上手机失窃案,其关键情节就在杨斌的手上有失主的手机,在相约交钱交机的地点人赃俱获。这是案犯难以抵赖的情节。而当时,杨、肖2犯都在现场,如果从年龄成熟上选,好像突破点应该选19岁的肖×,而不是24岁的杨×。但从案情上来分析,作为突破点的疑犯,之所以是杨不是肖,就在与失主联系讲价的是“杨×”。抓获他们时,手机又在杨身上。这既是关键的案件事实,又是影响杨×心理的关键情节,使之形成了心理防御上的薄弱之处。这种心理薄弱点,在侦查员的“谋攻”中被放大,再加上性格等方面的原因,他交待了第1起,也就很可能交待第2起;以致不得不交待第3起、第4起,这就形成了一系列突破。

在许多一人一案的侦讯中,往往有“案犯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困局。要取得口供突破,其难点就在寻找案犯“难以抵赖的关键情节”;进而在“谋攻”中形成其“心理防御上的薄弱环节”。每起案件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收集不同,其关键情节总是不一样的;而每个案犯的个性不同,他们与案情有关的心理薄弱点也是不统一的。突破点的选择和突破口的形成中,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这就需要侦查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具体案侦中去努力探索,在侦讯情景中去细致寻求。

4.突破口的基本特点。侦讯突破点是相对静态的。突破点之“突”,只代表一种可能的方向;它毕竟是“点”,可以让侦查员在思维中抽象地选择和把握。而侦讯突破口,则绝对是动态的。只有在侦讯突审的具体过程中,才能发现缺口和扩展缺口。侦讯突破口的特点,就是“连锁反应”所带来的扩散效应。“扩散性”,就是其区别于纸上谈兵之“突破”的基本特点,它只可能在实战中去形成。

实际的侦讯活动,有其主客观局限性和制约性。在突破口的形成过程中,必然有选择突破点和校正突破点的问题。选择突破点是一种根据案情和案犯心理情况的决策过程,它可以“纸上谈兵”;但不可能没有偏差,一蹴而就。校正突破点,则是根据突破受阻情况的一种反馈,它是一种思谋算计和侦讯行为的互动,必须要去做。而当形成突破,这种谋与做、反馈和行为的互动,也还需要运作下去。所以,“扩散性”是一种连续互动的状态,只有在侦查员的努力之中,突破口的扩散效应才能延续下去,形成一种理想的突破态势。

二、侦讯突破的类型

侦讯突破口供表现于不同的形式方法中。其突破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

(一)中心突破和外围突破

根据突破点与核心案件事实的距离,侦讯分为中心突破和外围突破。核心的案件事实是要害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突破口供具有关键作用,因而也就是案情的关键事实。但反过来,不能说对突破口供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都是核心事实。事实上,有些关键事实有可能是案件的一般事实。其之所以成了“关键”,有时,还主要同侦查员的侦讯手段有关,比如同使用证据或利用矛盾的情况有关,同疑犯当时的心理状态有关,等等。

(二)正面突破和侧面突破

根据案犯心理防御的情况和突破的方向,侦讯分为正面突破和侧面突破。案犯的防御和无辜嫌疑人的防御,其本质是不一样的。案犯防御主要在案件事实、而且在一些关键的案件事实上,生怕暴露真相;无辜者的防御则在你会不会将案件强加于他,冤死了他。侦讯突破面向案犯的心理防御,主要在案件事实真相的寻找、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甄别。公开地毫不隐讳地讯问目标事实,一般用在案犯无法回避事实逻辑的情形下,鸣鼓而攻之,这是正面突之。绕过案犯的关注之点,通过一系列间接话题,悄然接近讯问目标,然后突然袭击,则是迂回地侧面突破之法。

(三)重点突破和散点突破

根据突破点在案件事实里的分布情况和侦查员集中案件问题和使用精力的情况,侦讯分为重点突破和散点突破。重点突破,许多教材将之归入一种策略方法。其实,每一种突破方式,其形式下面都隐藏着一定的谋略意图,都有一定策略手段的影子。重点突破,也就是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军事思想,将之归入策略也说得过去。但从用谋方式的角度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还是将之归入突破形式比较恰当。重点突破指侦查员集中精力和掌握的案件信息,就某一关键问题进行突击讯问。它是一种重点突出、目标明显的进攻方式。而散点突破,则是将侦讯目标分散在若干案犯不注意的事实中,不经意间就查清了相关案情的一种方法。有一些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了,案犯还觉得自己没有交待什么,怎么就结案了呢?从侦讯艺术上说,散点突破是更加技艺高超的侦讯方法。

(四)用证突破和其它突破

根据侦讯突破是否使用证据手段的情况,侦讯分为用证突破和其它突破。侦讯突破口供,攻心为上,用证为下。使用证据具有暴露取证情况的风险,按照侦讯用证的必要原则,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证据;不得不用和有使用必要时,也要注意效益原则。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证据数量,获得最多的查证收益;以较虚的证据暗示,去获得较实的案件信息。因而,侦讯能够通过说服规劝、利用矛盾、心理测试等手段突破口供的,一般也就不使用证据了。但事实上,口供突破的艰巨性,往往要使侦查员不得不使用证据。一点都不使用证据的情况非常少有。因而,研究使用证据的技巧,对于侦讯突破口供至关重要。

(五)局部突破和全局突破

根据突破口的扩散效果,侦讯分为局部突破和全局突破。局部突破是一些次要案件的突破,比如,西安系列盗窃案中的手机失窃案,比起系列盗窃电缆线、铝合金材料案来说,是次要的局部的案件;局部突破也是一些个别案情的突破,比如对杨×的突破、对2起盗窃铜线案件的突破,都是局部的突破。而全局突破,则是一种全方位的全面的突破。比如,该案对75起刑案的查清、对37名疑犯的逐一抓捕归案,就是一种全局突破。可以说,全局突破是建立在局部突破基础上的,没有局部突破就没有全局突破。全局突破的成效如何,关键要看每一个局部突破的具体情况。全局突破往往出现在侦讯活动的后期,其突破的结果就是导致侦查终结。全局突破是一种累积效应。有些案子,讯问了100多次。前面的侦讯都没有突破,最后几次突破了,而且是全面突破,它就是一种累积效应,不能说前面的侦讯都没有作用和价值。“失败是成功之母”,前面局部的失误,能为后面的对策调整和成功找到门径。

三、侦讯突破点的选择

侦讯活动面对防范意识特强、拒供意志坚决的案犯,要形成口供突破,就不能不认真准备,精心选择突破点和突破方向。

(一)选择突破点的条件

1.同案犯条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选择对案情了解较多的同案犯。一些帮助放过风、窝过赃、销过赃的同案犯,他没到过作案现场,对作案过程不太了解,即使突破了他们的口供,也可能就此止步,未见得能够形成连锁反应。在同案犯中,要着重选择与主犯或其他同伙有利害冲突的案犯。比如,在分赃的问题上有矛盾、在犯罪地位上有冲突等,他们之间有可利用的矛盾,容易形成攻守同盟的薄弱之处。选择同案犯突破,要选那些性格脆弱、容易动摇的案犯。因而,掌握他们的气质、心态等非常重要。侦讯说到底,就是一种心理较量。寻找案犯的心理弱点,是侦查员的基本功。当然,一般而言,初犯或犯罪恶习不深、有悔改立功愿望的案犯,他们具有供述的心理基础。侦讯还要注意选择他们作为突破共同犯罪案件的缺口。

2.案件事实及其证据条件。选择案件情节为突破点,要选与主要案件事实有关联、案情较公开、案犯难以掩盖的事实,最好是证据较确实的事实。侦破案件,需要寻找相关事实的线索,突破口供也要以证据事实作为背景。没有证据,要想让案犯痛快地交待犯罪事实,是异想天开。当然,这里的“证据”,不是指达到起诉标准的“确实充分”证据,而是指涉嫌证据。它们有些还只是一种证据线索,使用时还不得不将它们虚化,形成一种“虚证”。这是从警方掌握证据的角度说,侦讯背后的证据状况越好,侦查员胸有成竹,越容易找到突破案情的关键之点。从案犯的角度说,他们总在试探警方掌握证据的状况,那些“案情较公开、案犯难以掩盖的事实”,就成为他们的心病。即使警方没有掌握或没有完全掌握,他们也总是心里不踏实,疑神疑鬼的。这是使用“疑兵”的事实基础与心理基础。侦查员若能找到这样的突破点,使用少量的证据、甚至只暗示一些较虚的事实,就能放大其心理事实,突破其心理防线。

3.案犯个性及其心理条件。口供的突破,不仅受到掌握证据和使用证据等条件的制约,而且还与案犯个性及其心理条件有关。侦讯前,要了解案犯的先天气质、后天性格、认知能力、情感需要、意志特征等。案件事实和案犯心理是相关的,比如伪供的矛盾,事实矛盾就与心理矛盾相关联。案犯认为与之无关而疏于防范的事实,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出其不意的突击点。案犯认为同案人或亲朋等知情人不会说出的案情,警方却掌握了,也可选为突击点。较隐蔽的人证物证,案犯一般没有防备,也可选其为突击点。案犯出现求生、思亲、害怕、慌乱等心理状态时,也是突击的好时机,等等。

4.侦讯目标条件。侦讯目标,要选择案犯防范的薄弱点、拒供的薄弱心理。薄弱点主要指案件事实点,薄弱是相对的概念。警方掌握证据较确实的,也就是案犯防守较薄弱的。案犯想要在此点拒供,就有难度;侦查员若利用恰当,就可能突破口供。但薄弱心理,不止是关联证据事实的心理,还包括案犯对家庭、亲朋的眷恋,对事业、对人生的追求,哥们义气,舍财保命等精神支柱等。如果侦查员找准了它们,并能正确利用之,就可能强化案犯的心理痛点,直至摧毁其精神支柱,将之转化为促使案犯供述的薄弱心理。

再者,确定侦讯目标时,可准备多个突击点。在侦讯过程中,根据突击反馈情况,分轻重缓急地选用它们。

(二)寻点选点

侦讯对话需要创造特定的情景。寻找突破方向,选择突破点,除了要研究以上4个条件,还需将它们融会于以下情景中。

1.矛盾点,要攻其不备。侦讯突破需要造势,而造势的捷径,又莫过于利用矛盾。要找准突破点,侦查人员就要善于发现矛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能为侦讯突破所利用。发现了矛盾点后,还要分析其性质,看其是不是案犯谎供形成的矛盾,是不是同案犯之间具有利害冲突的矛盾,能否被利用。如能被利用,则要注意隐蔽侦讯意图,出案犯之不意,攻其无备,力求在矛盾点上撕开缺口,形成突破。

2.虚实点,要避实就虚。侦讯要弄清案件事实真相,首先要试探案犯的虚实。“实”是案犯有条件严实防卫之处,“虚”是其难以防守之点。找到了虚实点,也就不难找到突破点。打仗要避强打弱,侦讯对虚实之点,应当避实击虚。

3.刺激点,要促其交待。侦讯要攫住案犯的心灵,调动其行动,当然要寻找心理痛点。这种心理痛点,就是“刺激点”之一。还有些刺激点是一些心理兴奋点,比如兴趣爱好、投缘话题,抱怨命运不公、想要倾诉郁闷,等等。找到了这些刺激点,就要想方设法地利用它们,调动案犯在其形成的心境中倾诉心声,发现真相。

4.闪光点,要拉其转化。侦讯要与案犯顺利交流,其心理障碍往往在相互戒备,互不信任。人总是喜欢听别人讲自己的好话,难过精神贿赂这一关。在进行打压的同时,若能实事求是地发现和承认案犯的各种长处、光荣历史等闪光点,则是表示侦查员还把他当个人物看,其受到尊重的感激便会油然而生。这就缓和了侦讯双方的紧张关系,拉近了心理距离,从而容易心理接触,交流也就可能顺畅。在这种情况下,要打拉结合,推其朝着供述方向转化。

四、侦讯突破实例分析

前面已经论及,无论是一人多案或多人多案的系列案件,还是共同犯罪案件,突破点的选择和突破口的形成,都要从具体案件的案情着手,都要在具体案犯的心理上打开缺口。下面,就以1994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发生在济南市东郊一中医学院培训中心学生宿舍的一起纵火案为例,进行侦讯突破的分析。

该案有13名女生被烧死,1名女生跳窗摔断腿,另有2名请假回家逃过一劫。案件核心证据是紧锁在宿舍门上的“三环”牌挂锁,有4具焦尸因无法开门而堆积门口等。现场排除了家电漏电起火的可能,而有汽油燃烧后的气味,等等。疑犯张×,49岁,与小他30岁的女同学李×关系非同寻常。李×无双亲,性情开放,与许多男人关系暖昧。平日里,张对李小恩小惠不断;近来,两人却闹翻了,张还贴过李的小字报。但侦讯过程中,张却矢口否认其有纵火嫌疑。声称他第一个奔赴火场救火,怎么可能伤害同班亲密的同学?9个小时过去了,张仍拒不吐实。侦查员转而问起他与李的关系。

张说:“关系很好。我以前是班长,她不懂的地方都来问我,我常帮助她。”张不露声色。“最近一段时期,你跟她关系怎样?”“我说过,关系一直很好;最近也很好,不信你们去问其他同学。”张露了马脚,他说的与查到的事实不符,他在故意回避。这是有罪疑犯的心理特点。侦查员揭露矛盾,攻心造势,试图突破:“据我们所知,你们关系已破裂。李×说她已讨厌你了。”张顿时紧张: “你们……你们怎么知道的?这不是事实……”

火候已到,侦查员目光直逼张,话题一转:“张×,你有几把锁?”这是核心的案件事实,也是张犯没有料到而疏于防范的地方,显然也是侦查员想要寻找的突破点之一。张一愣,失言道:“4把吧。”“放在什么地方?”“在我宿舍里。”简直是容不得张多想,他就被带回其住处,找到了3把锁。其中2把有钥匙,另一把锁在一木箱上,没有钥匙。

侦查员顺理成章地寻找突破方向:“刚才你说有4把锁,还有一把在哪里?”“那把放在窗台上,可能让人偷走了。”张神色不安。他已经被逼到了死角。侦查员追问:“你在木箱里放的什么?请你把它打开,让我们看看。”张先说没钥匙,后又说找一找;方寸大乱,手足无措。最后,他从床下一条装满中草药的麻袋里找出一串钥匙,打开了木箱上的锁,以示箱内无它物。

侦查员乘势拿过那串钥匙,试着开启火场带来的那把“三环”牌挂锁。“叭嗒!”一声,锁开了。这一刻,对张犯犹如晴天霹雳;这一瞬间,也是形成突破点的最佳时机。“张×,这把锁是不是你锁在李×她们宿舍门上的?”这是找到突破点后,用正面明示证据的方法实施攻突。 “不是……”张竭力抵赖,但浑身已哆嗦起来。显然,证据打中了要害,张犯已经无法自控其肢体反应。它们传出的信息是张是本案的案犯。21小时后,在铁证面前,张无路可退,只得供认,[4]突破口终于形成。

本案侦讯突破点的选择,最初是想利用矛盾,也只是一个意向,操作过程却视情而变到了挂锁上。侦讯实际中,寻找突破口的过程,也是一个校正突破点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是情景性的,无论是搜查还是讯问,都是围绕火场的挂锁展开的。这一关键的案件事实,也是侦讯的着力之点。这里既有客观条件,也有主观抉择,还有瞬息万变、转瞬即逝的侦讯时机。在用张犯钥匙打开挂锁的那一刻,也就形成了证据确凿、无可辩驳的情势,使张犯无路可退。这是可遇不可求的难得时机!这时,侦查员抓住时机,顺势突破。其用谋方式也就是直接攻突,用不着迂回包抄。突破的方式,也就是抓住了挂锁这一要害事实,集中全力形成的重点突破。重点就在挂锁上,挂锁决定了纵火案件的性质。侦讯突开了这一点,也就势如破竹地形成突破口,查明了整个案件。

五、侦讯突破的规律性与艺术性

侦讯活动中,侦查员都会追求口供的突破,但也不是所有的人或所有的案都能突破的。除了前面提到的案件条件和案犯心态,也还有侦查员所用对策的合理性问题。侦讯活动是对策各要素的协调配合,综合给力;如有哪个要素出了大差错,就可能功亏一篑。这里的关键是协调,协调才能产生侦讯系统要素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成功的侦讯突破,必定是在谋略意图及其表现方式下,手段、对话、气氛等要素的协调给力。只不过,要看这种协调是侦查员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筹。不知不觉的运筹,便是一种经验习惯;自觉就是一种经验的提升,经验提升到一定的概括程度和系统化程度就是理论。

侦讯理论就是要寻求侦讯活动的规律性。无可讳言,而今的许多侦讯“理论”还多是经验的,有些还是局部的经验。这就有必要努力去做提升的工作,笔者在此所做的就是这种努力。当然,在对侦讯理论的运用中也还有经验,也还需要用个案去说明之。侦讯经验是宝贵的,有了经验才有理论的根,有了理论还需回到侦讯实践中去。只有在具体个案中,侦讯活动才有望成为无法复制的艺术。这里的侦讯艺术,就是对策要素的协调性,它们只有在实际活动中才能得到验证。自觉运用成功经验的侦讯突破活动,也必定是其科学规律与艺术手段的完美结合。

[1]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陈闻高.论侦讯用谋方式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6):145.

[3]王世焕. “超级大盗”落网记 [EB/OL].http://hongjian.fyfz.cn/2002 -11.

[4]陈真,陈闻高.审讯学教学案例选 [Z].泸州:四川高等专科学校,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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