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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科学报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2012-01-27张连举

政法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学报

张连举

(广东警官学院《政法学刊》编辑部,广东 广州 510232)

高校社科学报的著作权问题向来被人们所忽视。虽然高校社科学报的著作权以所刊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存在为前提,但学报不是所刊论文作者著作权的拼凑叠加,而是根据特定的编辑思想和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劳动而生产的一个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其中凝结着编辑人员的思维认知,因此所形成的特定著作权理当受到保护。

一、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关于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就是说,汇编者对汇编而成的作品这一整体享有著作权,而对入选的单篇作品或作品片断不享著作权。高校学报是将不同专业、不同作者的文章,经过组稿、筛选、编排和加工,最后编辑成符合国家标准及自己刊物特点的出版物,且在封面、版式设计上有自己的特色,属汇编作品。法定著作权人也包括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高校学报的编辑部单位依法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学报作为汇编作品,其中各篇独立文章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学报编辑部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者的创造性,因此学报论文不是单个作品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一定的宗旨、目的统帅下,将各个作品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学报编辑部有权出版并向法定发行对象发行 (国内或国外)。当然,学报的发表权是以原作品的发表权为基础的,没有一般作者的作品也就不可能产生学报编辑部的发表权。作者可以决定公开作品的时间、地点、条件和选择公开的方式,但当作者将作品交付给学报编辑部后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时间里作者将其发表权委托给学报编辑部,而学报编辑部在享有了发表该作品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原由作者决定公开作品的权利的内容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作者没有特别声明就无权对抗学报编辑部按照既定规则处理作者稿件的行为。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学报编辑部要求社会承认其创作汇编作品的权利并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学报编辑部人身权利的首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封面和封底的版权页上 (这里的版权即为著作权的习惯称谓),编辑部即为学报著作权主体,主编只不过是代表编辑部行使权利。他人使用学报作品时必须在相关载体上注明出处以示尊重。而作为论文集的编辑者,在图书出版时版权页上只列具主编的名字,似乎只有主编独享其著作权,这好像是出版社的通则。其实汇编作品尤其是论文集的编纂,从文字加工到整体架构并不一定都是主编单独所完成,其中渗透着执行主编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及 其一般编委、编者的劳动心血,甚至一般编者付出的劳动比主编还要多,从著作权“汗水理论”的观点出发,他们都应享有署名权,可现实生活中有时往往被学报编辑部主体的主要人物所淹没了,我个人以为这是不应该的。

(三)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学报的版式和装帧能够反映其独特的风格,是其整体形象的外在显现,因而为维护汇编作品的权益而享有法律赋予的专有使用权是非常必要的。学报的封面一般是委托专人设计,属委托作品,但一般委托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学报封面不是独立作品,是书刊整体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归学报,作者只有署名权和得到报酬权。

(四)取得经济报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里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是汇编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是单独作品作者。据此,摘转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品作者两方都支付报酬。时下不少学报的文章被二次文献摘转,基本上是支付了原作者一定报酬,而对作为汇编人的学报编辑部未付报酬,这无疑是有违著作权法精神的。更有甚者,有些文摘载体非但不付给汇编人报酬,也不付给作者报酬和样刊。其实,国家版权局于1990年6月15日发布、自1990年7月16日实施的《关于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五条有着明确规定:“期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一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一款标准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所以,汇编者在出版汇编作品时必须取得双重许可和双重付酬。

近年来,我国期刊上网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中国期刊网已有3300多种学术期刊以题录、文摘、引文、全文数据库的形式同时上网,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也达到近千种期刊。高校学报作为期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潮流纷纷加入中国学术期刊网,走上网络化道路。[1]期刊上网既为期刊与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媒介,实现了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又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资源共享理念与著作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摆在各编辑部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条例》第五条 (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电子版或网络版对入网期刊从文字到编排加以特定的组合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的复制的智力成果”,属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与编辑部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是:总体著作权归电子版或网络版编辑部所有,期刊的编辑著作权归原来期刊所有,期刊中各篇文章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为了避免著作权纠纷,学报应在印刷版的显著位置或在稿约中刊登声明:“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和入网‘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凡向本刊投稿并录用的文章将统一由《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和入网‘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等提供信息服务。若作者不同意可另投‘他刊’或作出声明。本刊稿酬已包括‘光盘版’和‘网络版’报酬。”

应该注意学报编辑部对来稿只享有使用权,并无权禁止他刊转载。[2]著作权人向学报投稿,只表明同意将其稿件在学报上刊出,即使在学报上发表的作品,超出这一使用范围也须经作者授权,否则不得使用。要真正解决编辑部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取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代理权和转让权。这不仅尊重和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学报编辑部的合法权益落实到了实处,才有向电子版、网络版单方授权的资格。网络的先进技术使得侵权轻而易举,使得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挑战,权利人权利实现困难重重。网上特殊的传输性使得盗版与抄袭更容易,更难以保证权利人的财产权。网络的交互性和可改变性使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挑战。[3]

学报上网后,作品超出了编辑部和作者所能监控的范围,很难了解侵权情况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情况发生,而对网络侵权行为难以取证等复杂情况,凭单个著作权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网络的侵权行为,一般的学报编辑部和作者从技术、人力和财力等方面都将不堪重负。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电子版、网络版、网站之间发挥巨大的桥梁作用,能协调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发生,既利于保护著作权,又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网上作品时,比个人管理效率更高,更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且能降低因维护权利而投入的成本,在网络传播中对著作权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诉讼、仲裁活动。”有人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原有学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如建立高等学校学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设二级管理机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和高校自然科学学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级管理机构为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后是各高校学报编辑部。[1]这无疑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解决途径。

二、高校社科学报编辑人员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编辑出版活动是人类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创造性劳动。从事这一活动必然要涉及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这就决定了编辑主体的活动必须在一定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必须遵守编辑法律规范,尤其是要遵守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专有权利在我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保护。从事编辑出版活动,著作权人、编辑、读者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编辑法律规范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与读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编辑出版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要维护编辑出版活动在一种正常秩序下进行。作为精神产品生产的把关人和组织者,编辑人员在维护著、编、读活动正常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4]作为学报编辑,从策划、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排版到出刊等,这些日常的编辑工作大都与著作权有关,因此,学报编辑应当强化著作权意识,尊重、维护作者著作权,尽量减少乃至避免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在对学报来稿进行大幅度加工的情况下,也要维护编辑自己的著作权。

一般来说,高校社科学报编辑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著作权并没有什么不同,它是反映学报编辑人员从事著述活动而形成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这点我们姑且不论。需要探讨的是学报编辑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能否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能否主张编辑个人著作权呢?

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款指出:“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据此,可以将编辑作品的定义概括为:“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或事实表述等汇集起来,经过取舍、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编辑作品。报纸、杂志、词典、百科全书和选集就属于编辑作品。”[5]30这里所说的编辑作品亦即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所称的汇编作品。学报作为编辑作品不是对作者来稿的简单汇编,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学报来稿要经过编辑加工,才能达到发表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受学报刊物属性的制约,稿源问题一直都是一般性学报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报虽然被界定为反映本校科研的窗口,但现在高校评职称对发表的文章有严格的级别要求。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校内优稿大多都流往名校学报或知名度高的专业学术期刊,而对于普通院校的学报来说,校外来稿也基本存在同样的问题。这样以来,学报编辑有时就会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当然,学报编辑应该突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和环境,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约稿、组稿,但约稿、组稿相对时间较长,有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比较快捷而方便的途径就是修改编辑部的作者来搞。学报来稿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有作者附言,作者通常以“敬请斧正”的表述把作品修改权委托给了学报编辑。当然,如前所述,学报编辑在一般情况下,一定要先通知作者修改,以免引起著作权纠纷。但学报出刊周期较短,有时又恰好缺乏或急需某一内容的稿件,而某稿如经过大幅度加工又恰能填补此种空缺,这时拟选此稿为当务之急。入选的此类稿件,很显然要经过编辑的大幅度加工。[6]大幅度加工是否已具有著述性质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著述活动一般包括构思、搜集材料、写作、修改等四个环节。大幅度加工几乎要涉及上述所有环节。要涉及构思,编辑有时得如同作者,要站在更高的立足点对稿件内容的局部及至整体重新构思;要涉及搜集材料,如材料残缺需要搜集材料加工补充,如材料有误需要搜集材料更换;要涉及写作,编辑有时需要执笔重写或加写某些段落;要涉及修改,如调整结构或理顺语言等,由此可见,大幅度的编辑加工,与作者的著述活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努力投入的目标与趋向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这么说,编辑的大幅度加工部分地承担了作者的职责,因而既是编辑又是作者,是原作者之后的第二作者。[7]作为被修改作品的作者,他们一般都愿意承认编辑付出的劳动,也有提请编辑共同署名的,但那仅仅是出于感激而非考虑到编辑著作权。更多的情况是,他们认为编辑付出的心血和劳动是编辑的职责所在,是编辑职业道德范围内的事。编辑一直被广泛地赞誉成甘为他人作嫁衣的奉献者,如果编辑主张自己的编辑著作权,往往会招来非议。好像编辑就该忽视个人得失、不计名利,这显然只是一种道德尺度。编辑的大幅度加工既然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就应该纳入法律视野。在一个法制社会,崇尚道德与寻求法律保护从来就不是矛盾的,因此,学报编辑一方面要继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的敬业精神,另一方面也要勇敢地维护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让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承认。

这里还要强调一下编辑的修改权问题。编辑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修改他人作品是其重要工作内容,学报编辑取得修改权是履行编辑职责的前提,其取得修改权的方式有法定修改权、经许可的修改权两种情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8]法定取得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协议取得即报刊与著作权人通过协议取得的修改权,协议主要以稿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学报在稿约中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修改权予以明确。由此可见,著作修改权可因是著作权人而当然享有,也可因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享有。学报编辑的修改权以职务关系为基础,当他们与编辑部之间的职务关系消灭时,他们的修改权便不存在。学报编辑行使修改权引起与著作权人的纠纷应由编辑部负责解决,造成侵权需赔偿损失时编辑部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报出版工作是编辑和作者共同的事情,一篇好的学术论文的诞生是编辑与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作者撰写论文是一种创作活动,而编辑为使作者的手稿转化为正式文献,使作者个人获得的知识成为全社会共知共享的知识,要对文稿进行修改加工,使之内容充实、形式完美,同样也要付出辛勤劳动,亦是一种再创作活动。编辑修改论文是以提高其整体质量为目的,作者创作,编辑再创作,尽管编辑与作者所处的角度不同,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统一的。即提高论文的质量,使之具有传播性,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这方面看实施编辑的修改权与维护作者著作权是一致的。[9]编辑在工作中,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对刊物负责,又要尊重作者的劳动。从法律的高度来认识编辑的修改权,既看到著作权法对编辑修改制约的一面,又要看到其统一性的一面。改得有度,改得有序,切实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行使修改权以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1]王会珍.论学报作者和学报编辑部的著作权保护[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5):95-97.

[2]张连举.论报刊的转载、摘编权 [J].政法学刊,2007,(6):56-58.

[3]晁晓筠.传统学术期刊数字化面临的著作权问题[J].编辑之友,2002,(4):62-63.

[4]张积玉.编辑法律规范论略 [J].兰州大学学报2002,(4):94-100.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胡宏梅.学报编辑与著作权 [J].皖西学院学报,2002,(3):110-112.

[7]秦玉明.论编辑著作权的存在与证实 [J].编辑之友,1997,(5):18-19.

[8]黄燕.报刊编辑修改权论略[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4):124-126.

[9]王鑫.编辑的修改权与作者著作权的制约性和统一性[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1999,(5):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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