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与保险结合的探索
2012-01-27张甦
张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安徽 合肥 230001)
专利权质押贷款与保险结合的探索
张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安徽 合肥 230001)
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真正市场化运行仍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关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如果能够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与科技保险业务结合,则能够分散参与各方的风险,促进该业务走上市场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科技保险
1 专利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了解决困扰科技型中小企业已久的融资难问题,国家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1.1 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自从1995年6月30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专利权可以出质以来,专利权质押融资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配套优惠政策。2007年至2010年9月,全国各类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近200亿元,为前10年总额的4倍。仅2010年1月至8月就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77件,涉及专利504件,融资金额达40亿元[1]。从这个数据来看,专利权质押业务发展似乎已经步入了快车道,然而2010年我国授权的专利数量总共是74万件,其中可用于质押贷款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共42.2万件,这与实际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数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由此不难看出,专利权质押业务要想步入正轨仍需时日。
1.2 现行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分析
由于各省市实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机构的参与度有所区别,因此各地采用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根据贷款有无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质押贷款模式,即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商业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获得贷款;二是专利权担保贷款模式,即企业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再由第三方保证,若债权未能获得清偿,由第三方为借款人代偿债务。
在直接质押贷款模式中,银行直接与借款企业发生质押关系,贷款银行需要独自承担专利价值评估、价值波动等多种风险,特别是专利权变现方面的风险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很难处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贷款操作流程短、发放效率高。借款企业只需与银行和评估机构打交道 (有部分银行直接用内部评估替代了评估机构的评估),这样不仅大大缩短了贷款申请时间,使贷款资金尽快地发挥作用,而且减轻了借款企业的贷款成本,只需支付一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费用即可。从这种意义上说,该模式是具有优势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模式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这是因为该模式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1)贷款银行风险过大。该模式下所有风险皆由贷款银行承担,而银行又很难掌控这些风险,只能相应地提高贷款门槛,这无疑会将一批急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排除在门外。
(2)专利权质押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宁瑞洁说:“我们一直都更注重第一还款来源,也就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这才是保证银行信贷安全的根本,而房产权、知识产权等,无论抵押物形态如何,都是第二还款来源,起到辅助作用,只不过房产抵押处置起来相对简单。”[2]可见在这种模式下,贷款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审查更多的还是基于企业本身经营发展状况的考核,只要企业发展良好就能够偿还贷款,至于专利权本身价值的高低并非是影响贷款发放的主要因素。
专利权担保贷款模式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多采用反担保方式,即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方,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操作实务中,借款企业不再是将专利权直接质押给银行,而是质押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再以自身资信条件为借款企业向银行担保贷款。据笔者统计了解,国内绝大部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都采取了专利权反担保贷款方式。
与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模式相比,担保贷款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主要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贷款银行的风险被大大降低。在打消风险顾虑之后,银行参与该业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为推广普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因此目前大部分专利权质押贷款选择的是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
第一是担保机构的资质问题。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各类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其中既有地方政府出资或各部门牵头成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有某行业某区域企业联合出资建立的民间担保公司。目前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开展业务的规则、业务人员及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得众多的担保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把还款希望完全寄托于这类担保公司,银行存在较大风险。
第二是政府资金的风险问题。许多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在选定担保项目时,往往看重的是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甚至考虑申请人的“关系后台”,忽略了对专利价值评估和企业偿债能力的严格审核。一旦出现风险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其结果是贷款银行损失极小,而担保公司损失极大。由于担保公司担保失误往往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政府的支持和财政拨款很可能都被付之东流。
第三是担保资金的利用率问题。以浦东为例,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通过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专项担保基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大为2倍的贷款额度。据统计,截至2009年1月这笔专项担保基金已达8000万元,应该可撬动银行发放1.6亿元贷款,但实际贷款总额是6070万元,只占可贷款总额的38%。从贷款企业的规模看,贷款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为2699万元,资产规模1000万~5000万元的成长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9.1%,而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初创期企业所占比例仅有四分之一,这与旨在帮助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渡过发展难关的初衷有所偏差[3]。由此可见,担保机构在借款企业选择上的谨慎,往往会造成担保资金利用率偏低的问题。
2 保险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作用
在现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中,主要是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分担贷款风险,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单位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最终造成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上过于谨慎,从而使许多渴望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特别是担保机构资质的不确定性,使得这项业务在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如果这时能够引入保险业作为分担风险的另一重要角色,将可能有效地弥补现有模式的不足。
2.1 保险的特点及其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影响
从性质上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和科学性是其基本特征。与其他经济手段相比,保险最突出的特点是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而保险人的资金来源则是由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银行经营需要追求安全性原则,而保险则不同,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来说,银行往往因其较高的风险望而却步,但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经济手段,因此只要设定合适的险种和费率,高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也可以纳入保险业务之中。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与银行贷款需要经过严格评估不同,投保人只需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保费即可建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审核并不会涉及专利权质押的价值评估,因为保险公司在设定保险合同时已经从大数原则进行考虑并体现在保险费率上。审核环节上的简便无疑能大大提高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效率。
2.2 现有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不足
针对高风险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设立的保险在国际上已有不少先例,这类保险的设计初衷是转移由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诉讼所产生的高额费用负担[4]。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险种:
一种是专利侵权责任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该险种最早于1994年由美国国际集团推出,是专门适用于被指控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制造者、使用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保险。该险种能有效弥补CGL(普通商业责任险)的不足,转移各种应诉侵权诉讼中产生的费用,为中小企业提高在侵权诉讼中的应诉抗辩能力,因此被称为潜在侵权人的“护身之盾”。
另一种是专利侵权执行险 (Patent Infringem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与上一险种相对,该险种针对知识产权人因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在提出诉讼或调解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该险种满足了公司防御可能遭遇专利侵权的需要,被称为专利权人的“进攻之矛”。由于许多小企业在遇到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侵权时,在维权过程中所产生的高昂费用反而使其受到更大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执行险往往是很多科技型企业的必备险种。
上述险种的运用,对降低企业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或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可能产生的费用风险起到一定作用,但这些险种主要是在巨额知识产权诉讼较多的欧美发达国家较为流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诉讼费还不高,这些险种的必要性和实用性都大打折扣,同时这些险种也难以对减少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起作用。
2.3 科技保险助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不能为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切实的帮助,这就要求我国保险业有所创新。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联合推出了以保险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业务,其目的是为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因素而导致开发项目失败、中止和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风险。科技保险由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通过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科技保险的实施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产生帮助:
第一,科技保险的险种设置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可以直接降低贷款银行风险。该险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专门针对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设计。当投保人 (借款企业)连续3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该险种可以说是为专利权质押贷款量身定做,非常具有实用价值。对于借款企业来说,尽管该险种的保险费率比较高,但如果给予相关配套优惠政策,仍能充分调动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对于贷款银行来说,由于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其风险将被大大降低,无疑能提高其贷款审批发放的意愿和效率。
第二,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的设置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为其顺利偿还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重要的辅助作用。科技保险的险种设置比较全面,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保险,基本涵盖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可能遭受的风险。换言之,企业投保上述科技保险之后,其研发生产等重要活动和关键人员的健康安全都得到了有效保障,使企业更具有可靠性和竞争力。贷款银行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审核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3 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与保险结合的建议
科技保险是一系列涉及科技活动的保险业务,它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偿。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保险公司的参与增强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可控性;对于借款企业来说,投保科技保险能够在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获得有效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操作避免了担保公司可能的政策性失误,减小政府损失的风险,可谓一举多得。为了更好地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与科技保险的结合,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应进行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推出的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业务,该业务为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风险提供保障,本应大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投保量却远少于其他险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投保门槛较高,必须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另一方面是保费较高,中小企业一般贷款业务风险并不高,无需投保该险种。因此,建议适当调整该业务的保险范围,首先将投保人范围扩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他们也是贷款需求最高的企业。其次可以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列入保险范围,并作为重点投保对象,这样才能有力保障风险较高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体现科技保险的价值。
第二,银行应当将投保科技保险纳入企业资信评估标准之一。银行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偿还债务能力及专利情况等,如果能将企业是否投保科技保险列入企业资信评估标准,不仅能够展现科技保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驾护航的意义,也能切实体现投保科技保险对企业经营信用风险的有效分散。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科技保险的保费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2006年12月中国保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正式规定将科技保险保费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无疑会影响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建议税务部门先在各科技保险试点城市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
第四,财税部门应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鼓励其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件能够落在实处的好事,但对保险公司来说,该业务风险较大,可能会影响获利,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建议对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扶持政策,即保险公司采取科技保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的70%抵扣该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该业务的积极性。
4 结语
专利权质押贷款存在较高的融资风险和随之而来的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单纯通过市场机制来推动很难获得发展。对企业来说,融资成本过高使得其在没有其他合适融资途径的情况下只能放弃贷款;对贷款银行来说,融资风险过高使得其对专利权质押不会产生很大的兴趣,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从目前实施中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看,各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制度上的不足,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促进作用有限。为了分散参与各方在该业务开展中承担的风险,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金融体制并进行不断创新,其中引入保险机制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只有大胆进行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才能切实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出重要贡献。
[1]赵建国.专利权质押迅速开展 融资金额近250亿元[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9-24.
[2]冯娟.上海银行业: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难题[J].金融时报,2009-10-10.
[3]谢昌.对浦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调查分析和建议[J].浦东开发,2008,(10):34-36.
[4]胡丽君,郑友德.美国知识产权保险透视[J].世界知识产权,2003,(4).
Study on the Combination of Patent Pledge Loan and Insurance
Zhang Su
(Department of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Archaeology,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Hefei 230001,China)
The patent pledge loan business has made some progress,but still not entirely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risks are not effectively controlled,the participation of relevant institutions is not enthusiastic.The combination of business and the technology insurance can spread risk and promote the business onto the road of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Patent pledge loan,Insurance,Technology insurance
2008年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质押贷款若干问题研究”(09030503038)。
2011-05-04
张甦(1982-),男,安徽合肥人,理学硕士;研究方向:科技政策。
G306.0;F840
A
(责任编辑 刘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