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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情节界定之我见

2012-01-27康纪田

中国煤炭 2012年3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危害性客体

康纪田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省娄底市,417000)

非法采矿罪的情节界定之我见

康纪田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省娄底市,417000)

修正后的非法采矿罪,给予惩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认为这尽管合理一些,但比修改前更难把握和操作。必须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明确的边界则无法定罪量刑。提出认识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正确界定情节的前提,情节严重不是构罪要件而是惩罚的要件,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途径界定情节。

矿业 非法采矿 犯罪情节

1 亟待界定非法采矿罪的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修正为:“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把之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正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且,将破坏矿产资源物权的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在立法目的上更加接近于犯罪本质。但是,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亟待明晰的对象。

非法采矿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一种综合性规定,本身只是一个大致范围,没有很明确的界限,法律条文规定具有模糊性。如果非法采矿情节犯中的情节飘忽不定,条文本身不明确,定罪范围可以扩大或可以缩小,则非法采矿罪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而且,法律的功能更重视事前的预防,如果条文本身就规定得模糊,则很难让社会和公民明白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另外,如果条文规定得模糊,将明显减弱犯罪成本而不利于惩罚犯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己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情节严重到何等程度才能受到刑事惩处,现有法律条文中完全找不到答案。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43条关于非法采矿罪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更加方便法律的适用,但是以一个笼统的“情节严重”去适用,将更为盲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43条修改后,很难看到遏制全国普遍性非法采矿的势头,重要原因在于法定“情节严重”至今未能细化,导致司法实践无法操作,因而不利于准确和有效地惩罚犯罪。

2 非法采矿罪客体是把握情节的前提

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和对象是什么,在学术界从来没有统一过。非法采矿罪的关键是主体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那么,采矿许可证所保护的和非法采矿所侵犯的是什么,在确立犯罪客体时必须明确。在学术界,关于对非法采矿罪的此次修正,没有瞄准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学术界较多的争议在于,“非法采矿罪的直接客体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不是单一的:“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具体可表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中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还有学者认为更复杂: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争议中,都趋向于矿产资源产权是基本的犯罪客体。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是财产性犯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所有权。然而,为了准确定罪,要求犯罪客体十分明确而裸露于外。犯罪客体的不确定,即便是专业的执法者因为缺失准确评价和判断的标准,很难迅速而果断地发现和认定某种行为的犯罪,迫使严谨的司法人员不敢轻易地做出结论。在刑法修正后,客体不确定性再加上“情节”的模糊性,司法人员更难定案。

实质上,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只有一个,而且简单,应当是侵犯矿业开发市场的进入管制制度。这从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意义可以说明。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现行采矿许可证包含的保护对象很复杂,矿产资源物权也包含在内,但实质功能只是采矿的进入许可权授予。这应将待开采的矿产资源归属物权独立出来,与物权归属主体对特定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进行区别。前者是投入市场的要素和劳动对象,后者是劳动者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过程。关键是,前者是自由的,而后者必须经过政府严格批准,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才能进入采矿市场。并且采矿市场的进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严格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矿业市场。这在经济学方面称为市场进入管制,在西方经济学中称为“社会管制”,在法律上称为“特许权”制度。这也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矿产的开采,比其他行业都容易产生有害的副产品,包括:开采以及选矿时的矿渣、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开采时导致地表断裂、下陷和泥石流等;植被毁损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矿业工作场所风险,包括隐患对矿工生命的威胁以及对矿工健康的慢性损害。从非法采矿罪所影响的这些对象来分析,非法采矿罪的构罪对象是广泛的,而不是单一的。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矿产资源,其他资源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看不到采矿许可制度的实质性目的,仍将非法采矿罪视为一种“财产性”的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其实,国有矿产资源属普通的物权,已设有专门的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类型,无需行政许可制度的特别保护。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罪而言,矿产资源不应该成为犯罪的主要对象,而主要的犯罪对象是生态环境、健康安全以及社区生活等公众利益。因为矿产资源物权容易被保护,而公众利益的市场局限性需要掌握公权力的政府管制以致于保护。采矿的进入许可制度则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从非法采矿罪侵犯的主要对象可以进一步证实,非法采矿罪客体是侵犯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

明确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认定犯罪情节的前提。因为犯罪情节是围绕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展开认定的。如果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将矿产资源作为犯罪对象,则无法真正认识犯罪情节。因为围绕财产性犯罪去确定情节,会过于狭窄,被漏下的情节比确定的情节更多。

3 情节严重是基本犯罪构成的扩展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法》第343条明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是相对比而存在的。对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情节严重,应以情节一般为前提,没有一般情节的对比与参照,也就无所谓严重情节。一般情节反映了在一般环境下违法行为的破坏程度,表现出一定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

非法采矿罪的一般情节,在于基本犯罪已经构成:在犯罪客体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在犯罪客观方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实施了完整的采矿行为,如果仅将工具带到采矿地,或雇工、约定采矿等,不是完整的行为而属于情节轻微;犯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并属于故意违法。在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中,关键是客观方面:主体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客观方面已完成,则犯罪客体就明确了,这两者的结合说明非法采矿罪成立。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属于情节一般。这里,主要是将基本犯罪的已经构成作为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如果基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继续扩展,则主体行为往情节严重的方向发展。实施了基本的行为就构成非法采矿罪,这是多数国家的作法。在波兰、印度和巴西等矿业发达国家,实施了基本的行为,不但构成犯罪而且应受到惩罚。《巴西环境犯罪法》第55条规定:“未经授权、许可同意或特许的,或者不按批准授权、许可从事探矿、采矿或提炼矿物资源的,处以6个月至1年的拘留和罚金”。

深入理解我国非法采矿罪的刑法条文可以知道,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实施了该行为已构罪,但构罪以后还不能给予刑罚。只有在构罪以后,而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味着情节不严重则不惩罚。对于非法采矿而言,如果只具有一般情节没有“严重情节”,虽然也破坏了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但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没有必要施以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必须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但是,这一综合性要件是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前提的,即在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而附加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情节。

非法采矿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立法时认为,通过强调犯罪基本构成的具体内容,还不能足以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而使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要件。尽管这样的规定还是过于宽松,会从事实上放过一些犯罪,但立法应考虑承受力和认同率,不可能一步到位,这就为以后的进一步修正准备了内容。不可否认,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抽象性,但这是对大量具体事实进行概括的结果,而且这种抽象性又反过来使认识对象灵活、具体和明确。法律所要面对的非法采矿现象很复杂,而且多变和不确定,立法时不可能预见的情况相当多。在这种情况下的立法使用模糊性和概括性规定,能使法律适应复杂的现象与变化的形势。相反,如果法律对非法采矿现象规定得越具体,那么漏洞也就越多。因为不能预见非法采矿的所有情况而必然会漏掉众多应当的情节,即使能预见的部分也因要作冗长表述而使刑法失去简短价值。于是,立法时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保持了法律的简短价值和灵活性。不对非法采矿的各种具体情节作出规定,而是概括规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这样,任何情节严重的具体现象,都能包括在“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之中。但是,刑事立法以后,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典型案例归类等领域里的任务就很繁重。而且,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需要经常学习和吸纳这方面的成果。

4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表现

尽可能地界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表现有两条途径:抽象式和列举式。抽象式,是将“情节严重”概括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实施后进一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即一般情节的继续扩展。列举式是在抽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和条文化,即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列举。

4.1 关于“情节严重”的几种主要情况

(1)在行为上起主要作用而加大社会危害性: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或不听劝阻,或威胁矿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等。

(2)违法行为的地点不同而加大社会危害性: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进入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进入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采矿;进入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进入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采矿;进入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或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进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采矿等。

(3)违法行为的环境条件不同而加大社会危害性:在发生地震、洪水、疫情爆发、暴风雪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时候非法采矿。

(4)违法行为的场所风险而加大社会危害性:在非法采矿的工作场所,因采掘技术、设备和方法等因素已形成的风险状态,足以威胁到矿工的健康与安全,且风险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5)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而加大社会危害性:实施了非法开采行为,将已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占为己有,并达到一定数额。这个数额标准,应比照盗窃罪的标准甚至还要调低,因为非法采矿罪牵连盗窃罪,应从重罪处罚。

(6)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而加大社会危害性:实施非法开采,植被和森林受到一定的破坏,或农田、水利和房屋等使用价值受到一定影响等。

(7)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关系紧张而加大社会危害性:非法开采,导致相邻纠纷、社区利益受损以及社区关系紧张等。

(8)违法行为对抗行政处置而加大社会危害性:在非法开采中,行政检查时依法明确制止开采,但拒不停止开采;在行政处罚时,毁灭证据、隐匿已开采出的矿产、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等。

4.2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主要情况

情节严重到特别严重是一种“升格”情节,这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社会危害性。根据非法采矿罪侵犯对象的广泛性分析,主要是情节严重的后果在扩大,产生了重大甚至巨大的危害性,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具体表现为:在矿业场所,因生产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伤亡,即使轻伤也算后果严重;在地质灾害方面,因开采导致山体滑坡、地表断裂、房屋严重受损等;开采出来的矿产据为己有的价值超过情节严重的数额;在情节严重中所列出的地点采掘,诸如进入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采矿等,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殴打制止和处置非法采矿的执法人员,并构成轻伤;非法开采导致社区矛盾升级,如械斗、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事实而让人难以发现和查出,比如以林地承包、边坡整理、办其他小型企业以及房屋改建等;在情节严重中所列举的情节,有两个以上的事实同时出现。

4.3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罪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中,当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可构成数罪。如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采矿安全事故;据为己有的采出矿产价值较大,按盗窃罪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导致人员死亡以及房屋毁损等。这些后果都是一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属一个犯罪行为牵出另一个罪名。凡情节特别严重时,按另一个罪名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择重罪予以判处。

[1] 刘权衡.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J].西部资源,2005(6)

[2] 谢青霞,吕东锋.对我国刑法第3 4 3条之思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2)

[3] 雨仁.非法采矿罪[N].中国矿业报,2011-5-31(5)

[4] 康纪田.论非法采矿罪的重构[J].中国煤炭,2006(11)

[5] 吴占英.论非法采矿罪[J].河北法学,2002(3)

[6] 李勇.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N].人民法院报,2007-6-5(6)

The definition of circumstances of crime of illegal mining

Kang Jitian(Loud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Loudi,Hunan 417000,China)

The punitive condition of revised crime of illegal mining is“seriousness”.This is reasonable,but more difficult to grasp and operate than before.The extent of“seriousness”and“particularly seriousness”must be defined,and no clear boundaries unable to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Understand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mining is the premise of correct definition.Seriousness is not the elements of crime but the elements of punishment,and by the way of general type and list style to define the circumstances.This paper makes the definition to pave the way for judicial and academic interpretation.

mining,illegal mining,circumstances of crime

TD-9

B

康纪田(1957-),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研究。

(责任编辑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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