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现状与思考
2012-01-26李虹彦李君歆吉林大学第一学院护理部吉林长春3002
李虹彦 殷 欣 刘 涛 李君歆 (吉林大学第一学院护理部,吉林 长春 3002)
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人问题的现状与思考
李虹彦 殷 欣 刘 涛 李君歆1(吉林大学第一学院护理部,吉林 长春 130021)
社会养老机构;虐待
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78亿,2015年将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从现在的13.26%增加到16%〔1〕,在未来1~2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2〕。为有效地应对“老龄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国家大力呼吁社会养老机构专业化的照顾和帮助〔3〕。然而,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就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的现状进行综述,并分析产生原因及应对对策,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提供依据。
1 国内外公立养老机构虐待老年人现状
1.1 国外现状
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19世纪80年代之前,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并未引起重视,直到19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研究者开始进行相关报道和研究〔4,5〕。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虐待的表现形式、医务人员对虐待的认知状况和虐待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1987年由美国国会授权进行的一项研究,将养老院中虐待老人的行为确定为肉体虐待、性虐待、感情或心理虐待、供养忽视、经济剥削、自我疏忽以及其他虐待行为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近年来,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的发生率逐年增多。美国国会政府改革委员会2001年7月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美国有30%的养老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虐待老年人问题,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美国有5 283家养老院发生过虐待老年人事件,总数高达9 000起左右〔5〕。加拿大安大略省健康和长期照顾机构对社会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养老院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虐待老年者事件由2003年的446起增加到2006年的14 161起〔6〕。且随着养老条件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易察觉的虐待形式如感情心理虐待、供养忽视越来越普遍,如言语上的攻击、侮辱、恐吓、羞辱、骚扰、冷漠;以及不能及时满足老人对食物、饮水、衣物、住房、个人卫生、药物、舒适、个人安全和其他必需品的需求等〔7〕。医务人员被认为是发现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受虐现象最主要的人群,Almogue等〔8〕对医护人员对社会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受虐问题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知晓情况和态度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医护人员对老年人受虐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且医生和护士的知晓度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并提出应增强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居住者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此减少相关事件发生频率。国外对社会养老机构中的老年居住者均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相关机构和网站,在网上公示虐待的各种表现形式及投诉电话和通信地址,方便公立养老机构的受害者及家属投诉〔9〕。
1.2 国内现状
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在2009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鼓励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公立养老机构;2000年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鼓励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1〕;2011年9月印发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10〕;1994年发布了护理院基本标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卫生部对旧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11年3月印发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对护理院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11〕;2012年1月6日,卫生部制定并颁发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指出:要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水平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之一,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12〕。可见,近年来,我国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尚不成熟,对居住者的受虐问题关注不够。我国公立养老机构中虐待老年人的事件尚无权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未制定法律及设立专门机构和权威网站对受虐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与国外尚有一定差距,有待今后加强和完善。
2 养老院老年人虐待产生的原因
2.1 经济原因
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社会养老机构不情愿雇佣更多的护理人员,且被雇佣的护理人员工资水平较低。一方面,养老机构中照顾者的劳动力远远不能达到居住者的要求。例如:为了避免由看护不到位而导致的坠床、跌倒等安全事件的发生,一些养老机构中仍然出现过度约束的现象;由于护理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居住者的生活护理上,很少关心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居住者之间的人际关系〔13〕。另一方面,低工资、高工作强度导致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且流失率较高,护理员的流失进而使此行业的经验积累成为问题。以上原因导致护理人员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服务。
2.2 法律原因
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有待成熟。1973年美国老年人法案为大多数保护老年人权利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4〕。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免受虐待,美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仍在持续改进中〔8〕。我国还没有保护老年人免受虐待法律的正式出台,对虐待老年人行为遵循的仍是“不告不理”的准则,即只要老人不告,司法便无法介入。很大一部分养老机构中居住的受害者没有自己报告并阻止受虐事件发生的能力,而一些居住者没有家属或家属不能经常来探望,使一些虐待老年人事件不能及时被发现和报告,增加了虐待老年人事件发生的风险。
2.3 培训不足
关于长期照顾的一些研究者曾指出培训不足与虐待老年人现象的发生关系密切,并呼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6,15〕。丁华等〔3〕对社会养老机构的质性研究结果显示:养老院中护理人员专业化队伍亟待加强,除了一些单位转产兴办的养老院拥有单位职工外,其他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大都从劳务市场招聘,大部分工作人员为新进城的民工,此前从未接触过护理行业。养老机构中工作人员大多数不知道他们哪些行为会对居住者产生虐待,也未意识到老年居住者们的心理需求,同时也缺乏预防和处理受虐事件的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常常在无意识中已经造成了对老年居住者的虐待。
2.4 忽略老年人的社会属性
老年人是社会中弱势群体,退休的老年人失去了他们的部分社会角色和经济能力。在经历老化的过程中,他们的社会属性和生理能力同时减弱,老年人被社会置于次要位置,一些公共卫生机构及社会养老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开始忽略老年人的心理需求〔16〕,老年人无意识地受这种看法的影响,心理也变得更加脆弱。工作人员为老年人安排吃穿住行,提供他们认为正确的护理措施,使他们感到自己的需要被忽略、权利被剥夺、人格受到了攻击。尤其某些因年迈体衰而逐渐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在生活起居方面对他人的依赖性更强,他们被虐待的可能性较有自理能力者更大〔5〕。
3 养老院老年人虐待的应对对策
3.1 加强政府支持
首先,增加政府对社会养老机构的财政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养老支持的专门款项,逐级向下分发,并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社会养老机构改善机构设施、雇佣高素质的员工,为老年居住者提供高质量的照顾,降低将负面情绪转化为为虐待行为的可能性。其次,加强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的支持,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并保证有效落实。再次,大力兴办各种为社会养老机构受虐待老人服务的机构。借助信息化发展的优势,建立相关官方网站或借助新闻及平面媒体,鼓励社会及家属参与监督,使受虐待的老年人或目击者可以通过多渠道申诉,使老年人受虐事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申诉和解决。
3.2 加强培训与督导
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缺乏系统科学的专业知识,只能完成基本的服务项目,不能处理老人的紧急或特殊需求〔3〕。因此,应建立规范化的培训体系,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培训教师进行资质审核,对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应有统一要求,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老年学概论、老年人的基础护理、常见老年病护理、老年人心理护理及沟通技巧、老年人虐待的表现形式及预防措施。对护理人员应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随时对护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指导,逐步建立一支训练有素、高素质、稳定的服务人员队伍。
3.3 改变社会养老观念
由于社会长期受传统的“老人无用论”观念的影响,不能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价值。随着老年化进程的加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所长任远教授提出要改变“只养老不用老”现状,合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提倡建设“生产性老龄社会”〔17〕,合理满足老年人的就业需求,实现其自我价值的建议对社会养老机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社会各界应积极考虑合理开发社会养老机构中居住者的资源优势,使其“有所为”,减轻其悲观心态,降低其受虐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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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EB/OL〕.(2012-1-6)〔2012-1-16〕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 business/htmlfiles/ mohyzs/s3593/201201/53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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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张炯强,杨 扬.复旦人口学专家为上海应对老龄化支招,改变“只养老不用老”现状〔N〕.新民晚报,2011-10-31(6).
R592
A
1005-9202(2012)21-4846-03;
10.3969/j.issn.1005-9202.2012.21.130
1 美国纽约州立布法罗大学护理学院
李君歆(1974-),女,在读博士,主要从事老年护理研究。
李虹彦(1970-),女,副主任护师,硕士生导师,硕士,主要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研究。
〔2012-04-19收稿 2012-07-04修回〕
(编辑 袁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