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卫生标准研讨会各标委会工作经验介绍
2012-01-25严卫星,汤学军,陈祖培
食品安全标准与舆情应对严卫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
从高层领导到监管部门,从社会公众到媒体,从国内外食品行业组织、食品企业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不对食品安全标准高度关注。
近些年来,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热点事件层出不穷,但是食品安全的本质仍然没有改变。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由致病性微生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此外,环境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迁移污染也是食品安全的主要来源。
广义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包括食品本身所含及生产加工产生的有害物质;新资源、转基因、辐照等新原料新技术引发的担忧;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的隐患;食品添加剂滥用和违法添加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等等。
社会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源自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贸易全球化带来的。二是现阶段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到现在还没脱离小多散的一个局面;很多小微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甚至由于道德诚信的缺失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监管,许多原来没有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得以曝光;与此同步的还有公众食品安全知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部分媒体的报道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信息多、转载多、表象多;调查少、求证少、科学分析少。同时采取了一些吸引公众的修辞来描述事件,还采用选择性的观点来点评事件,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夸大事实、以偏概全、以讹传讹、混淆概念的情况。
部分媒体在评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时,经常会出现以个案置疑行业,将局部风险解读为系统风险,把微观的真实性推论为宏观的真实性,笼统地把食品中检出的有害物质等同于有毒食品,将掺杂使假等同于不安全食品,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等于健康损害,把质量问题与安全委员混淆等等。这都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舆情对食品安全不利。
现阶段,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出现缺位、滞后,单一单调单次,音不统一、调不合拍等情况;而专家由于谨言慎行和科学理性的欠缺,会导致失语。相对于媒体的多角度、多方位、多频次、轰炸式、滚动式,形式多样、数量众多、导向明确、不断强化的报道,普通公众受制于有限的信息和非专业的判断,在大多数场合,会对媒体的言论全盘吸收,而对政府和专家的观点进行选择性吸收,从而导致对食品安全的误解更多。
在处理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应对媒体应该有以下几个基本观点,即要主动及时、积极应对,要尊重事实,还原事件真相,要学会换位思考,回应关切的问题,还要立场鲜明、观点明确,要公开透明、公正至上、科学有序,同时还要注重引领。
针对某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在面对媒体时,首先要第一时间站出来谴责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尽可能详尽地说明事件发生及波及的范围,深入阐述已采取及后续将采取的措施,并清晰地告知事态是否已被控制。此外还要科学地解读可能的健康风险并告知规避的方法,如已食用,则要告知可能造成的身体损害以及程度,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并给出预后方案。如果涉及到标准,就需要详细地告诉媒体是否与标准有关联,说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下一步的标准工作等等。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与媒体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大众语言而尽量避免专业术语,同时要诚恳地邀请媒体参与监督,并感谢媒体的支持。
具体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日常工作中的风险交流,我们采取的措施有:邀请媒体公众参与标准制定的全过程,在标准发布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同步公布标准解读、实施问答,及时回应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定期举行标准交流会,通过网站、微博等形式与公众随时交流等等。
以科技促发展—卫生信息标准建设汤学军: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卫生信息化3521工程的目的是居民健康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医疗的协作。
“十二五”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顶层涉及、突出政府主导,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方便群众就医,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因此,卫生信息标准工作的发展重点是深化医改信息化,以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突破口,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架构、编制信息标准发展框架、加强科研和政策水平,打造一个集技术咨询与宣传培训、标准应用调查与评测、卫生信息标准管理于一体的平台。
卫生信息标准的基本框架由基础类标准、数据类标准、技术类标准和管理类标准构成。2008年~2012年,卫生信息标委会计划制修订卫生信息标准138项,实际制修订151项,其中已发布或即将发布74项、送审57项、正在研制中的有20项。目前以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平台以及主要业务系统为重点的相关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已制作完成,能够满足互通互联的基本要求。
在经费筹措层面,卫生信息标委会广辟渠道,多途径争取。一方面是通过工作经费申请,结合挂靠单位的职能任务,按年度申请财政工作经费,2010~2012年共获得630万元;第二条途径是申请科研经费,标委会积极申请科技报、工信部、国防科工委等科研项目经费,2010~2012年共获得1 155万元;还有一种途径就是将标准工作融入医改信息化专项工程,国家发改委基层医疗项目明确由我部统筹标准。
在标准宣贯层面,标委会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同时还发布了多个调研报告。利用政、产、学、研多渠道推进卫生信息标准合作发展,创立了政产学研合作模式,并实现了卫生信息标准从立项、研制、审核、批准发布到培训、应用、应用调查与评估、需求(修、废)全程动态管理。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研制与宣贯陈祖培: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制定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目的在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使人们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使补碘带来的效益最大,而其副作用降至最低水平。在标准修订前,现行的食盐加碘浓度,全国儿童的尿碘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各省具体水平为:9个省处于适宜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实际只有1个省始终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自1995年以来,我国加碘盐企业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使碘盐的碘含量和均匀度都有了明显提高;此外由于碘酸钾特有的稳定性强的特点,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损失量大大减少,从而保证了盐中碘含量的稳定,为本次碘盐中碘含量的适度下调奠定了基础。
本次标准修订从缺碘程度、盐的摄入量和饮食结构三方面考虑,以儿童的尿碘适宜水平(不是孕妇)来确定食盐加碘水平,同时提高了碘盐中碘含量的均匀度。
标准的宣贯首先确定的是宣贯的重点问题,根据媒体、专家和行政部门的反映,对新标准的主要错误认识有:过去实施的统一浓度是错误的;过去的浓度太高造成了碘过量,20~60mg/kg 调整为20~30mg/kg,浓度下调了一半;以及对碘盐均匀度的误解。同时要重点阐明将盐碘浓度的选择权下放给地方的必要性。对以上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贯。
在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利用2010年5月召开的“中国防治碘缺乏病高层论坛”期间召开的全国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媒体沟通会,介绍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在标准颁布之初,卫生部会同发改委等9部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同时向各省征求新盐碘标准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汇总后,制成宣传材料,统一宣传口径。编制了《碘缺乏病宣传手册》大众版和医生版,分别印刷2万册和1万册发放给各省,供各省宣传使用。
2012年年初,受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在山东、安徽和福建3省(调整前分别处于适宜、充足和过量水平)开展为期一年的跟踪调研。主要调查3省居民的盐碘水平和尿碘水平,以便全面了解《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实施后我国居民碘营养状况,其目的是为了调查调整后当地的盐碘浓度是否合适,也为标准宣贯提供科学资料。2012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防治碘缺乏病日媒体沟通会,介绍了我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有关政策和目前我国碘缺乏病防治进展情况。并利用我国第19个“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进行了主题为“科学补碘,健康一生”的宣传活动。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取得的成功,主要归功于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广泛征求并能充分听取意见,这方面的意见包括主管部门如卫生部、发改委、工信部的;执行部门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中盐公司及其两个检测中心;技术部门如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的地方病、内分泌、营养领域的专家;同时还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其次是充分依靠主管部门,卫生部疾控局、政法司、卫生监督中心和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再有就是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广泛的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