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业病诊断 保护劳动者健康——第六届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盘点
2012-01-25周安寿,朱秋鸿
随着我国就业形势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数量迅速增加,同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企业忽视劳动者健康保护和生命安全,致使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所以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历史沿革
自1963年我国颁布第一个职业病诊断标准《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以来,特别是1981年卫生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后,经过广大职业病临床医师的努力,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已形成自己的体系。截止至2012年7月,本领域已制定和修订的职业病及其相关标准共115项,其中技术规范2项、职业病基础标准3项、生物限值标准15项、职业中毒标准65项、尘肺病标准2项、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标准6项、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标准1项、职业性皮肤病标准7项、职业性眼病标准5项、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标准3项、职业性肿瘤标准1项、其他职业病标准5项。
标委会简介
第六届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主要负责职业病诊断及相关基础标准、生物监测标准、职业病名单和职业病分类、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指南、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届委员会有22名委员和2个单位委员组成,涵盖了疾控、职防院(所)、大专院校、综合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等人员。主任委员李德鸿研究员是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首席专家,同时设副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1人。标委会委员包括职业病临床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等。
工作成果
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政策性很强的强制性卫生标准,是诊断职业病和取得工伤认定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依据,关系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同样也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本专业委员会在标准的审查方面采取了两次信函征求意见和两次会审的方法,在每次的信函征求意见后,起草人都会认真汇总,对没有采纳的意见,给出合理的解释。在会审时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一并提交给委员。保证每个标委会委员能够有充分的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保证标委会一切按组织原则办事,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2008年~2012年期间,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共有30项计划立项。5年中审查44项标准,其中31项已经颁布实施,目前有13项标准已经通过预审,计划在8月下旬送审。2012年立项的6项标准正在起草过程中,进展顺利。
本届标准委员会对已颁布实施标准共进行了两次清理复审。清理复审工作主要由秘书处牵头组织,第一次现行标准清理复审邀请了部分专家参加审议工作,会议复审了除正在报批和研制标准外的65项职业病诊断标准,对于以后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2010年,按照卫生部政法司《关于编制2010年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首先对现行标准进行复审,对截止到2009年标龄已满5年的现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复审,其中需修订的标准表明拟修订的年度,并将结果按时上报卫生部。基于《职业病诊断编写指南(GBZ/T 218-2009)》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已经进行了修订,现行的标准在编排格式、使用范围的描述等方面修要进行修改,因修改涉及到很多标准,为此,标委会作出工作部署,拟定相关修改计划,按计划逐步落实修改工作,标委会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下,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一批5项标准以快速通道的方式集中进行修改。
标准技术咨询及宣贯
在2008年至目前,标委会共接到咨询电话、信函等标准咨询49件次,其中11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后发文回复。
为促进基层单位正确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新标准,提高职业病诊断人员正确执行新标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职业病诊断质量。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8月26~29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职业病诊断制修订新标准培训班,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关领导2名和10名专家。参加培训的人员主要来自各省市CDC、职业病防治院所、基层医院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与管理人员,共计56人。会议主要对近几年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内容,以及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存在常见问题与处理办法等进行了培训、研讨和交流。
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实施,本标委会秘书处协助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在广州举办了职业病诊断标准宣贯培训会议。来自全国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院及职业病诊断机构230余名代表参加了培训。卫生部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同时邀请了标准起草人对2010年新发布的多项诊断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未来展望
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组织制修订的诊断标准是按照目前实施的职业病目录(2002年3月由卫生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修订和发布的)予以部署和落实的。随着大量化学物质的应用和各种新型产业的诞生以及各种新的工艺的不断出现,职业病的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加,有些新的化学品已经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由于其相应的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没有纳入职业病目录,所患职业病则不能被诊断,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标委会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研制工作方面,也受职业病目录的限制。2010年3月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并批准了新修订的职业病名单。目前卫生部联合其他部委已经启动了对我国职业病目录的修订,新的职业病目录预期将很快出台,职业病诊断标准制修订工作将有新的发展。
由于新的职业危害和新的职业病不断出现,而对这些职业危害的认识和职业病的临床认识和发病机理认识都非常有限,许多仅仅是随机的观察和积累,远远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对制修订诊断标准技术要件的认知尚有距离。目前卫生部增加了标准的基础研究经费,本标委会也会加大标准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文 / 周安寿 朱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