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伦理委员会名与实的几点思考
2012-01-25朱慧
朱慧
医疗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许多传统伦理观念无法解决的复杂课题,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此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文化水平、法制观念、人权观念不断提高,使人们对患者权利、治疗和试验的知情同意等问题的认识与关心程度大大提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临床医务人员的自律很难保证技术的合理与合法性,必须借助一种外部监管组织,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医疗新技术进行评判。协调和解决这些道德要求和道德难题,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伦理调控功能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医院虽然建立了伦理委员会,但却不开展活动,形同虚设,伦理委员会审查的可行性较差。
1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设置标准及设置现状
1.1 设置标准
为引导和规范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推动生物医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类解除病痛、增进健康服务,卫生部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委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可以连任。
1.2 设置现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茅益民曾说过:“医学伦理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事物,它是纯粹的舶来品。中国的医学伦理有着很好的章程,只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很好地执行”。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以来,因评审标准中涉及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各家医院基本都设有伦理委员会,但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发展不平衡,目前除了一些大型医院真正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外,其他一些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基本处于名不副实的状态,多数机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发文成立医院伦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行为规范性尚不健全,工作制度还停留在初建阶段,缺少对伦理委员会的管理监督。
2 医院伦理委员会存在的价值
2.1 维护患者的利益
在高度专业化的医疗领域中,患者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其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十分有限。医院伦理委员会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有效地维护患者和社会人群的利益。医院伦理委员会能够保护病人和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利和尊严,避免他们遭受不必要的危害。如审查有无实施知情同意、医生或研究者是不是单纯追求研究成果而忽视了病人和受试者的人权[1],伦理委员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方位的伦理审视,有利于提高治疗和研究的伦理性。
2.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学研究质量等方面有着显著的贡献。尤其是研究人员或医务人员在提出申请之前,对准备申请的项目向伦理委员会进行咨询,起到了提高医疗质量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伦理委员会在保护患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形下,由伦理委员会作为代理决策,一方面避免了医方决策的风险,同时与医生决策相比,更加妥当周全。原因在于,它的决策形式类似于司法上的合议制,它组成人员的多样性也使得医疗决策涉及的多方面利益得到考量与平衡。
2.3 协调医患关系
由于市场介入医疗和价值观物化的倾向,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渐成常态。同时,在长期生物医学模式下形成的传统医患关系模式,也造成了医患沟通恶化的困境,出现了大量由于误解、服务态度以及沟通障碍导致的医患矛盾甚至纠纷,急需中间机制的缓冲;另一方面,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司法的程序性使人们同样欲求中间机构的调和,而伦理委员会正可扮演这种中间角色。此机制既能为医患双方提供有效的保护,又可有效解决双方的冲突。由于医院伦理委员会由各方代表组成,通过开展对话和进行伦理分析,既可以有效地维护患者的利益,也能实事求是地代表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利益,从而为防止和解决医疗活动中的医患伦理冲突,协调医患关系,发挥积极的作用[2]。
3 目前医院伦理委员会名不副实的几大因素
3.1 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是导致医院伦理委员会名不副实的主要原因。一个好的制度一定可以起到促进辅助技术发展的目的。然而,目前的医院伦理委员会,都没有一套强有力的伦理管理制度,多数医院伦理委员会仍停留在“橡皮图章”[3]的尴尬境地。伦理委员会的操作规程、临床试验等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要点方面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指南性文件,缺乏明确、标准的操作规程,因此在伦理审查时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和混乱的痕迹,最终也会影响决策的权威性。就整体情况来看,医院伦理委员会水平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限,甚至流于形式。
3.2 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组成不合理
目前医院伦理委员会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随潮流,应付各级检查,由医务科、科教科等科室承担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多数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党政领导直接组成,加上临床医技科室各科主任,专业背景单一,使其在建立之初就呈现异化的特征,没有真正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人员组成的不合理,导致参与伦理论证的人员与审查的项目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很强的情感倾向[4]。这样必然会使伦理决策变成维护部分人员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严重影响医院伦理委员会评审工作的正义性、客观性、公正性,也很难起到纠正伦理偏差的作用。
3.3 环境影响
医院伦理委员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调控并处理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伦理与道德问题。由于文化差异,以及人文科学相对落后于自然科学的大背景,包括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在内的多数医务人员认为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是多余的,对诊治患者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医院伦理委员会只不过是个“橡皮图章”,其审查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这就导致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应付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并未真正发挥指导与监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不按照委员会的工作章程、制度认真开展工作,工作欠系统、不规范,缺乏详细的工作记录,对审查或监督中的问题与建议不予理睬等方面。
4 对医院伦理委员会设置的建议
伦理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和建制,应有其自身的运行规范、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应有检查监督,是活生生的可知可感的实体,也是科学与人文交流和对话的舞台。作为医院,应抓住伦理委员会建设和运作这个关键环节,有效地平衡生物技术价值和人文社会价值,保护患者和受试者的权益,从而推进生物医学研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得医院伦理委员会名副其实。根据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现况,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4.1 大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医院伦理委员会要提高伦理审查水平,制度的健全并完善必不可少。一方面,医院要完善、细化伦理原则的规范实施,保证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不受任何政治、机构、专业及利益集团的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规范,加强对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资格认证和工作质量评定,将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医院评审条件之一;此外,医院伦理委员会应有专职秘书,有人员职责、相关制度、工作程序等,切切实实地开展活动,避免虚设,有名无实,以促使医院伦理委员会朝着体制化的方向发展。
4.2 健全组织,保持公正
改变以往医院伦理委员会人员专业单一的现状,组织中除了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外,还应有非医药专业人员,包括法律、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人员[5]。在实际的伦理审查方面,可以借鉴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医院可以在社会上如律师事务所、报社等新闻媒体机构聘请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伦理审查;人员数量方面,尽量降低医院内委员的比例,使得在审查中,把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以保证伦理审查的正义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3 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伦理审查实践运用能力
伦理委员会的继续培训是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如何开展持续有效的伦理委员会能力建设,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除了完善的制度及健全的组织外,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对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等相关各方进行规范的培训。随着医疗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展,涉及的伦理问题日益复杂,需要研究各方,尤其是伦理委员会成员和研究者不断地获得持续教育,通过知识的积累和提高,来增强对伦理要求和原则的理解,提升在伦理审查实践中的运用能力。同时,加大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内部培训,使得医院医务人员把接受伦理审查变成一种自觉行为、一种习惯,适应评估、审查,减少生物医学科学技术实施的随意性。
4.4 改变理念,切实加强医院的伦理管理
21世纪的医院管理,应在重视传统的质量管理之外,引进伦理管理理念,使其成为医院现代化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内涵要素[6]。在医院具体的医疗工作中实施伦理管理,不仅仅是对新技术的开展或涉及临床试验等的伦理审查,作为临床医务人员,可以将医学伦理学原则具体应用于临床;而作为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医院伦理委员会,将医学伦理查房贯穿于教学查房,作为考核临床医务人员查房水平的一项指标。总之,医院的伦理管理可以涉及到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诸多领域,运用医学伦理“尊重、不伤害、有利、公平”的原则,并将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标准,必将使医院伦理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改变其名不副实的状态。
[1]齐松仁,王云亭.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J].中日友好医院学报,2005,19(5):305-306.
[2]王丽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义与功能[J].锦州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11.
[3]柯斌铮.对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的几点认识[J].医学与哲学,2007,28(12):3-5.
[4]姚莉.临床医学科研与医学科研伦理探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9,27(6):335-337.
[5]陈可吟.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及操作规程[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0,19(3):148.
[6]陈佩.陆麒.许善华.伦理管理—21世纪医院管理的灵魂[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8):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