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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首例国家工作人员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被追责

2012-01-25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8期
关键词:义乌市吴某猪油

近日,义乌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龚某甲、龚某乙以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这是金华市首例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浙江省开展“百日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以来,首起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

龚某甲是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协助动物防疫检疫员,龚某乙是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科科长。

2009年至2011年间,义乌人吴某甲、余某某、吴某乙等人将病、死猪非法屠宰、加工制成的猪肉、猪头、猪脚及猪油销售给邢某某、孟某甲、龚某某、孟某乙等10余人,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这些病、死猪肉及制品、劣质猪油被邢某某等10余名下游经销商分别以批发、零售猪肉、熟食等不同形式,通过农贸市场销售给饭店、连锁快餐店、夜市摊位、熟食店、肉饼店、包子店或普通群众。其中,吴某甲等人仅生产劣质猪油供应下游生产商一项就多达5.8万公斤,用于制售油豆腐数量高达近30万公斤。

2011年8月23日,吴某甲等人非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厂被查获,当场查扣未屠宰的病、死猪3头。经司法机关介入,吴某甲及下游经销商共计20余人先后被抓获并追究刑事责任。

据调查,2006年,龚某甲受聘担任稠江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协助动物防疫检疫员。2011年3月许,沈某某开始将其收购的“问题猪”用于屠宰销售。沈某某通过吴某甲找龚某乙帮忙,龚某乙答应到其堂叔龚某甲处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其后,龚某甲编造生猪产地,按照龚某乙口述的数量为其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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