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
2012-01-25李桂平孙景娥余海军
李桂平 孙景娥 余海军
(陕西省勉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勉县 724200)
随着养殖模式的转变,规模养殖已成为畜牧产业发展的主流,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的重点。促进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发展,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降低养殖风险,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管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财政对养殖业的支持,勉县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了以生猪为主导、猪禽业并重的产业发展格局,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随着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趋严重和人们对动物性食品逐渐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要求,如何推行对规模养殖场生产和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1 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现状
1.1 动物防疫条件参差不齐,部分业主防疫意识淡薄
截止2011年底,勉县有规模猪场(户)1 358个,年出栏量占全县生猪出栏量60%以上,但全县除2个规模养猪场达到省级标准化、4个规模养殖场符合市级标准化要求外,多数养殖场是在原有基础上或利用废弃厂房改扩建而成,即使新建场也因资金短缺,在养殖场选址、功能区布局上不完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建于村庄、村民住户之中;猪场与猪场距离太近,圈舍之间距离小;圈舍缺乏保暖和通风设施;排污处理建设不合理,致使猪场粪污堆积流溢;
1.2 防疫设施不全,生物安全措施不到位
一是部分猪场门口未设消毒池、消毒室等必要的消毒设施,或有设施但不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二是不重视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便及污水乱堆乱放情况比较严重;三是不能规范对病死猪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对于养殖过程发生死亡的生猪,有些业主只进行简单的掩埋,有的偷偷出售,从而导致病死猪进入流通环节,对养殖安全和畜产品安全构成威胁。
1.3 技术管理作人员缺乏
据不完全统计,勉县约1 000多名养殖业主,但具有畜牧兽医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到15%,多数养殖人员为非专业、半路出家的人员,一些场则是“夫妻场”或“兄妹场”,场长、防疫员、饲养员“一肩挑”,而且对猪场管理和防疫知识不甚了解。具体表现在:一是未制定相应的免疫、消毒等管理制度;二是免疫程序生搬硬套,免疫接种记录不全;三是未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填写不规范,动物生产、诊疗、无害化处理、投入品使用等记录填写不全;四是法律意识淡薄。个别规模养殖场业不能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轻防疫重治疗思想严重,跨省引种不报批,出栏生猪不报检,乱用、滥用抗生素,不执行兽医休药期规定等现象时有发生。
1.4 基层监管人员不足,技术与服务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力量特别是乡镇一级相对薄弱,导致了不能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有效的防疫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还出现了有些业主不愿意从镇兽医站领取政府采购免费发放的疫苗,宁可自己掏钱购买疫苗进行免疫,或干脆拒绝接受防疫人员的强制免疫指导等现象。
1.5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勉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执法人员少、设备不足,随着《动物防疫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动物卫生监管领域、监管对象不断增多,加上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在产业发展转型期,受土地管理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政策的影响,为了支持产业先行发展,不得不在监管中放宽了相关标准。
2 养殖场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
2.1 认真开展规模场核查登记,强化官方兽医驻场制度
近年来,勉县结合标准化规模场创建、能繁母猪补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以及春秋防疫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调研等工作,每年都组织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的检查与登记,了解和掌握各规模养殖场生产、免疫和疫病流行动态等情况。同时,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落实官方兽医对规模养殖场实行“专人监管”驻场制度,明确驻场官方兽医责任,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月定期到各自联系的养殖场现场指导工作,不仅帮助解决防疫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重点解决养殖户在生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2.2 风险分级,量化监管
为对规模养殖场实施有效监管,勉县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探索建立了“风险分级、量化监管”的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养殖规模分为A、B、C三级,分别由不同职称级别人员进行包抓。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实施统一标准的监管程序,从畜禽的免疫实施、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检疫申报、饲养动物发病及诊疗用药情况、违禁药品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动物疫病检(监)测、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量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 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为加强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勉县编制了《规模养殖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驻场官方兽医派驻及公示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动物养殖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规模养殖场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病死动物及粪污生物安全处理制度》等作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的基本要求,统一养殖档案,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并且与各规模养殖场签订了《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安全责任告知书》、《规模场安全生产承诺书》,突出了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同时,勉县还每年召开2次以上规模养殖场业主专题会议,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进行规模场管理、疫病防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面的培训,提升规模养殖场业主的管理能力。
2.4 深化检疫申报管理,强化产地检疫工作
每场设立1名检疫申报员,并在县、乡备案,乡镇产地检疫报检点每月对规模场检疫报检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并填表上报,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在各乡镇产地检疫重要区域、主要交通干线加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收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3 问题与分析
3.1 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达不到要求
(1)业主防疫意识淡薄,从事动物养殖纯属赚钱,不愿意增加投资改善设施;(2)因为建场较早,达不到现在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旧场改造难度大;(3)明知国家有规定,但因受场地、资金等条件限制而无法达标建场。
3.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抛弃、销售病死动物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养殖场场地小,缺乏生物安全处理场所和设施;(2)国家降低业主损失的补偿机制还未建立前业主为降低经济损失而为之;(3)监管不到位,处理处罚不严格。
3.3 防疫制度和措施得不到落实
(1)部分业主对国家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够,偏信所谓的“厂家指导”、“专家推荐”等。(2)近年来,动物疫病复杂多变,县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慢,服务手段相对落后,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3.4 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主要是因地方财政困难,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不足,执法人员少,年龄偏大,知识老化,青黄不接等致使执法力量不足,查办案件能力有限,以致影响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效果。
4 建议
4.1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高养殖业准入门槛
建议农业部门对新建养殖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进行建设指导,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的养殖场责令改正,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就进行生产的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结合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保险理赔、能繁补贴等政策,对不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履行责任义务,不接受动物卫生监管的规模养殖场,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保证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4.2 建立县级外引动物中转隔离场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加强对外引动物和病死动物的监管,防止动物疫病发生、传播。
4.3 健全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动物养殖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制定动物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健康养殖,力争在规模养殖场实施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查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养殖场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4.4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责任意识
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举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养殖实用技术、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培训,宣传规模养殖场履行的法定义务及禁止性规定,宣传党和国家对养殖场的强农惠农政策,提升管理相对人依法养殖、科学管理水平和接受监管的自觉性,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依法监管、技术服务水平和监管工作责任感,确保监管工作对动物疫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