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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动物疾病诊疗和兽药经营管理情况调查

2012-01-25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5期
关键词:生物制品兽用兽药

陈 龙

(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畜牧兽医站,化隆 810900)

多年来,化隆县畜牧兽医管理及技术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围绕“确保无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无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目标,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疫检疫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肉类食品卫生。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动物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影响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而且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对化隆县动物疾病诊疗和基层兽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如下。

1 基本情况

目前,化隆县从事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兽药经营单位有14家,动物诊疗机构有6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疗工作人员的调查表明,至2010年底止,全县具有兽医技术员及以上专业人员119人,其中高级7人、中级63人、初级49人。其中,有2名在职人员在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取得执业助理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活动的机构主要有2种形式:(1)坐店接诊式。这种类型的从业人员占90%,他们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经营兽药、疫苗、饲料获利为主要目的,诊断治疗是为经营服务的一种主要手段。(2)兼职式。这种类型占10%,本人既是畜禽饲养者,又当兽医员并兼职为其他饲养户服务。

2 存在问题

2.1 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条件审查不严

2.1.1 人员资格审查不规范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机构”的规定。目前,有的是借他人的畜牧兽医专业文凭办证,自己对畜牧兽医专业知识一知半解;有的是有从事家畜防疫等专业工作经历,自己立门户,兴办兽医门诊部,但属无证经营,凭经验从事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活动。

2.1.2 经营场所不规范 按照《动物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有固定的场所”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的规定。目前,动物诊疗虽有规定的场所,但面积过于狭小。乡镇兽药经营场所大部分没有存放兽药的仓库,仅有简单的几节柜台、货架,而且营业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

2.2 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

按照《动物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建立首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且卫生条件差。由于经营管理制度不能有效落实,致使监管部门不能掌握动物诊疗活动兽药经营的真实情况,直接影响了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2.3 违法经营、使用兽药

一些兽药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等。

2.4 超范围、无证经营

兽用生物制品和违反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订购规定。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管理条例》““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生产”的规定:兽药经营店允许经营的一般都是兽药、兽医器械,决不允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但是,许多兽药经营户为追求暴利,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违法经营,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安全、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一些乡镇兽医站、养殖业主及个别兽药经营户知法违法,不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订购强制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而是以价格低廉与否为订购标准,随意从违法生产企业进货。

2.5 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少兽药经营者在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具备动物治疗条件的情况下,私自从事诊疗活动,有的甚至违法给人看病把脉并开具处方和使用人用药品。

2.6 不按规定经营的负面影响

(1)影响了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国家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预防、控制、扑灭的处理措施,而部分兽医从业人员仅仅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对某些动物疫病采取瞒报(隐报)做法,甚至进行非法活动;(2)干扰了对动物疫情监测的准确性,由于少数非法行医人员的瞒报及不正当治疗行为,掩盖了动物疫病的真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关机构对疫性鉴测的科学性;(3)损害了畜牧兽医机关的威信,极少数兽医人员打着某某县、某某乡镇兽医站兽医门诊部的招牌私自行为,公私不清,有损畜牧兽医机关的威信;(4)极易诱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化隆县兽医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对疫病判定不准确,乱用药物严重,导致诊治失败,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5)乱用滥用药物甚至添加国家禁用药物,导致畜产品药残严重,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

3 对策

3.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力度和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监管工作引向深入,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3.2 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动物诊疗和兽药经营销售行业的管理,对动物诊疗从业行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实施全程监控。动物诊疗许可和兽药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兽医、工商等行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时检查和突击检查有机结合,加大查处力度。

3.3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和入户讲解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动物诊疗活动从业的规定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们群众健康的危害,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

3.4 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行为,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订购并逐级发放;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订购,切要做好进货和发放记录。要重点监督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的贮藏和保管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生物制品质量稳定、免疫有效。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动物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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