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和法”辨析
2012-01-25张立平潘桂娟
张立平,潘桂娟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基础理论研究所,北京 100700)
中医“和法”辨析
张立平,潘桂娟△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基础理论研究所,北京 100700)
从治疗思想、治则与治法三个层面回顾了古今有关“和法”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其在理、法、方、药等方面的内在特点,进而明确“和法”的概念及其范畴。
和法;中医治则治法;中医基础理论
“和法”是中医治则治法理论体系中最具特色的治疗大法之一。“和法”理论经历了较长历史时期的积淀,至清·程钟龄《医学心悟》将其列为“八法”之一,才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的治法被确定下来。程氏“八法”之分,是后世比较认可、应用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治法分类。“和法”作为“八法”之一也开始为医家和学者所重视。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八法”之分存在着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一,“八法”的划分没有统一的原则,其概念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和法”。其二,汗、下、消、吐、清、温、补等七法的概念及病机十分明确,惟“和法”以小柴胡汤“和解”为论,又同时指出“和之义则一,而和之法变化无穷”,可见“和法”是八法之中最难以明白而准确表述与把握的治法。后世医家及至当代以高等中医院校教材为代表的中医学著述,对“和法”的认识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从根本上明确其概念与范畴,以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弱点和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和法”在思想、治则、治法层面的不同存在和混淆是历史和现实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厘清。
1 “和法”的回顾
“和法”概念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由于医学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各家对和法的不同认识,和法的概念出现了分化。
1.1 立足于治疗思想层面,泛其义为“和其不和”之法
在思想层面,“和法”上升为“和”,概括了中医治病的基本思想和根本出发点。中医学以“和”为本,追求“内外调和”的生命的最佳状态,以“致和平”为医疗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医学本身就是“和”的医学。
若立足于此,以“求和”之目的为论,“和法”便泛化为中医治法的总称。如有些学者即提出,八法中的“和”,不能仅理解为一种具体治法,而应是中医治法的总则[1];和法应该是中医学治则中的总纲,八法统之于和法,和法统领诸法[2];“和者,和其不和也”,能使一切“不和”达到“和”的治法就应该为和法[3]。以“和其不和”为论,则中医治法尽归为“和法”,和法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法之所以为法,是因为其有法度可循,有特定的概念和范畴。正如蒲辅周先生所强调的:“和法范围虽广,亦当和而有据,勿使之过泛。[4]”
在这一层面上,“和法”更是一种思想和理念,与其称之为“和法”莫不如称之为“和”思想。
1.2 立足于治疗原则层面,广其义为“调和”之法
在治则层面,“和法”被视为“调和”,成为中医治法的总则。立足于此,有“和解”、“调和”之义,调整人体阴阳、表里、脏腑、气血等使之归于平复的治法俱归为“和法”,“和法”被视为调整人体机能的一种方法。如《中医名词术语选释》认为,和法是利用药物的疏通、调和作用,以达到解除病邪的目的[5]。《中医各家学说》提出,所谓和法,实具调理之意,故亦有称为和解者。凡病邪不盛而正气不强时,最宜用和解之法[6]。
中医学把疾病的发生归结于阴阳、气血、津液、脏腑、经络等和谐状态的失衡,即人体的阴阳、脏腑、气血等之间及其与外环境之间,若能维持和谐即处于健康状态;反之,就可能引发疾病。所以中医之养生、疗疾就是以“和”为目的,以“调和”为基本原则,以“中”为度,实际上即所谓“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之意。立足于此,调和阴阳、调和脏腑、调和营卫、调和寒热、调和气血等等治法,俱属“和法”范畴。在这一层面,将“和法”视为“调和”时,和法不是独立的治法而是治疗原则。
1.3 立足于治法层面,“和法”是可操作的具体方法
在治法层面,“和法”是治疗疾病的具体方法。它既不等于“和”,也不同于“调和”,更不是简单的“合法”,是有特定概念和范畴的、可具体操作的治法。在治法层面,“和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3.1 狭义“和法” 狭义“和法”是指和解少阳而言,即和少阳之半里、解少阳之半表的和解少阳半表半里的治法。少阳“和解”之说出于成无己《伤寒明理论》对张仲景《伤寒论》小柴胡汤治法的注解。其论曰:“伤寒邪气在表者,必渍形以为汗;邪气在里者,必荡涤以为利。其于不外不内,半表半里,既非发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对,是当和解则可矣。[7]”成氏将不外不内、半表半里少阳病的治法称为“和解”,并以小柴胡汤为“和解表里之剂”。清·程钟龄承成氏之说,在《医学心悟》中论“和法”曰:“伤寒在表者,可汗;在里者,可下;其在半表半里者,惟有和之一法焉。仲景用小柴胡汤加减是已。[8]”程氏以和解少阳半表半里论和法,首次明确了小柴胡汤“和解”之法为和法。与此同时,程氏又提出“有清而和者,有温而和者,有消而和者,有补而和者,有燥而和者,有润而和者,有兼表而和者,有兼攻而和者。和之义则一,而和之法变化无穷”[8],为后世对和法的不同理解埋下了伏笔。
如日人丹波元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和解”二字见于《伤寒论》“桂枝汤”条,且“小承气汤”、“调胃承气汤”条均有“和”字,“成聊摄以小柴胡目为和解,稍失仲景之旨,而后世沿袭,不知其非”;至于程钟龄和法之论,认为“其大旨固无所妨”[9]。丹波氏所论之“和解”与“和”,着眼于“调和”之义,与成氏狭义“和解”之论不同,但这也恰恰凸显了和法概念的混淆。
1.3.2 广义“和法”
由于各医家与学者立足点不同,广义“和法”的概念与范畴也不尽相同。
如清·戴天章在《广瘟疫论·卷之四·和法》中提出:“寒热并用之谓和,补泻合剂之谓和,表里双解之谓和,平其亢厉之谓和”[10];何廉臣进一步发挥说:“凡属表里双解,温凉并用,苦辛分消,补泻兼施,平其复遗、调其气血等方,皆谓之和解法。和法者,双方并治,分解其兼症夹症之复方,及调理复症遗症之小方缓方也。[11]”戴氏与何氏立足于温病,从双方并治、平其复遗、调其气血的角度,展现了不同于“和解”法的广义“和法”的概念。
当代学者综合前人之论,将与“和解少阳”有相似法度的一些治法发掘出来进而归类为“和法”。“和法”的概念层出不穷,却各家殊异。较有代表性的如邓铁涛《中医学新编》将“和法”定义为: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作用,以达到消除病邪为目的的一种治法,适用于邪在半表半里的少阳证,以及疟疾、肝脾不和、肠胃不和、气血不和、营卫不和等[12]。段富津主编的中医《方剂学》教材则提出:和法属于“八法”之一,是通过和解与调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适用于邪犯少阳、肝脾不和、寒热错杂、表里同病等[13]。工具书有代表性的如《中医辞海》将“和法”定义为:和解少阳、扶正祛邪、协调内脏功能的一种治法[14],将其适应证归结为外感少阳半表半里与内伤杂病气机郁滞、肝脾不和等。《中医大辞典》亦沿用这一说法。
综合目前的工具书、教科书(《方剂学》)来看,对于“和法”的定义,基本上归结于“和解”与“调和”,不同之处就在于对“调和”的界定。比较统一的认识为和解少阳、调和寒热、调和肠胃、调和脾胃、调和肝脾等法属“和法”范畴;对调和营卫、表里双解、开达膜原与分消上下等治法是否归属“和法”范畴尚有争议。可见,及至当代对“和法”的概念和范畴也并未形成一个标准的、统一的认识。
综上所述,“和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治疗思想、治则、治法3个层次进行解读。但笔者认为,只立足于广义的、有特定概念和范畴的、可具体操作的治法层面,“和法”才更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作为治疗大法,“和法”不等同于“求和”之法,“和法”不代表“调和”之法,“和法”更不是简单的“合法”,“和法”也不仅仅是“和解”之法。
2 “和法”的解析
2.1 和法的概念与范畴
和法是通过和解与调和的方法,针对阴阳、升降、寒热、表里等错杂的病机矛盾,顺应人体自和趋势,采用比较和缓的药物或寒热并用,或升降并举,或散收并行,从而调整人体阴阳、脏腑、气血等,使之归于平复的治法,主要包括和解少阳、调和少阴、调和脾胃与调和营卫等内容。
2.2 和法的内在特点
2.2.1 顺应人体阴阳自和的趋向,调理气之升降出入 人体升降出入不失其常,正气充足、阴阳和谐,即是健康状态。《素问·生气通天论》将人体这种健康的阴阳平衡的状态称为“阴平阳秘”。人体阴阳具有自和的特性和趋向,以维持人体“阴平阳秘”的健康状态。人体阴阳自和的能力也是疾病向愈的内在动力,更是和法之所本。阴阳相争、相持不下者,当顺应人体阴阳向和的趋势,调理人体气的升降出入为本,以求其和。总之,和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循生生之道”顺应人体“阴阳自和”的趋势,本于气的升降出入平调阴阳、表里、上下、寒热等对立的证候,从而治愈疾病。
2.2.2 针对病机矛盾关系,对立治法有机组合和法不像汗、吐、下三法一样以祛邪为务,不像补法专事扶正,也不像温、清之法功专寒热,更不像消法专攻壅滞。和法所针对的“失和”病机,是一种病机关系。因此,需要2种或2种以上治法的有机组合,兼顾病机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和法中,多种治法的组合不是简单累加,而是一种有机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往往具有寒热并用、升降并举的特点。
和法,通过调和阴阳、表里、寒热、升降等对立、相持的病机矛盾关系,纠正人体之偏,通调人体表里、上下,平其寒热、燥湿,调其升降、开阖,使人体阴阳、脏腑气血等自然而然归于和谐。
2.2.3 制方对药相伍为用,取其相反相成之效和法主要是通过对药相伍,利用其相反相成的作用来实现其和解之效的。药物相反相成的配伍,就是将性味、或功能、或作用趋向相反的药物,在特定的条件下配伍应用在同一方剂中,它们相对立而不相互排斥,相反而不相互抵消,反而能达到互相制约、相反相成的功效。如小柴胡汤中,柴胡与黄芩相伍,一透一清,和解少阳半在表半在里之邪;四逆散中,柴胡与枳实配伍,二者一升一降,条畅气机;半夏泻心汤,半夏、干姜与黄芩、黄连配伍,辛开苦降、散结除痞等等。和法总以对药相互配合的形式为特点,或寒热并用、或升降并举、或散收并行等相反相成的作用,调整人体阴阳、脏腑、气血等,使之归于平复。
2.2.4 用药不刚不柔,作用和缓 相对于其他治法,和法具有作用和缓的特点。病有在虚实之间者,有寒热错杂者,有表里同病者等等,欲得其平须从病人全身情况出发,或正邪兼顾,或寒热两解,或表里同治,需从和法以缓治。和缓是和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和法区别于其他治法的重要特征。如大柴胡汤之法本属和法,却寓下法于中,但相较下法而言又不以泻下为用;更如桂枝汤调和营卫之法,寓含汗法,但较之于汗法却以“微似有汗”为度。尽管和缓是和法的重要特点,但需要明确的是并非具有和缓特点的治法都属于和法。如《伤寒论》的小承气汤相较于大承气汤为缓下之法,因而称之为“微和胃气”、“和之”,但其法仍属下法而非和法。
和法之和缓、不刚不柔的特点,综合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用药平和,一般不用大补峻攻、大寒大热之品;其二,“和法”扶正祛邪于无形,一般药后不会有大汗、呕吐、泻下等表现;其三,剂量适中,少有大方之用。
总之,和法在理、法、方、药上有着鲜明的特色。①理:本于升降出入,“循生生之道”,顺应人体阴阳自和的趋向;②法:斡旋、平衡人体阴阳、表里、寒热、升降等对立、相持的病机矛盾关系;③方:制方以对药相伍,将性味、或功能、或作用趋向相反的药物,配伍在同一方剂中,取其互相制约、相反相成的作用;④药:选用的药物不刚不柔,作用和缓。
[1]徐宜兵.诸法并重“和”为总则.吉林中医药,1996,3:2.
[2]苏小霞.和法诠释与临床应用举隅-附加味桂枝汤治疗过敏性鼻炎的临床观察[D].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论文,2007,5:6.
[3]王虎平,等.甘肃科技纵横.医药卫生,2008,2:174.
[4]中国中医研究院编.蒲辅周医疗经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6-27.
[5]中医研究院,广州中医学院.中医名词术语选释.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3:228.
[6]任应秋.中医各家学说.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232.
[7]金·成无己著.伤寒明理论.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70.
[8]清·程国彭著.医学心悟.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16-17.
[9]日·丹波元坚.药治通义: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9:147.
[10]清·戴天章著;刘祖贻,唐承安点校.广瘟疫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11-57.
[11]清·何廉臣.重定广温热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0:145.
[12]邓铁涛.中医学新编·2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1:85-86.
[13]段富津主编.方剂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4.
[14]袁钟等主编.中医辞海(中).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5:462.
R222.15
A
1006-3250(2012)01-0019-03
△指导老师
张立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09级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医治则治法研究。
2011-05-25,传真:(0931)2337364,电话:(0931)2337364,广告许可证号:620000400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