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收缩乏力的相关因素及其危险性和处理
2012-01-24王冬华
王冬华
(吉林省大安市中医院,吉林 大安 131300)
子宫收缩乏力可分为2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的子宫收缩具有正常的节律性、对称性和极性,但收缩力弱,宫腔压力低,持续时间段,间歇期长不规律,当子宫收缩达到极限时,子宫体不隆起和变硬,用手指压宫底部肌壁仍可出现凹陷,产程延长或停滞;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的子宫收缩极性倒置,节律不协调,宫缩时宫底部不强,而是中段或下段强,宫缩间歇期子宫壁不能完全放松,可造成胎儿宫内窘迫。引起子宫收缩乏力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常常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发现不及时,得不到及时治疗,往往致产妇体力衰竭、缺氧,此时再进行处理,不但效果不佳,产妇亦无力承受分娩负担,大部分孕妇皆以手术助产结束分娩,甚至做剖宫产手术,术时、术后的并发症也增多。根据临床观察体会,现将宫缩乏力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1 宫缩乏力的相关因素
1.1 胎儿与产道异常
胎儿大小估计不足,导致未及时发现相对头盆不称现象;胎儿巨大或胎位异常,产道狭窄,因医疗技术水平未及时诊断,致使分娩不能顺利进展而出现宫缩乏力是比较多见的原因;有时也可因先露下降不理想,致使先露不能紧压宫颈,不能引起强的反射性收缩。
1.2 子宫发育不良
双子宫、双角子宫或存在某些病变,也可因宫颈坚硬,不易扩张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所致宫壁肌层水肿而使宫缩不良。
1.3 子宫过度伸展
如多胎妊娠、羊水过多、巨大儿等,使肌纤维失去正常收缩力。
1.4 药物因素
临产后不适当地使用大剂量镇静剂与镇痛剂,如吗啡、氯丙嗪、哌替啶、巴比妥等,可以使子宫收缩受到抑制。
1.5 精神因素
产妇自身的恐惧心理以及精神过度紧张,导致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发生,产妇不能休息,不进饮食,以致体力衰竭。也有的产妇心情不佳,对此次妊娠不满意、产程中不合作,最后导致体力不足,产程延长,宫缩乏力。
1.6 内分泌失调
临产后,产妇体内雌激素、催产素、前列腺素、乙酰胆碱等分泌不足,孕激素下降缓慢,子宫对乙酰胆碱的敏感性降低等,均可影响子宫肌兴奋阈,致使子宫收缩乏力。
1.7 其他因素
产妇全身情况衰竭或重度贫血。
2 宫缩乏力对母婴的危害
母婴安全是分娩过程中的重要任务。若宫缩乏力未及时发现、未得到及时处理,可能给母亲、胎儿造成一定的危险。
2.1 对母亲的影响
①母亲感染发生率上升:由于产程延长,肛检、阴道检查增多,容易引起细菌上行性感染,导致产褥期感染的发生。②产后出血发生率增高:由于产程延长、宫缩乏力,产妇一般情况衰弱,极易引起产后出血。③手术产率高,产褥并发症增多。
2.2 对胎儿的影响
①胎儿宫内窘迫发生率增高,产程延长,产妇衰竭,宫内感染都可诱发宫内缺氧,而缺氧可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等,严重者可致新生儿死亡。②宫内感染可致胎儿宫内感染、出生后发生新生儿败血症、肺炎等严重并发症。③手术产率高,新生儿产伤的发生机会增多。
3 处理措施
3.1 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
一旦出现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首先应积极寻找原因,有无头盆不称与胎位异常,了解宫颈扩张和胎先露部下降情况。若发现有头盆不称,估计不能经阴道分娩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若判断无头盆不称和胎位异常,估计能经阴道分娩者,则应考虑采取加强宫缩的措施。处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处理:给予心理诱导,消除精神紧张,多休息,鼓励多进食。不能进食者可经静脉补充营养,给10%葡萄糖液500~1000mL内加维生素C 2g。伴有酸中毒时应补充5%碳酸氢钠。低钾血症时应给予氯化钾缓慢静脉滴注。
温热肥皂水灌肠:对宫口开大3cm以前胎膜未破者,可用温热肥皂水灌肠,以排除粪便和积气,促进肠蠕动,刺激子宫收缩。
人工破膜静脉滴注缩宫素:宫颈扩张3cm或以上,无头盆不称、胎头已经衔接者,人工破膜静脉滴注缩宫素。用法是:破膜后将缩宫素2.5U加入5%葡萄糖溶液500mL中缓慢静脉滴注,从8滴/min开始,根据宫缩强弱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40滴/min。静脉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宫缩情况,听胎心音和测量血压。
肌内注射哌替啶与异丙嗪:在潜伏期,可应用哌替啶100mg加异丙嗪50mg肌内注射,对患者精神紧张、休息不好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后,可以使子宫收缩力转强。
静脉注射安定:在活跃期,使用安定10mg静脉注射,能使宫颈平滑肌松弛,软化宫颈,促使宫颈扩张。
第二产程存在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存在宫缩乏力时,除应用缩宫素加强宫缩外,应正确判断分娩方式:如宫口开全胎头≥+3时,应施行胎头吸引术或产钳术结束分娩;如胎头<+2时,行剖宫产术。
第三产程出现宫缩乏力应在胎儿前肩娩出后,立即注射缩宫素10U或麦角新碱0.2mg,或缩宫素20U静脉滴注。
3.2 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
处理原则是调节子宫收缩,恢复子宫收缩极性。给予强镇静剂哌替啶100mg或吗啡10~15mg肌注,使产妇充分休息,醒后多能恢复为协调性子宫收缩。在子宫收缩恢复为协调性之前,严禁应用催产素。若经上述处理,不协调性宫缩未能得到纠正,或伴有胎儿窘迫征象,或伴有头盆不称,均应行剖宫产术。若不协调性子宫收缩已被控制,但子宫收缩仍弱时,则可采用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时加强子宫收缩的方法。
分娩时致新生儿伤残的主要因素是胎儿宫内缺氧和产伤,这两种因素绝大多数是可以避免的,如母体的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耐心、细致观察,主动协调,调动一切积极有利因素,可使一些存在轻度异常的、有宫缩乏力潜在危险的分娩过程转化为正常分娩。因此,在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不断对产程做回顾性分析,及时发现导致宫缩乏力的可能因素,给予积极处理,如若难以避免应适时手术终止妊娠,以降低伤残缺陷儿的出现率,保证产妇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