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写作中的作者致谢
2012-01-23
遵义医科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读者·作者·编者·
关于论文写作中的作者致谢
我国著作权法公布以来,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作为医学科技期刊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著作版权法。为此将本刊对作者致谢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在文后致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致谢,但必须征得被致谢人的书面同意。致谢应避免以下倾向:①对确实给予了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甚至用了他人的方法、思路、资料,为了抢先发表,而不公开致谢和说明。②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致谢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权利和义务。③以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包装自己的论文,抬高论文的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也未阅读过该论文的知名专家写在被致谢者中。被致谢者包括:①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②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③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④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⑤作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在致谢中应阐明其支援的性质。⑥其他需致谢者。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