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新政下提升农业科研单位育种创新能力的思考
2012-01-22刘钦
刘 钦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南京 210014)
2011年4月,国发[2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我国现代种业发展步伐,提升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做了战略部署,并明确农业科研单位以基础性研究为主,鼓励和支持商业化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逐步向种子企业流动。在新的种业政策下,农业科研单位应如何把握这一重大政策机遇,科学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继续保持和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是当前乃至“十二五”时期必须深入研究、超前谋划的重大课题。
1 《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1.1 保障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源头和粮食安全的关键。优良种子生产与供应能力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基础地位和战略作用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粮食总量、粮食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耕地资源不断减少,水资源严重缺乏,农作物种业支撑条件薄弱,限制了粮食的持续增产。农业科研单位作为种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必须加大种业基础创新的研究力度,深入挖掘品种增产潜力,培育重大突破性品种,为我国现代种业自主发展、主导农业生产用种供给提供技术支撑,从源头保障粮食安全。
1.2 提升育种水平的迫切需要
创新是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农业科研单位过多从事商业化育种,基础性研究较为薄弱,且绝大多数种子企业不具备研发能力,这与发达国家的规模化、现代化育种创新体系有很大差距。作为公共研究机构,农业科研单位要逐步改变发展思路,将科研重心逐步向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转变,加强育种新理论、新材料和新方法研究,推进商业化育种人才、资源向企业集聚,深化与企业合作,逐步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现代育种机制,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1.3 应对种业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
种子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和农产品竞争力的集中体现。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种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已有35家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了种子公司。美国先锋公司选育的“先玉335”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玉米品种,2010年推广面积达3500万亩左右,完全抢占了国内玉米种业市场。与跨国种企相比,国内种子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偏弱,国内20强种企销售额的总和仅相当于美国孟山都公司的22%。在内忧外患的形势面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长期积累的人才、技术和条件优势,努力提升种业原始创新能力和水平,从源头掌控我国农业发展主动权,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2 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育种面临的新形势
2.1 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得到重视
明确公共科研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研究主体定位,加强科研原始创新、引进创新和集成创新,快速提升自主创新技术水平,是此次种业新政的一个重要目标。随着新政的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必将向农业科研单位倾斜。农业科研单位要抓住这一发展机遇,优化调整学科方向,重点强化育种新理论、新材料和新方法研究,努力培育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前瞻性视野和较强原创实力的基础创新研发平台和创新团队,建立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的科技研发平台和创新体系。
2.2 商业化育种技术优势发挥面临路径选择
此次种业新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企业将成为商业化育种研究的主体,这无疑对长期以商业化育种研究为主的农业科研单位产生巨大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主动应对,积极探索发挥商业化育种技术优势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商业化育种人才与企业联合开展育种攻关,在合作中保持和提升商业化育种水平。
2.3 科企合作模式需要新的探索
在商业化育种投入逐渐转向企业的新政下,农业科研单位要确保商业化育种人员继续得到政府各类项目支持,享受国家对商业化育种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亟需探索创新与企业的合作模式,推进种质资源、技术成果、应用性研究人才等要素逐步向企业集聚,实现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紧密融合,并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品种目标导向的“企业出力、科研出智、政府出资”的联合攻关育种创新机制。
3 新形势下提升科研单位育种能力的对策建议
3.1 深入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是自主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种业新政下,农业科研单位要不断拓宽和延伸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大力提升自主研发和创新水平。
一是加强育种基础理论研究。围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棉花等我国主栽作物,重点开展产量形成、逆境胁迫、品质改良、生理生态等遗传规律研究,探索作物生长基本规律,为品种培育和栽培技术提供理论指导;以培育“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品种为目标,重点开展对杂种优势利用、智能杂交育种、双单倍体育种、分子设计育种、细胞工程育种、航天育种等前沿性现代育种技术理论的探索和核心技术研究,为新品种培育提供理论支撑和战略技术储备。
二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利用研究,重点开展主要农作物的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创新和利用研究。加强对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保护和表型鉴定研究,创制优异种质和核心育种材料。加大对国内外具有不同特异性状及其近缘种种质资源的引进力度,发掘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基因源,丰富品种资源遗传多样性。拓展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公益性种质资源平台运行机制,为商业化育种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加强育种方法技术研究。以选育适宜地方种植的高产、优质、多抗的杂交品种为目标,重点开展育种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性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3.2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条件能力建设
条件能力建设是农业科研单位提升种业自主创新水平的支撑和保障。要重点关注国家、部省公益性科研条件平台建设规划,提前做好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种质资源库(圃)等基础性公益性研发平台的申报准备工作,提升农业科研单位公益性科研“硬”实力;通过优厚的硬件条件,带动人才培养,吸引国内外优秀公益性科研人才,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公益性农业科研创新队伍,提升科研单位创新“软”实力。
3.3 创新科企合作模式
科企合作是提升科研单位商业化育种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现代种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农业科研单位要主动拓展与企业的合作方式,支持商业化育种专家或团队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联合攻关育种中保持和提升商业化育种水平。鼓励商业化研究专家或团队,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入股企业,以企业名义或与企业共同的名义有选择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申报、作物品种审定、文章发表、成果申报等工作。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后,原有科研单位身份将继续保留。在与企业的合作中,还应充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由科研单位自主培育的品种,所有权归科研单位,使用权归企业,科研单位不再与第三方进行品种商业性开发合作;由双方联合培育出的品种,所有权根据双方协商决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益分享。
3.4 加强对育种材料的品种权保护
在商业化育种逐渐向企业倾斜的政策下,农业科研单位将会逐渐失去该领域品种权的申报优势。为继续强化科研单位在种业创新中的竞争力,必须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心前移,引导公益性科研人员加强对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育种材料的品种权保护力度,从源头增强农业科研单位种业科技创新的技术储备。
3.5 加强育种创新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深化和扩大国际种业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种业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研究,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种质资源,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与国外优秀农业科研单位的种业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技术领先优势的前提下,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在更高起点上的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