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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西的溺婴及其社会后果

2012-01-21李锦伟

终身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同治女婴刻本

李锦伟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着溺婴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学者关于溺婴的研究成果颇多,比较充分地揭示了我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的溺婴这一陋俗及其影响。但对于某一朝代某一区域性的溺婴问题还缺乏比较全面性的论述。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选取中国历史上溺婴特别盛行的朝代(清朝)和地区(江西)为例,从溺婴盛行的状况、原因及社会后果等方面来探讨当时中国的溺婴问题,以深化我们对历史上普遍存在的溺婴现象的认识。

一、清代江西的溺婴状况

所谓“溺婴” 指的是将初生婴儿置于水中淹死,后来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由于中国古代的溺婴主要指的是溺女婴,特别是清代更是如此,所以本文中所提到的溺婴专指溺女婴。

江西的溺婴现象究竟开始于何时,已不得可考,但江西“溺女之习,由来已久”[1]。发展至清代,溺女之习更是相当普遍,“江右风俗多溺女”[2],江西成为当时全国各行省中溺婴最普遍和严重的地区。江西籍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其奏议中提到“各省溺女陋习,惟江西为最”,“此风各直省所在皆有,福建较多,惟江西尤甚”[3]。清代江西溺婴现象之盛,由此可见一斑。

清代江西溺婴现象十分盛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持续时间长。各种文献尤其是地方志中记载的江西溺婴现象持续有清二百多年,基本不间断。第二,分布地区非常广泛。清时江西全省有13府1直隶州78县厅州,其中除了饶州府的鄱阳县和赣州府的安远县“少溺女”外,其余的州县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溺女之风,所以有人说清代江西溺女之俗是“十邑而九”。[4]据统计,江西全省除了14个县缺少这方面的记载外(由于资料有限),其余的州县均有明确的“溺女”资料。[5]从当时江西各府各县普遍建立的育婴堂也可看出溺婴现象之盛、地区分布之广。第三,数量多、比例高。溺婴之家首先是贫困之户,贫困人家由于经济上承受不起,一般来说,只抚育一个女婴,多有的就溺死。如广丰县善士周昆故里“有贫户举子而孪,拟弃其一”,[6]丰城“习于溺女,再育者鲜,甚且一举即溺之”[7]。这是贫困之户溺女。实际上,在清代,即便是非贫困户也普遍存在溺婴现象,通常来说,中等人家“仅留一二,余皆溺之”[8]。就算是富裕人家也不愿多养女孩,“若夫富贵之家,或忧多女则嫁难,或忧育女则男迟,在庸夫愚妇陷于不自知而冥然为之,间有身列士林,未尝不知其非而亦复为之。”[9]可以想见,富家溺杀女婴的数量也不可小觑。既然贫户也好,富户也罢,都不愿养女,那么溺女现象定渐演变成一地的民风民俗,溺女数量必多、比例必高。这在地方史志中有广泛记载,如弋阳县“统计一方生女勿举者十当三四”[10];靖安县“为保二十有八,为户三万有零,生女之数岁不下数千,其愿养者十之一二,溺毙者已十之八九”[11]。每年出生的数千女婴有八九百被溺杀,数量之多、比例之高今人难以想象。

清代江西溺婴不仅非常盛行,而且其手段也极为残忍。史书记载“江右有溺女固习,最为残忍”[12]。近来新修的《莲花县志》对当时各种残忍的溺婴手段作了简要概括:“有的女婴刚初生,便被丢入尿桶、井窟或者江河中溺毙,有的甚至把捣碎的生姜塞住女婴口鼻,再用胎盘包紧致死”[13]。当然,最普遍的做法还是在女婴生下后,做父母的或其他亲属让接生婆把婴儿按在盆水中淹死。当时乡间流传的一些劝戒溺女的诗歌,如:“嗟夫!人世溺女之妇,目睹呱呱赤子手搦足缩,狼藉血肉,顷刻之间婉转吞声,绝气于盆水之内。”[14]婴儿瞬间被溺时的痛苦形状被描述得淋漓尽致,让人触目惊心而有所不忍。

二、清代江西溺婴的原因

溺婴是如此残忍,要说做父母的全不痛心,那是不合实际的。那么,为什么做父母的愿意把自己的亲生骨肉活活地溺死,并在当时形成一种流行的风俗?这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江西按察使欧阳永琦在《请定例禁疏》中对此作了专门论述:“因家计贫乏,虑日前之抚养维艰,即家计稍丰,亦虑将来之遣嫁滋累,并或急望生男,恐为哺乳所误,迟其再育,往往甫经产育,旋即淹毙。”过了将近一个世纪,即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奏疏中作了与欧阳永琦大体相同的陈述,他说:“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毙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15]根据二人的奏疏,我们至少可以得知导致溺婴盛行的三个主要原因:

其一,家境贫困,养活不起,导致溺婴。江西人多地少,土瘠民贫,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百姓生活艰难,使人们没有能力抚养日渐增多的儿女,再加上缺乏避孕措施,一旦生女,只能选择将其溺毙。如安义县,“土瘠少稔岁之获,民贫绝中人之产”,人们“育女”则“互相嫌弃”。[16]袁州各县贫困人家也因艰于抚养而“生女多不育”,不得已“隐忍而致之死地”。[17]又如萍乡县,县民所以生女不举,就是因为“艰于抚养”所致。因“家计贫乏”而导致的溺婴现象真是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其二,害怕陪嫁及日后成为累赘。清代社会风气婚嫁论财,重视嫁妆,出现了“奢嫁”之风。穷人以及不太富裕的人预计到陪嫁不起,或者不愿意因嫁女而使家庭经济受到损害,不得不淹毙女婴。如,于都县就有人“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18]就算是富贵之家,也因嫁资过重难以承受而被迫溺婴。如建昌府南丰县“富室制奁动以金珠罗纨相夸耀,习之既久,彼此责望,而孝友睦姻因此遂衰,往往生女而溺之,丰邑女至有荡产者,故富室溺女尤多”[19];袁州府“生女多不育,……贫者曰艰于养,富者曰艰于嫁,遂隐忍而致之死地”。[17]可见,由于不堪婚嫁负担而溺婴的不仅限于下层民众,还涉及不少中等小康家庭,甚至牵涉到一些富有者,遂使参与溺婴的层面更加扩大。所以,有学者认为奢嫁之风既是贫家溺女的主要原因,也是富家溺女的根本原因。[20]

其三,溺杀女婴,希望早得男孩。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盼望早日抱儿孙,可是有吃奶的孩子妨碍母亲迅速受孕,因此家长立即处理掉女婴,好使女人尽速怀孕,或许能得个男儿。[21]349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也导致了溺婴的盛行,如落后的思想观念就是其中之一。首先,贵男贱女和封建宗法观念在清代江西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在清代,溺婴主要是溺女婴,而不溺男婴,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儿子才能祭祖,只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只有儿子(极少例外)才能承继家业。因此,男性被赋予重要的使命和期望。男性婴儿得到了有力的保护和照顾,而女性婴儿的价值则被肆意贬低。一旦出现被迫溺婴时,女婴便成了首当其冲的受害对象。其次,清代江西的封建迷信活动十分猖獗,人们信巫不信医,信神不信人。如,江西瑞金县富家巨族多信风水,认为“初胎生女”,如不溺死,则“必连育之女,而得子必迟”,所以“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必当抛溺”;再如,江西弋阳县民也常常认为“生女过蕃”,则必然“分其祖墓之荫而本支反为之衰”,结果大肆“戕杀其亲生之子”,并且“相沿成俗”。可见,封建迷信思想对溺婴的滋长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2]

除此之外,因财产继承、政治权力斗争,或者出于维护名誉考虑和羞耻心理也可能导致溺婴。总之,清代江西溺婴的盛行是各种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清代江西溺婴所产生的社会后果

溺婴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清代尤甚。清代江西的溺婴现象对当地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首先,使江西人口增长相对缓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一些父母或亲属在婴儿一生下来就把她们溺毙,从当时看,这直接导致人口数量的相对减少。在历史上,什么时候溺婴数目减少,那一时期的人口数量便增多,什么时候溺婴数增加,那时人口便相对减少。有学者估计:10%的溺女率能够使年人口增长率降低大约30%。[23]所以,溺婴的盛行必然会导致人口的减少;并且,人口减少的比例要大大高于溺婴的比例。其二,由于溺婴导致男多女少,不利于后代的繁殖,从长远看,也影响了人口的增长。从可考的史料来看,江西溺婴的普遍和严重确实影响了江西人口的增长速度。早在明朝初年,江西人口众多,人口密度很大,当时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19人,而江西为58人,人口密度仅次于浙江,占第2位强。[24]后来,随着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到顺治十八年,江西人口密度在全国各行省中下降为第5位,乾隆至咸丰年间继续下降并基本上维持在第8位左右。[21]320-321人口密度排位的不断下降,反映了江西人口增长速度和其他一些省份相比是较为缓慢的。这其中当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清代盛行的溺婴风气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溺婴的盛行影响了江西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导致男子婚配难的问题。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清末人口普查数据,江西省男女人口比例为130.5,这个数字显然大大高于正常水平。这种由溺婴导致的男多女少的现象必然又导致男子婚配上的困难,部分人娶不到媳妇,以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鳏夫。如南安府“男女之生按阴阳之数,不啻天生配偶也,如我仅留一二女,所生者仅一二男,家家如是,则男必多,女必少,一二子只能换一二妇,多则其子皆鳏矣,江者之多鳏夫,其弊由于此”[8],道出了江西鳏夫之多,是源于溺婴的盛行。再如,广信府很多人家的儿子三十岁还娶不到媳妇;新昌县(今宜丰县)也因溺女之风渐炽,而造成鳏旷成群的后果。[25]

再次,基于男多女少的婚配难现象又必然引发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诸如社会治安、拐卖妇女、婚姻纠纷讼案等。王邦玺在其奏折中写道:“溺女……地方多男少女,贫民不能婚聚,既无家室,遂多游荡,或至流为非类,此相因之势也”。[3]游荡者的增多,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增加了地方政府管理的难度,所以好多官员采取措施防止溺婴,但收效不大。另外,由于女少而男多,婚姻市场上女性供不应求,因而身价渐高。不法之徒见妇女身价渐高,婚姻有利可图,因此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现象经常出现。如,安福县“(溺女)致男女婚媾兴嗟失期者,苍头臧获始,皆有书契价值,豢养之,匹配之”。[26]在女子难求的情况下,甚至妻子也成为买卖的对象,当时有的地方一些贫穷人家还出现了“租妻”和“典妻”的现象。买卖婚姻时有发生,因财产争夺而引起的婚姻纠纷也层出不穷。南安知府黄鸣珂曾处理过几件相关的案件,如“南康二案,皆奸夫杀奸妇,其二犯年皆二十余,尚无妻室,皆因与人有夫之妇通奸,其妇屡索银钱衣物,不能给而犯杀身之罪”,因而他感叹说:“伤哉,使皆有妻何至于此?推而广之,谋夫夺妻之案,抢娶孀妇之案,争奸互杀之案,拐卖妇女之案,层见叠出,使女子多而案件自少矣”[8]。弋阳知县谭瑄也指出:“鬻妻溺女痼习难移,健讼之风亦渐长”。[10]

第四,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家庭的贫困。由溺女导致的男多女少,使婚聚时男贱女贵,聘金上涨,贫困人家为了娶上媳妇,被迫变卖家产,甚者向外借贷,就算较富裕的家庭也会为此累得倾家荡产。再者,由于多男析产,几代下来,富的变穷,穷的更穷。据同治《大庚县志》卷二十四《杂类志·拾遗》记载:大庾县一位老吏针对两少年争娶一孀妇的事例分析,人们娶不到媳妇的原因在于“贫不能娶”,而贫穷的原因又在于只生男不生女,男多则析产渐薄之故。即使原来“他们两家祖上皆富贵,亦未经破荡”,只是因为“不举女多育男,再三传分,产渐薄”,因而“至贫不能娶”。由溺婴而导致的家庭贫困程度可想而知。

第五,加固了人们的重男轻女思想和传统的宗法观念。前面述及,重男轻女思想和传统的宗法观念是导致溺婴盛行的一个原因。反过来,溺婴的盛行又会使这一思想牢牢占据人们的头脑。清代江西溺婴非常盛行,已成风习,人们对此现象也见怪不怪了,认为溺婴是很正常的,以牺牲女婴来换取男婴是符合传统的。这样,溺婴的盛行就使得重男轻女思想长期以来无法破除。当时地方官员为了禁止溺婴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甚微,从中也可看出,重男轻女思想依然支配人们的头脑,陈腐的陋习和观念互为因果,盘根错节,乃至到现在,人们还深受其影响,这种现象的长久存在不能不说与溺婴有一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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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廷珩.同治铅山县志(卷七)·建置·收恤[Z].刻本.清同治十二年.

[10]蒋继洙.同治广信府志(卷一)·地理·风俗[Z].刻本.清同治十二年.

[11]王之藩.同治南昌府志(卷十二)·建置·养育所附[Z].刻本.清同治十二年.

[12]蒋继洙.同治广信府志(卷二)·建置·寺观附[Z].刻本.清同治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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