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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文化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2012-01-21刘金祥

关键词:文化

刘金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18)

文化产业不仅是增强综合国力、扩大国内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新兴支柱产业,而且也是弘扬和振兴民族文化、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增强中国软实力的首选产业。作为保证文化产业高效有序运转的支持系统——文化中介组织,其培育和发展已成为亟待研究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必要性

文化中介组织是指在文化经济市场中,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而收取佣金等报酬的文化服务机构,涉及文化信息、文化产品、文化人才、文化生产传播的资料、设备和技术等文化市场要素,从事文化的策划、居间、代理、咨询、出租等经纪活动,由自然人、法人在取得必要的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在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文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而成为文化市场的经营型主体,其形态包括文化个人独资企业、文化经纪人事务所与文化经纪公司。文化中介组织是文化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并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1]到目前为止,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必要性,大多源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方面。也就是说,当文化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当市场运作机制逐步成熟,当公有制实现形式逐步多样化以后,文化企业对文化中介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大,自然地提出了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需求;近年来,随着政府文化机构改革、文化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推进,政府对文化中介组织也日益关注,同样提出了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需求。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是比较表层、比较直接的因素。文化中介组织作为社会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只有置于社会文化主体架构中,才能对其组织性质和基本功能作出更加深刻的揭示、更加完整的梳理。

文化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集团具有共同点,即两者的发展都不应是“大而全、小而全”,而应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实现产业内部分工的高度社会化、专业化。但文化企业自身不必要也不可能囊括文化产品从创作、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部环节,需要专业化水准较高的各类文化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选题、策划、组织、联络等各种中介服务活动;[2]文化创作与文化产品生产环节的沟通及对接,也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介组织及经纪人、代理人进行设计、包装、服务等中介性操作;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经营运作乃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估,则更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介入。可见,大量高水平的文化中介组织以及经纪人的出现,是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透视一个成熟的社会文化主体架构,可见以下三类组织形态:政府文化机构(立法组织和行政组织);文化市场组织(文化企业和家庭);社会文化组织(社会文化团体、社会文化中介等)。这是一个多元的三层结构:高层——以政府文化组织为中枢的公共权力机构;中层——各地政府文化部门与文化企业及大众间的各种社会文化团体和中介组织;低层——各类文化企业、文化产权主体。三层结构理论反映了现代社会文化组织体系中的三种力量和三个原则:国家(政府)力量和原则,即公共权力和公义与秩序原则;社会力量和原则,即社会资源和自主与参加原则;市场力量和原则,即生产要素和利润与效率原则。据此,可以对这三类组织的定位、性质、特点及缺陷进行界定和剖析。

1.文化市场组织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者。其性质和特点是,分散的法权主体和决策主体;自主、自由、自我负责;自利导向;及时掌握具体信息;与其他行动者保持利益互动、竞争和信用契约等关系。其缺陷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行动处境及事后惩罚的法规运作程式,使低层行动者经常表现出某种盲目性和短视性,甚至对整体文化市场的格局和秩序构成破坏。

2.政府文化组织是以社会主体文化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者。其性质和特点是:掌握公共文化资源的公权主体;以行政和法律手段实现其意志,具有最大的社会权威;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公共文化的基本秩序和效能负责。[3]其缺陷是:公共文化资源有限,无力承担各方面多层次文化需求;行政形式的控制能力有限;行政管理运作成本高;法律控制有一定限度,如事后纠错、外在律令等。

3.文化中介组织是致力于增进社会文化福利和促进大众文化生活改善,且以自身赢利为目的的团体行动者。其性质和特点是:自治、自律、市场利益导向;发掘和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主动地、自觉地参与社会文化事务,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行业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可在文化产业各企业间发挥协调、沟通等作用,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其缺陷是:合法性低(在目前中国尤其如此);资源有限,呈自我封闭化趋势。

在这一社会文化主体架构中,文化中介组织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供给的产物。作为文化市场的经营性主体,文化中介组织直接面向广大文化消费大众。职业的文化经纪实践与专业的文化经纪理论使文化中介组织能够及时了解文化市场的需求,准确把握文化消费的动态。灵敏的市场嗅觉与创新的经纪理念使文化中介组织在顺应文化大众消费的基础上,能够因势利导,培育文化消费群体,引领社会文化消费潮流。可以说,在当今世界各国此起彼伏的文化消费热潮中,文化中介组织可谓是文化消费时尚的主导者。

关于文化中介组织性质的定位,理论界目前尚有一个未被澄清的观点,即文化中介组织既是社会中介,又是市场中介。笔者认为,文化中介组织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其服务可以是中介性的,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市场组织(文化企业)的本质属性。例如,宣传广告代理公司、版权代理公司从事中介性业务,但它们是竞争性、营利性的文化企业组织,并不代表文化行业协会这一职业群体的根本利益。相反,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才是以不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结构中处于政府和宣传广告代理公司、版权代理公司之间,以特定文化利益层的组织力量、服务社团、整合机制和协调机构出现和体现。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首先都是指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其次才是指其业务具有中介的特征。行业协会的组织定位,是非政府行政管理又非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行业协会的组织性质,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营利性。

二、体制转型中的中国文化中介组织

计划经济体制无需文化中介组织,是因为计划体制社会没有自由的社会空间和中间结构。文化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听命于文化主管单位,文化行业接受文化行政系统的直接管理,文化行业内只有同行,没有真正分化的利益主体;文化中介组织既无立足空间,也无发展的必要。从社会整体结构看,高层组织和低层组织一脉相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间隙,社会全靠文化行政架构整合,没有发展文化自主组织力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体制对文化中介组织的需求,一方面可以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反证中得到;另一方面可以从两种体制和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的进一步比较中得到。文化资源是现代文化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由文化生产的文本要素、资本要素、设备要素、技术要素和人才要素等构成。合理配置文化资源是发展文化再生产规模的基本课题。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通过文化企业内部的体制改革与文化企业之间的横向重组得以实现,而文化中介组织则是在文化市场的层面给文化企业的文化资源配置提供了一种机制,刺激、疏导文化资源在企业内与行业间的合理配置。

计划经济体制是人(各级文化领导机构和领导者)直接管人(自然人和法人)。所有从事文化职业的人都有自己的文化单位,或者有其隶属的文化组织;所有的文化单位也都有上级主管部门;只有把所有行动者(自然人行动者和法人行动者)都纳入文化行政或类行政组织,并形成行政性隶属关系,才能对其实行全面的直接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直接管人已行不通,因为出现了没有单位的文化自由人和没有上级的文化单位;实行政企分开、企业改制,文化事业单位变成文化企业并进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个人可自由支配自身资源,不再对单位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管理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完成:法律管理,通过制定“游戏规则”的管理;自我管理,由利益理性和道德规范支配的管理;契约管理,基于文化市场交换的权利与义务的管理;自律管理,基于公益和共同利益的群体管理。文化中介组织是实现契约管理的一种形式。

契约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其之所以必不可少,应从市场及市场主体的一般特性出发来考量。市场是自由行动的社会空间,市场主体是自由的、自我负责的行动主体。这两个“自由”增加了行动的自发性、不确定性。同时,受利益驱动,行动者常常难以约束自己。理性的行动未必总是为行动者带来有利的结果。自杀性竞争不也是出自利益的驱动吗?法律的抽象规则和事后纠错的作用方式,会暗中鼓励侥幸心理和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总之,有了独立性文化企业行动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空间后,行动的自律就不能仅仅依赖个别行动者的自我管理,因为个别文化企业存在一些局限,如信息的不完全、处境的不确定、乃至人性的弱点等。所以,应形成群体性契约机制,约束和规范文化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相比,文化产业行业管理属于中观层次的管理;与政府的强制法律和行政相比,文化中介组织运作属于非行政的社会管理,只有通过契约管理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契约型文化中介组织的地位及存在价值,质而言之,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文化中介组织的需求所在。所以,在我国文化体制转型的背景中培育与发展文化中介组织,既必须把握文化中介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必须把握文化中介组织在我国现阶段的特殊作用。

如前所述,文化中介组织在现代社会文化主体架构中的定位,是按照契约管理进行经营的市场经济细胞。根据这一定位,文化中介组织具有市场组织的若干一般性特征:一是自主、自愿与自治。文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文化企业以自愿原则与其合作;文化中介组织通过选举,产生行业协会领导机构,实行自治管理。二是服务于文化产业全过程、各环节、各领域,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三是高度社会化,这里所说的社会化是指文化中介组织的功能,即文化中介组织的内容和形式社会化。四是以营利为目的。文化中介组织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各项营利性服务业务。

上述特征在发达国家的文化中介组织中已体现得比较鲜明。在我国,文化中介组织正在发育、成长的过程中,在一个较长时间内,文化中介组织将显示出过渡模式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从政府文化行业(产业)管理部门中演化出来的文化中介组织,就更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政府职能转移与文化中介组织成长互为条件。这一特征出自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转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文化行业服务职能,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中止;作为政府职能,文化行业服务职能,一部分将交给文化中介组织,这是由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政府职能转变构成文化中介组织的成长空间。同时,文化中介组织的成长将有助于政府职能转移。二是企业和市场因素将上升为文化中介组织成长的主动因。在政府职能转变与文化中介组织成长互为条件的同时,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非国有文化企业发展和市场机制发育,也与文化中介组织成长产生互动。而且,随着新体制因素的增长,文化企业经营和市场运作都将对自主管理、社会中介提出更多的需求。这就要求文化中介组织既要承接政府职能的转变,又要适应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的需要形成文化中介组织自身独特的职能。三是在“三跨”的过程中逐步走向社会化。所谓“三跨”,是指跨部门、跨地区和跨所有制。难以“三跨”是目前我国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难点之一。“三跨”是文化中介组织社会化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现阶段我国文化中介组织的特殊性还可细分,例如,由于不同文化行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性不同,计划经济体制控制程度越高的行业,文化中介组织成长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要区别特殊性的差异,以利于分类指导。我们要将一般特征作为培育与发展我国文化中介组织的原则和方向,同时,又要考虑现阶段不同文化行业的特殊性,以此作为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具体思路和操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对策

中国文化中介组织的发轫,始于21世纪初,其途径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引起的,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再由行业协会培育和扶持文化中介组织。文化中介组织在成立之初,理所当然地和政府文化行业服务部门的范围保持一致,并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运作,承担原来的该文化行业服务部门承担的部分职能。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文化中介组织自身的发展,由文化企业或市场提出的文化中介组织职能定位的问题,就自然地浮出水面。这是在文化体制转轨变形的过程中,文化中介组织从传统文化体制内生长的缘故。而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民营文化企业自发组建的文化中介组织,在文化商品的交换活动中,通过经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与服务,不仅为文化交易的双方提供了一种接触的机遇、成交的可能,而且也为文化信息的传播拓展交往、对话的渠道,其结果是既扩大了文化信息的传播,又加速了文化商品的流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文化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个人不断出现,不仅丰富了文化市场活动,完善了文化产业链条,而且促进了文化企业集团的发展,文化中介组织逐渐成为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例如,在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各种类型的文化中介组织不但在存量文化市场从事文化商品经纪活动,而且在增量文化市场开辟文化产品的中介领域,这就使它在文化市场的结构性演变进程中形成某种重构力量,一方面完善文化专业市场的结构;另一方面建构支柱性文化产业,文化策划市场、人才市场、节目市场和出租市场等各种跨行业文化专业市场的相继萌芽与生成,也是与当地文化中介组织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的。

应当承认,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哪种途径生长的文化中介组织都是难成气候的。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文化中介组织作为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配套措施,作为政府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题中之意。文化产业理论表明,文化中介组织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其本身也是文化企业的一种类型,既同文化企业集团共生于文化市场,又成为文化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文化市场繁荣程度和文化产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当前,培育和发展文化中介组织需要创造相应的外部环境,需要加强其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职能建设。首要任务是为文化中介组织的成长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这一环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体制环境。在文化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应有发展文化中介组织的位置,而不要让文化中介组织长期处于政府文化部门与文化企业的“夹缝”之中;在文化中介组织生长的初期,要不断赋予其优惠政策,包括参与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制定文化行业服务政策和文化行业标准等。二是舆论环境。在中国,社会组织长期发育不足,既有体制、政策的因素,也有观念的因素。而改变人们的某种观念,舆论的作用不可小视。要强化对文化中介组织地位、功能和特点的宣传,努力确立文化中介组织的社会地位,树立文化中介组织的社会威信。三是行政环境。在现阶段的体制格局中,要加快文化中介组织建设和职能建设的步伐,文化中介组织建设必须要有行政力量的支持和推动,否则难以实现。当然,行政支持和推动的方式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文化中介组织的职能建设要善于把握其优势,形成其职能的不可替代性。由于文化中介组织活跃于文化市场的生产、流通与消费三大领域,文化中介组织的经纪活动涉及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的各个层面,它不仅推动现存文化系统的政企分离、企事分离等体制转型,而且也促使相当一部分文化生产服务单位从国营走入民营、非营利型变成营利型、事业型转为企业型。在计划经济文化体制向市场经济文化体制的转轨中,文化中介组织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转换功能,从而对于充实和健全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体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杨爱华,李文学.文化中介组织在地方政府间关系中的作用[J].今日中国论坛,2007(2-3):48-50.

[2]邢兆远,李建斌.鼓励发展文化中介组织推动市场化交易[N].光明日报,2012-02-08(3).

[3]刘建民.行业协会功能研究[J].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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