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融改革突破点何在?
2012-01-19何晶
本刊记者 何晶
应该如何看待温州金融改革的示范效应?这一改革未来走向如何?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 辜胜阻
中国报道:温州获批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您认为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辜胜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从民企投融资和民间金融服务、管理与风险防范两大方面提出金融改革方案,并重点强调十二项任务。
其中,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是温州金融改革的最大突破,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不仅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使其由“魔鬼”变为“天使”,而且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业,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为宽阔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问题。
有关消息称,温州计划在3到5年内,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50家村镇银行。此外,温州金融改革还鼓励民间资本的多渠道发展,如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等,还构建地方场外交易市场,以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和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可以说,温州金融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意在营造一种高效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报道:这次金融改革选择温州作为试点,是否因为其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辜胜阻:温州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同时又有其独特性。
温州金融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意在营造一种高效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方面,温州素有市场化的改革基因,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和“风向标”。温州民间资本充裕,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粗略统计,温州有40多万民营中小企业和6000多亿民间资金,坚实的民营经济基础将为温州金融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另一方面,温州是此次民间借贷危机的“风暴眼”和“重灾区”,治理危机亦成为当前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原因之一。由于实体经济利润下降,且楼市限购、股市低迷、存款负利率,“投资无门”致使大量民间资本演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在体制内融资的难度加大,体制外融资需求十分强烈。
两方因素造成民间金融供需两旺,加之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规范,致使民间金融脱离正常轨迹异化发展,民间金融“高利贷化”倾向严重。此外,温州企业呈现出“赚快钱”的浮躁、急躁心态,导致民间金融游离实体经济领域,产业面临“空心化”的潜在风险。
中国报道:如您所说,目前温州实体经济“空心化”现象非常严重,您也曾在调研后提到“实业真难做,做实业真苦,实体经济真危险”。那么温州实体经济面临哪些具体的困境?本次试点能否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状?
2月8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了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
辜胜阻: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主要面临五大挑战风险:一是大量民间资本游离实体经济,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二是大量做实体经济的企业从实业平台取得的融资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三是大量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生存困境,相当一部分变成“僵尸”企业,名存实亡;四是随着企业精英大批移民或外迁,大量实体经济的发展要素流失。五是企业家实业精神衰退,呈现“赚快钱”的浮躁、急躁心态。
此次温州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金融体系,发展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这能有效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的“游资”和“闲钱”回归实业,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促进实体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报道:对于此次试点,业界很强调配套协调与安全稳定。哪些配套制度与措施需进一步完善?
辜胜阻:当前温州金融改革要进一步制定金融改革方案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金融改革配套制度,破除改革进程中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民间资本发起建立银行的合法性,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介入的积极性,为此,要推进《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明确民间资本发起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条件。要尽快建立健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中国报道:在金融安全稳定方面,金融监管的作用不可忽视。此次改革方案中重点提及到金融监管。未来应采取怎样的金融监管模式?
辜胜阻:严格、科学的金融监管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为此,要研究确立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地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地位与监管责任,积极探索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专门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权给地方的监管模式。要在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的同时,充分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