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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下钱庄的发展实际与治理

2012-01-16胡芳贺向泽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钱庄外汇

胡芳 贺向泽

摘 要:地下钱庄因“地下”性而神秘,近年来,活动频繁,对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我国将其界定为非法金融,是打击的对象。文章研究了我国地下钱庄的存在和业务特征,并剖析危害性,展示了地下钱庄的运作实际,最后提出治理措施。

关键词:地下钱庄 存在 实际 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61-02

我国地下钱庄的存在由来已久且数目相当、活动频繁,但因“地下”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查明其资金转移路径,具体规模多大难以考察。目前,无人知晓地下钱庄的贷款总量,据业内人士预计,总规模有可能已达数万亿人民币。巨额资本长期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势必给社会、国家和人民带来不稳定因素,那么我国的地下钱庄到底现实何如、如何运作、有何危害呢?有必要就我国目前地下钱庄的存在与实际做进一步探讨并提出治理对策。

一、我国地下钱庄的历史回眸

1.明清的旧时钱庄。钱庄是为了适应货币兑换的需要而产生,源于我国明清时代。当时,货币制度是以银两、制钱(铜钱)为平等本位,大额交易用银两,小额零星交易则用价值量较小的铜钱;国内交易与居民日常生活中频繁存在着对银两和铜钱两种货币的兑换需求,钱庄应需而生,专门为商人和居民兑换货币,导致商业资本直接从商品经营资本中分离出来成为货币经营资本。据记载,最初钱庄被称为钱肆和钱桌,进入乾隆时期,才被称为钱铺、钱庄、钱店。往后,钱庄不仅是经营白银和铜钱置换的场所,规模较大的钱铺还开出具有信用票据功能的钱票,业务范围不断拓展,钱庄一度繁荣。

2.近代钱庄的衰退。近代,随着外国经济入侵的加深,外国银行想方设法收买利用钱庄招揽业务,经办银钱往来,令其成为在中国的买办,最大限度地榨取超额利润进而控制我国的金融。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原来控制在洋行手中的汇兑业务已成为外国银行的专项业务,中国钱庄大量使用外国银行资本做生意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从1873年起,外国银行开始明目张胆地操纵上海金融市场。就这样,我国钱庄经历了对外国银行由半依附至完全依附、由半对抗到完全合流的过程。辛亥革命后,新式银行的产生促使本身有着不可克服缺陷的钱庄在大金融风波的冲击下一蹶不振。新中国成立后,国有经济体制让私营经济淡出,国家取缔钱庄。至此,旧时钱庄退出历史舞台。

3.现代地下钱庄。计划经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对商品等资源实行严格管制,地下钱庄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抬会”、“邀会”等地下钱庄的最初形式在江浙一带出现并盛行。目前,对“地下钱庄”的界定尚存在不同角度定义的方法,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地下钱庄在手段、形式等方面也出现了新变化。但不论怎么界定,其基本特征都是民间的游离于正规官方金融管制之外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自发的巨额资金的非正常流动行为且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并要坚决打击的对象。

二、地下钱庄的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形象的指出资本的本质:“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地下钱庄的存在是客观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资金的供需矛盾,需求创造了供给,往往银行不干的业务钱庄干,由此冒险的资本取得超额收益。

(一)业务范围

第一,非法买卖外汇、黄金以及保证金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是大部分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擅自进行外汇买卖的行为。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行为。地下钱庄非法提供外汇买卖业务,涉及英镑、欧元、美元等多种外币,并收取手续费。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境内机构获准参与国际黄金市场,不允许代理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国际黄金市场,而地下钱庄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炒汇、炒金业务,将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通过隐蔽渠道汇往国外账户,用于网上境外外汇、黄金买卖交易,并从中收取高额交易佣金。通常情况下,投资者交存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就能以较大的杠杠比例将保证金放大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金额买卖外汇或黄金。

第二,非法套汇、骗汇、逃汇。地下钱庄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过程中,时常伴随有非法套汇、骗汇和逃汇行为。套汇主要表现为替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境内的人民币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利用不同市场的汇率差异,在汇率低的市场大量买进,而在汇率高的市场卖出,利用贱买贵卖,套取投机利润,地下钱庄外汇来源不足时,非法套汇行为也有可能表现为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可分为两角套汇、三角套汇和多角套汇。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重复使用由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核准件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数额较大的外汇行为。逃汇是指公司、企业等其他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第三,洗钱。洗钱是地下钱庄的重要业务之一,有的地下钱庄甚至是单纯为了洗钱而设置。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入账阶段,将存款、电汇等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分账阶段,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将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融合阶段,借以表面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以上几步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将黑钱洗白。

第四,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借贷拆借、典当担保。一方面,地下钱庄许诺给予拥有闲散资金的民众比银行同期利率更高的利率,从而吸引公众把大量资金存到地下钱庄。另一方面,地下钱庄把这些存款以更高的利率贷给那些急需资金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满足的企业或个人,赚取利率差,伴随名目繁多的典当担保业务。

第五,诈骗活动。地下钱庄有时还从事诈骗活动,如某庄主与专搞偷渡活动的“蛇头”合作,欺骗偷渡者将钱存入地下钱庄,承诺出境后以外汇支付,偷渡者到达国外后,“蛇头”谎称地下钱庄已被警方捣毁,钱被没收,偷渡者无计可施。此外,还曾出现过不少地下钱庄庄主携巨款失踪潜逃的情形。

(二)常用的运作模式

为了避免金融管制与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设计的运钱线路构思巧妙,远非常人想象,通常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从组织方式讲,有家族型、壳公司型和网络型三种。地下钱庄多为家族式经营,成员间大多单线联系,以开设一个批发部、商店、茶庄为掩护,家庭成员全职或兼职从事非法汇兑活动,并收取手续费。在境外的合作伙伴也多数是该家族的直系亲属。壳公司型地下钱庄往往以注册咨询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电子科技公司等名义,用电话、传真等办公工具从事交易,依托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费用通过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转账。当一家地下钱庄规模壮大到到无法用血缘关系来组织的时候,便会分离出几家下线钱庄。一两个资金雄厚、信誉好的地下钱庄便成为主体,拖带若干个小型的彼此独立的地下钱庄作为卫星钱庄, 而形成网络集团型的地下钱庄。庄主一般只负责联系业务和幕后操纵,具体交易则由其他成员完成,过程严密精细,有的地下钱庄还为客户先垫款后收账。

2.从资金运作方式上看,有无跨境资金流动、资金跨境流动、境内与境外地下钱庄勾结等方式。洗钱、非法买卖外汇时通常在境内外开设对冲账户,采取明、暗两条线独立操作,两头结算,人钱分离。暗线由境内地下钱庄控制完成外汇的直接独立境外循环;明线完成境内人民币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循环,常表现为其账户人民币大进大出、快进快出而账户余额极少。在国内账户存人民币、国外账户存外币,各自分别对应循环的幌子下外人难以发现破绽。虽然国内、外账户资金不直接往来且拥有相对独立的清算系统但仍需要定期秘密对账,实现账户平衡。之间采取轧差清算,当外汇头寸不足时,地下钱庄通过“换汇专业户”兑换后汇给境外合伙人。

3.按资金交易的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现金交易,外币现钞起到了重要的载体作用,最后被集中送往边境地区等待转移。第二种是柜台过数,不法分子在银行网点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凭借“四联张”的交易凭证,证明买卖双方于同一时间进行交易。第三种是通存通兑,异地存取资金。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通知异地交易人利用通存通兑的方式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作案人通知国内客户将大量资金分散存入其指定的账户;另一种是互换存折以跨地区收付资金,将在A地买入的外币存入自己在B地开立的通存通兑账户,由第三者持该存折在B地提现。同样,人民币资金反向操作。第四种是跨境支付。

4.近年来,地下钱庄非法交易向更加隐蔽的方向发展,如减少银行转账,进行现金交易,使用虚假的或者借用不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频繁更换等手段,使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洗钱行为则借助于越来越多的利用金融领域的高科技手段实现。比如,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可以绕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中介服务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在数家银行的不同账户间自由地转移或者进行购进外汇或者向商家支付货款交易,还可以通过银行的汇差和返利优惠来赚钱。除此,地下钱庄经营模式在向“撮合式交易”方向演变,自身不再直接参与外汇资金买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作为中介联系、撮合买卖双方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只进行资金转存等工作并不动用自有资金。此外,还涌现了以“担保公司”、“典当行”与“行业互助会”等新形式,业务在不断拓宽,难以识别,甚至出现银行的票据贴现中间业务。

三、地下钱庄的需求者分析

1.境内中小企业者: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在夹缝中,民营企业的发展受银行借贷的制约,迫于正规渠道的程序繁琐、额度受限等困难,中小企业不得不投靠地下钱庄拆借资金。

2.三资企业:我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的都要核准。有些三资企业为了逃避外汇管制、套取外汇利差选择把钱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还有一些来料加工企业,往往是和当地村镇进行合作,付给合作对象的费用常常是按照加工额来计算,外方就会通过地下钱庄打款降低营业额。

3.国内外向型企业:急需国外的配件,按照正常的海关程序,很难一两天到达。为此,采取了国际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上门等变通办法,由于该货物没有在海关备案,货款无法寄出。每次一两万美元,积少成多达到几十万美元的时候,企业迫于压力只好通过地下钱庄方便快捷的将钱汇到对方。

4.国家公职人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许多贪官已经以各种方式完巨额“资本原始积累”,这些“黑钱”不得不借助于地下钱庄转出去。至今,有几千名携巨款而逃的官员在国外。

5.客户因偿还境外赌债、向境外个人或银行借款、走私外汇、改变贷款用途、将银行划转至企业账户的贷款转移出来挪作他用、将资金转移至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用于买房、炒股、变相入股等其他需要。

四、地下钱庄的危害

首先,存在诈骗陷阱,窃取百姓的血汗钱,损害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也多方面受到损失:扰乱正常的金融与外汇秩序、逃避了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造成税收损失,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巨额外汇资金冲击外汇市场,并用利率与汇率的关系,有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既协助本国资本逃出境外,同时也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抽逃资本和非法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严重浪费国家资源。

其次,为热钱进出、投资移民提供非法途径,导致银行统计的外汇流入口径与实际流入之间有很大误差;破坏国际收支平衡,导致经济统计指数失真,对冲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甚至导致政策调控失灵,极容易造成地方经济发展格局的畸形重复建设;有可能进一步把房价、股价推上新高出现涉及操纵楼市、股市、人民币升值等大问题。

再次,现代地下钱庄逐渐走向产业化,且与腐败和黑恶势力逐渐合流向社会各个角落渗透,腐化了一大批人而成为一股看不见的黑色势力,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滋生走私和贩毒、变相助长贪污、骗税、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大量不稳定因素,犹如一颗“定时炸弹”。

五、地下钱庄的治理对策

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增加促进了地下钱庄需求,眼下,地下钱庄活动猖獗,当务之急是要采取科学而合理对策杜绝地下钱庄。

第一,建立一系列能够有效疏散、科学引导地下钱庄大额资金的投资利用的机制。为此要切实加快改革我国金融改革,尽快建立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统一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体系,规范民间大额资金的信贷等流动,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使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利益需求得到及时、平等的满足。

第二,建立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联合防治、综合治理的格局。为此,人民银行、公安部门要配合安全、商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完善金融体系,还要制定打击治理地下钱庄的多方位、全角度的具体立法;同时要加强与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合作,让“黑钱”无路可逃。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地下钱庄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营资本活跃的江浙、内蒙等地更要因地制宜的加快关于地下钱庄的应对政策细则,一方面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各行业和领域;同时,要保证政策实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参考文献:

1.王少华.中国社会洗钱现象与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J].大连大学学报,2004(1)

2.刘慧明.试论我国洗钱产生的条件及其危害性[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4(5)

3.谢珍,段宁戎.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及理论思考[J].特区经济,2007(1)

4.黎友焕,郭文美.当前地下钱庄的影响及其对策分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5)

(作者单位:胡芳,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2;贺向泽,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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