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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12-01-16顾春梅王禹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发展对策

顾春梅 王禹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他们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能够调整产业结构,使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增加农民收入。文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模式及经验,探讨我国发展存在的瓶颈以及如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历程 国外模式 瓶颈问题 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57-02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切实的解决了“三农”问题。他们有效的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农民规避风险、增加收入。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

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农民专业合社实有44.6万个,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农民专业合社增长最快,比上年底增长17.66%,出资总额0.57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26.12%。目前实有入社农户3000万户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农村各个产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真诚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合作经营,建立农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合作。此阶段,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萌芽阶段,农民自发组织技术服务组织,名称多为专业技术协会。此阶段专业合作社是自发形成的,数量少、发育程度低、合作内容较单一、组织结构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清晰,合作社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初至90年代初期以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阶段。此时期,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逐步明确。在1986年的一号文件,1987年的55号文件都提出要建立不同产品的专业协会,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在十三届八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对专业合作组织给以支持。据农业部统计,1990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已达123.1万个。这一时期的专业合作社在技术协作上又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并逐步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逐步从自发阶段向有目的推进阶段转化。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是我国农民专业经济组织较快发展的一个阶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合法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等。这个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业合作社;二是专业协会。政府对专业合作社在各方面加以扶持,促进其发展。

二、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模式以及经验

1.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模式。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由于各国的农业发展状况不同,其模式也有不同,总结起来,共有三种模式。

一是欧洲模式,以德国、荷兰、法国为代表,主要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其特征就是专业性强,大多根据某一产品或某一项农业功能或任务成立的一种合作社组织,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大多数农户或农事企业都加入农业合作组织中。合作社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非常密切,得到政府的多项政策扶持,是农民与市场和政府联结的纽带和中介。

二是日韩模式,以日本、韩国、以色列、泰国、印度等为代表,主要是以综合性合作社为主。这些国家农业规模小,合作社组织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其特征就是合作社的功能涵盖生产、销售等多种业务,而且与政府的关系非常密切,完全是在政策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

三是美加模式,以美国、加拿大、巴西为代表,主要是以大农场、大农业基础上的跨区域合作社模式为主。其特征是跨区域联合与协作,以共同销售为主,生产性的合作社非常少,一般一个专业合作社只经营一种产品。

2.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早,而我们尽管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世界蓬勃发展的合作社组织形成了鲜明的差距。总结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1)专门立法。目前农业发展较好的国家或者专门立法,或者在其他同类企业法规中制定关于合作组织的专门条款和章节,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地位,使其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政府补贴。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各国政府多采用财政、金融等政策积极支持其发展。如对农民合作社减税、低税或免税政策,给予财政资助,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人力资本存量和竞争力。

(3)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功能。合作社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完善其自身功能,内部结构,加强管理,同时不断拓宽经营方式和范围,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问题

1.资金紧张,运作困难。资金短缺是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

(1)财政扶持资金覆盖面小。2012年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条件之一就是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但实际上目前有将近一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也意味着将有50%的组织享受不到财政资金扶持的机会。如辽阳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00余家,211家进行工商登记,从2005年以来,政府对全市16家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进行扶持,占总数的4%。

(2)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投入不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所以投入不足也在所难免。这也导致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偏弱,规模偏小,服务和业务主要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销售的层面上,多在种植业、蓄牧业为主,很少开展产品的深加工,缺乏市场开拓能力,导致盈利不足,资金也难以再多投入。

2.实用人才紧缺。市场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必须得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运作和管理。据测算,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实用人才820万人,农业科技人才62.6万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截至2010年底,外出打工人数超过1.54亿,在乡务农人员平均年龄超过45岁,多以“老、弱、妇女”为主,实用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农业科技人才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不强,高层次人才匮乏,推广队伍作用发挥不充分;人才地域、行业分布不合理,欠发达地区人才严重不足;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激励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投入不足,工作条件相对艰苦,人才流失严重。

3.管理机制不健全。据有关统计,截至2009年底,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仅占总数的15%左右,大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既使有管理章程,但也流于形式,很少组织活动。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

1.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支持农业,就是支持农民。各级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税收优惠等金融与财政手段,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当然政府也要做好监督工作,对“空壳社”、“家族社”、“村落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查处,对骗取套用国家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2.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对相关政策掌握较慢,而且小农思想浓厚,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积淀,使其束缚在那一点儿利益上面。农民作为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必须提高相应的素质,如何提高?首先就是政府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素质。通过各种媒体及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及龙头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综合素质,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其次就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其了解、掌握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形成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全力扶持、协调发展的工作局面。再次,政府做好人才的培养、输送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发展。政府应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人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而且要强化农村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作用。

3.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控制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同时不断探索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宋洪远主编.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中国农业出版社

2.王守坤.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及发展对策.现代农业,2011(9)

3.杨丽艳.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及经验借鉴.现代农业科技,2007(13)

(作者单位:中共辽阳市委党校 辽宁辽阳 111000)(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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