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治
2012-01-16邹秋玲
邹秋玲
湖南省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湖南衡阳 421600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治
邹秋玲
湖南省祁东县妇幼保健院,湖南衡阳 421600
目的 分析并探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治。方法 选择我院58例妊娠期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给予降压、利尿、扩容、解痉、终止妊娠等治疗手段,观察患者病情恢复情况。结果 本组患者治疗有效率为91.4%。结论 妊娠期高血压患者应尽早检查,尽早给予干预治疗,以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
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孕妇
该院选择自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收治的58例妊娠期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探讨其治疗及预防方法,取得较满意的疗效,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58例妊娠期高血压,年龄在20~35周岁;患者孕周20~40周;胎次为1~3胎;患者的临床表现多为高血压、蛋白尿、浮肿,严重时会突发头痛、头昏、眼花及视物模糊,甚至会出现抽搐、昏迷等;患者中妊娠期高血压36例,子痫前期14例,子痫期8例。
1.2 治疗方法
妊娠期高血压患者首先指导其休息、调整睡眠、放松心情,适量运动,添加适量维生素及钙剂,其中21例患者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对患者讲解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病原因,实行心理疏导,缓解紧张情绪,指导患者合理饮食及休息。15例患者仅血压升高,无不适症状出现的患者适当加硝苯地平片3次1 d,每次10~20 mg,维持血压正常。
12例子痫前期患者一般提出注意休息、改善饮食结构等处理后,根据病情情况给予患者镇静、解痉、降压、利尿、强心等治疗。主要采取的方法为给予患者25%硫酸镁注射液20 mL加10%葡萄糖液50 mL静推,约5~10 min推完,静滴1~2 g/h硫酸镁注射液,每日20~25 g,注意24 h内总量不可超过30g。根据患者水肿程度和生化指标给予适当补充白蛋白,纠正患者低蛋白血症;利尿、强心、预防感染是为纠正患者心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8例子痫期患者使用肌注50%冬眠Ⅰ号,全量加5%葡萄糖液500 mL静滴,控制患者抽搐症状,心功能正常时,可给予20%甘露醇以降低颅压。
观察患者病情进展情况,尽快终止妊娠期。根据患者宫颈评分,如≥7分,可破膜引产或使用催产素滴注。观察患者血压变化情况,如临产时仍需给予硫酸镁,缩短总产程及第二产程,并在药物保护下助产;如患者出现胎盘功能低下或有胎窘存在,在宫颈不成熟或引产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剖宫产。MAP≥130 mmHg的患者应防止脑血客意外,术后使用镇痛泵。产后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情况,注意产后出血,预防产后子痫发生[1]。
1.3 疗效及判断标准
痊愈:患者血压恢复正常,临床征状消失,孕期在34周以上,胎儿正常,无并发症;有效:患者血压基本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消失,其他并发性疾病转其他方式治疗后痊愈,孕期34周以上,胎儿正常,无死胎;显效:患者血压基本恢复正常,遗留高血压疾病,孕期24~32周,胎儿正常,患者分娩伴有其他并发症,但经治疗痊愈;无效:上述问题没有得到治疗,终止妊娠或患者孕期24~32周,死胎。
有效率=(痊愈+有效)/例数×100%。
2 结果
所有患者经治疗后,1例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出现心功能不全,经转内科治疗后痊愈;2例患者平均孕周为18周左右,因重度子痫前期病征,经保守治疗后仍未见效而终止妊娠;2例患者孕期27周,其中1例分娩新生儿由于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窘迫致死产,治疗有效率为91.4%,见表1。
表1 患者治疗情况表
3 讨论
目前,内皮细胞激活和损伤的一元化学说较为普遍,这是指胎母免疫平衡或免疫耐受性失调,致滋养细胞受累且浸润能力下降,胎盘局部出现氧化应激,引起脂质过氧化及绒毛间隙的白细胞活化,致血管内皮损伤,最终引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临床将妊娠期高血压分为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等五类[2]。
争取母体完全恢复健康、胎儿生后存活,对母体及胎儿影响最小是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目的和原则。我院结合治疗实际,观察58例妊娠期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根据患者病情,给予患者降压、扩容、利尿、解痉治疗,取得较满意的疗效。大多数患者孕期时间在34周以上,2例患者少于34周,其中1例死产,但母亲经抢救无生命危险。另有2例患者重度子痫前期症状,采取治疗后仍未见病情好转,分别于第19周及第17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临床治疗有效率为91.4%。
总之,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症应尽早检查,尽早做出预防。早期治疗有利于对病情作出正确的评估,并给予最大限度的干预措施,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
[1]杨海慧,王娴.妊娠期高血压的临床诊治及预防[J].中国医学创新,2009,4(6):54-56.
[2]阿比亚·阿布都卡德尔综述,蔡霞审校.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治进展[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5(28):281-282.
R544.1
A
1674-0742(2012)07(c)-0070-01
201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