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一五”我国航海教育发展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2012-01-05刘正江文元全
,刘正江,于 敏,文元全
(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科技司,北京 100736;3.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教育研究所,辽宁 大连 116026)
一、调研背景
航海教育承担着培养航海类专业人才的重要使命,具有岗位针对性、国际通用性、法律规定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在海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撑了承担着我国90%以上国际贸易和50%以上国内贸易运输任务的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航海教育发展迅猛,实力大为增强,已构建起层次结构齐全、规模世界领先的现代航海教育体系,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航海类专业人才支撑,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航运强国建设的关键阶段,也是航海教育发展新的跃升期。建设海运强国,不仅要求我国港口的吞吐量与现代化船队的运力进入世界前列,而且还要求航海科学技术及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当前,我国航海教育面临新的挑战,突出表现在航海教育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培养适应航运事业快速发展的各类高级船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此外,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也对航海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增加了船员领导力和管理技巧能力、船舶资源管理能力、驾驶台信息处理能力及对新技术的适应能力等强制性要求,更加重视对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并制定了系统的船上人员安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标准。为此,马尼拉修正案设置了从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5年过渡期,要求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依据公约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调整。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航海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履行STCW公约的步伐,根据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的统一部署,大连海事大学航海教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实际走访、专家座谈会、文献查阅等多种方式,获取我国“十一五”航海教育发展现状的基础数据,梳理并分析出影响我国航海教育发展的诸多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航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建议,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情况
本着全面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本次调研以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辅以实地考察、访谈与座谈以及查阅文献等方式,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用人单位)。调查问卷回收75份,其中本科院校12份、高职/高专院校18份、中职/中专院校18份、培训机构11份、企业16份。从对调查问卷的统计看,相关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航海教育发展的基本状况,为开展数据分析和相关政策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航海教育规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海教育蓬勃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十一五”末期,全国共有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107所,其中设置航海类专业并招生的本科院校有14所、高职/高专院校25所、中职/中专院校28所、其他船员培训机构40所(见图1); 2010年全国航海院校招生规模达到53 996人 (本科4475人、大专12 829人、中专23 324人、两年制5044人、非航海工科1353人、函授6971人)(见图2),招生总量同比增加14.5%(2009年46 178人)。
“十一五”期间,招生规模出现了新的特点,中职/中专院校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本科招生规模相对稳定。参与调研统计的48所院校(12所本科、18所高职/高专、18所中职/中专)①招生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
图1 全国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单位组成
图2 2010年全国航海院校招生规模所占比例
图3 “十一五”期间航海院校招生规模变化趋势
根据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各航海院校网站以及相关文献的显示,目前,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呈多元化结构。以航海院校②为例,其举办者可分为4种类型,即中央部委(又分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③、航运企业、民办(见图4)。部分航海院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共建。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院校的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海事主管部门负责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船员职业培训资质及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管理,监督船员教育和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和培训机构中的实施。
航海院校兼有学历(学位)教育和船员职业培训两个职能,培训机构具有船员职业培训职能。目前,航海学历(学位)教育包括4个层次,即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按照目前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本科层次的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专业;高职/高专层次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等专业;中职/中专层次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等专业。
图4 全国航海院校隶属类型及其所占比例
(二)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是指承担航海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人员,包括航海类专业教师和实验员。据对48所院校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状况的调查统计,2010年的平均生师比达到32∶1,高于2006年的23∶1,其中,本科院校平均生师比达到31∶1,高专/高职院校达到30∶1,中专/中职院校达到35∶1。另外,这些航海类教师同时承担约3万人次/年的船员培训任务。
在师资队伍年龄结构方面,45岁以下人员占主要比例,达到73%(见图5);在职称结构方面,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人员占主要比例,达到58%(见图6);在学历结构方面,具有本科学历的约占48%,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约占25%(见图7);在持证结构方面,航海类专业师资船员适任证书总持证率达到62.54%,其中持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教师占19.5%(见表2)。
图5 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年龄结构
表1 “十一五”期间48所航海院校招生情况 (单位:人)
图6 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职称结构
图7 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学历结构
表2 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持证情况
(三)航海类专业办学经费
航海类专业因需要配置符合STCW公约以及我国海事局有关规定的实验实习设备及相关设施,如实习船、大型操纵模拟器及其他水上训练设备,加之半军事管理等,因而办学费用远高于一般陆上工科专业。航海类专业的办学经费来源于教育机构举办者投入、学杂费收入、社会捐(集)资、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等,其中举办者投入和学杂费收入是办学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从抽样调查情况看,航海类专业的年生均拨款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院校甚至没有生均拨款。在对10所本科院校的调查统计中,9所院校有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为4500元~9670元不等;在11所高职/高专院校中,6所院校有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为1940元~5480元不等;在5所中职/中专院校中,4所院校有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均为1500元。
航海类院校的学杂费标准差异也非常大,一部分院校仍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免交学费,但收取少量的杂费;而独立学院、高职/高专、中职/中专等院校收取学杂费较高,有的突破1万元。在对12所本科院校的调查统计中,除1所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达到15 000元外,其余11所院校学杂费标准为2500元~5000元不等;在对16所高职/高专院校的调查统计中,学杂费标准为3900元~7500元不等;在对17所中职/中专院校的调查统计中,学杂费标准为2300元~12 000元不等。
(四)航海类专业实验实习条件
在教学实习船配备方面,从对48所航海类院校的调查中可以看出,作为航海类专业主要的教学实习设备——实习船,存在着严重不足的问题,仅有9所航海院校拥有教学实习船(包括自有/校企合作,共计12艘),所占比例为18.75%,其中本科院校占25%,高职/高专院校占22.2%,中职/中专院校占11.1%。在大型模拟器配备方面,各个院校配备了类型不同、数量不等的船舶模拟设备供学生实践实习(见表3)。调查发现,部分航海类院校的实验实习条件不能满足STCW公约和国家海事局船员培训要求,有的院校甚至相差甚远,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航海类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表3 航海类院校模拟器拥有情况(单位:台或套)
(五)招生与就业情况
为促进航海教育事业的发展,自2004年以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航海类专业的招生与就业等工作,相继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对于提高航海类专业生源质量,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在招生方面,允许航海类专业作为提前批次投档,学校对高考分数上线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提前录取,生源不够时,可降分录取,该政策是国家对航海、农林、军事等特殊行业、专业的特殊政策。
在对航海类专业生源基本素质的调查中,大多数院校认为,考生应该首先热爱航海事业,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规定的体检标准,并且具有较高的英语应用水平。对于航海类专业的招生体检标准,66.7%的院校认为目前的标准适当,16.7%的院校认为标准偏高,另有16.6%的院校认为标准偏低。
在就业方面,社会对航海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态势,这也使得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处于其他专业的前列。根据对21所航海院校④2006—2010届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分别保持在96%、94%、95%、91%、96%,平均就业率为94%。毕业生去向按所占比例依次为国有航运企业44.6%(其中中海13.74%,中远13.11%,长航4.96%,其他12.79%)、船员外派机构19.98%、民营企业8.81%、救捞系统2.18%、考研2.17%、考取公务员2.08%、港务系统2.05%、外资企业2.02%、部队1.03%、院校0.58%。
在此次调查中还对毕业生在船工作情况作了统计,2000~2010年期间,16家航运企事业单位共接受航海类专业毕业生19 640人,目前仍在船上工作的有13 607人,占69.28%,离船的有6033人,占30.72%。在离船的人员中,按学历分,本科毕业生离船率为37%,专科毕业生离船率为25%;按专业职务分,三副、三管轮离船率最高,为60.8%;二副、二管轮为21.48%;水手、机工为10.64%;大副、大管轮为4.41%;船长、轮机长为2.67%。
(六)人才培养质量
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是衡量航海类专业毕业生质量的主要方面之一。国家海事局规定,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的船长、高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必须通过三副/三管轮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调查数据表明,普通本科毕业生适任证书通过率最高,稳定在90%以上;高职/高专毕业生通过率较高,基本维持在70%以上;中专/中职毕业生通过率不足50%,相对较低。
此次调查还从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身心素质三个方面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总体适任状况进行了调查,主要面向国内的部分船员外派公司、船东和雇主等进行了问卷调查,评价使用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作定性选择,评价情况见表4。
表4 综合素质评价统计表(%)
调查问卷显示,在职业技能方面,本科毕业生被评价为优秀及良好的比率高于高职/高专毕业生,而高职/高专毕业生又高于中职/中专毕业生,特别是在专业理论水平、实操能力方面差距明显。在职业道德方面,尤其是敬业精神与职业心理和服从意识等方面,对中职/中专、高职/高专毕业生的评价又高于本科毕业生,这种现象在实地走访调查中也得到了证实。
三、问题分析
(一)航海教育管理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航海院校的隶属关系呈多元化结构,尚未建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缺少统一的航海类专业认证标准,电子信息化管理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促进航海教育规模、结构、质量的协调发展。
(二)航海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还不适应航运业发展需要
航海教育规模增长迅猛,到“十一五”末,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比2006年增加了30%,达到107所,航海院校的招生规模已达5.4万人,但在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着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船舶制造技术和航海科学技术的发展,航运公司对液货船(LNG)、超大型油轮(VLCC)等特种船舶的高级船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航海院校在这方面的培养能力尤显不足,不能很好满足我国航运发展的需要。
(三)航海教育与培训投入严重不足
此次调查发现,航海类院校与培训机构投入不足是普遍现象。航海类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就业情况好,因此成了“热门”专业。一些地方和院校急功近利,在缺乏论证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特别是部分航海院校的举办者没有切实履行好教育经费投入义务,造成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实验实习条件薄弱,与STCW公约和国家海事局船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甚至部分院校达不到基本要求,实验实习效果大打折扣,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令人担忧。
(四)师资队伍建设亟须加强
由于“十一五”期间航海类院校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专业教师来不及补充等原因,目前航海类专业的生师比总体偏高,达32∶1,比2006年的23∶1增长了近40%,远远没有达到国家对学校办学条件中生师比的相关要求。航海类院校还普遍存在着航海类专业教师学缘结构不够合理、学历偏低、职称偏低,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教师比例不高等问题。
(五)人才培养质量需进一步提升
1.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创新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囿于办学条件、教育投入、办学效益等因素,目前不同类别的航海类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还不够清晰,适应新要求的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规范有待建立,培养方案有待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也有待加强;开展中外合作、院校合作、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和加强;航海文化及育人环境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2.实践动手能力必须加强
实践动手能力是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员应具有的一项重要能力。从对航海类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的调查中显示,有1/3的调查对象认为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实践动手能力一般和较差,这说明航海类院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3.英语应用能力亟待提高
我国航海教育多年来一直注重对航海类专业学生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但由于教学方法和语言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毕业生仍普遍存在着英语应用能力弱,尤其是写作和会话能力较差的问题。这使得我国船员难以与其他国家的船员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管理级船员在通过电话等远程通信手段与外方沟通时更显得力不从心。英语应用能力弱的问题始终阻碍着我国船员劳务外派产业的发展。
4.敬业精神仍需强化
敬业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精神文化基础,是每一名船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它要求船员能以优质服务、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对从事航海事业缺乏热情,缺少对自己本职工作的尊重,同时又由于船舶工作的艰苦性及从业待遇、社会地位等原因,促使毕业生离开船舶进行二次择业的比例在增加。这说明航海类专业学生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思想的稳定性需要进一步强化,航海教育在对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和航海文化熏陶等方面亟须加强。
5.跨文化沟通能力亟须提升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外派船员与其他国家船员同船工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处在多种文化共存的环境中。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不同,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或多或少地会发生与其他国家船员的文化冲突问题,影响船员的工作心态和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因此,航海类院校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航海类专业学生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培养。
6.适任证书考试制度有待完善
调查结果表明,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差异性突出,即航海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率最高,高职/高专毕业生通过率较高,中专/中职毕业生通过率相对偏低。适任证书考试制度对航海类院校履行STCW公约要求,培养合格航海类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部分航海类院校为片面追求考试通过率而强化应试教育忽略素质教育的现象,适任证书考试制度亟待加强分类指导。
四、相关建议
海上运输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基础在教育,关键在人才。我国航海教育发展应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十二五”交通运输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航海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大力提升航海教育人才培养水平,为我国海上运输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航海教育协同管理机制
航海教育的国际通用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决定了航海教育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协同管理机制以及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尽快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航海教育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电子信息化管理水平,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航海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指导调整航海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模和专业结构,促进航海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将航海类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作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审批航海类专业的设置。
第三,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设置的航海类专业进行质量审核管理,并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院校,按有关规定授权其进行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
(二)创新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
当前国际海运市场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对高素质海员尤其是操纵特、大、高、新船舶的高级海员的争夺。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创新航海类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加快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标准,分层次确立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素质养成教育。
第一,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结合航海科技和航运业发展实际,组织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标准。各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根据各自的发展定位,凝练并确立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实施航海类专业卓越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高等航海类院校组织实施“卓越航海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航海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强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联合培养机制,推进实施“三明治”等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加强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建立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测试体系,推动航海类专业课程的英语教学,加快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
第四,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素质养成教育。航海类院校应积极营造校园航海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航海体能和心理素质的训练,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推广半军事管理等有效措施,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海员素质的全面养成。
(三)改善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航海教育的岗位针对性对航海教育实践教学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要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加强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第一,各航海类院校的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办学义务,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投入,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制定优惠政策和建立有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航海教育的投入和捐赠,实现多途径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各航海类院校应将新增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改善航海类专业教学条件,根据专业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和适应航海技术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和设施,确保实践教学有效进行。
第三,在有条件的航海教育机构重点建成若干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积极推进校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第四,鼓励和引导航运企业为航海类专业学生实习创造条件,努力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
(四)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海类专门人才,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自身建设,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第一,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用和考核办法。
第二,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航海类院校应定期安排教师上船任职,保证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续有效。鼓励学校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组织实施航海类专业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解决高职院校航海类专业师资紧缺问题。
(五)继续做好航海类专业招生工作
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高风险性决定了航海类专业学生除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外,还要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热爱航海的情怀,仅凭高考分数和目前招考的体检标准并不能将那些适合从事航海事业的优质生源选拔出来。因此,应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积极吸引愿意从事航海工作的优秀生源报考航海类专业。继续实行航海类专业按艰苦专业提前录取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航海类专业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全部航海类专业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航海类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热爱航海、身心素质好的考生报考航海类专业。
(六)积极引导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
要进一步鼓励航海类院校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鼓励企业采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多种形式的航海类专业奖(助)学金、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毕业生上船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政策,保障航海毕业生权益,开辟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到境外航运企业就业的渠道。
(七)深入开展航海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航海类院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先进航海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举办航海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航海类院校招收境外学生、开展境外办学,提高我国航海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八)进一步加强航海文化建设
航海教育肩负着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的历史使命,支持航海类院校建设一批航海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航海类院校夏令营、实习船出访、航海和海洋文化主题报告会等活动。鼓励航海类院校利用世界海事日、国际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等契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航海文化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航海文化。
注:
①参与调研的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宁波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天津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烟台大学、山东交通学院、集美大学诚毅学院、钦州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滨州职业学院、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哈尔滨航运学校、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武汉航道学校、九江远东海事学校、泉州海事学校、泉州市泉港航运职业中专学校、漳州海事职业技术学校、广州海运技工学校、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日照航海技术学校、潍坊通达国际海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潍坊华洋水运学校、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台州市黄岩海洋学校、天津远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新乡海运学校、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南京航海技术学校。
②本文中的航海院校是指设置航海类专业的中等或高等院校。
③包括省级教育或交通运输厅(局、委)、市级教育或交通运输局。
④统计学校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宁波大学海运学院、广东海洋大学、烟台大学海洋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重庆交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海洋学院、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山东交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航运学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提高我国航海教育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D].2010: 1-19.
[2] “中国航海教育发展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航海教育发展政策研究报告[D].2008:41-51,91-1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0中国海员报告[D].2010:7-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指南[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3-8.
[5] 吴兆麟.STCW公约与STCW规则[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21-57.
[6] 刘正江,吴兆麟,李 桢,王艳华.中国应对高素质船员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中国海事,2008(05):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