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类专业开设海洋防污染课程的调查与建议
2012-01-05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引 言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既是一个天然宝库,也是人类最经济的运输环境。海洋运输是世界各国人民经济文化交流的主要手段之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航运、渔业、石油和矿物勘探、旅游娱乐业等商业活动的发展,海洋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环境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据统计,船舶引起的污染占各种海洋污染的12%,排在各种污染的第三位。
船舶海洋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船舶海上倾废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使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的过程。船舶海洋污染的途径根据污染源分类,主要有油污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海洋污染、船舶垃圾污染和压载水携带的外来生物污染等四种。船舶在营运的过程中除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外,主、副机以及其他的辅助机械设备在运转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气、蒸汽、噪声等其他有害物,对大气和港区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近年来,各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也对防止海洋污染作了最新要求。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缔约国和世界航运大国,无论从履约还是从保护海洋环境应负的责任方面,都担当着重要角色。航海类专业学生是未来船员队伍的主体,因此,在航海类专业开设海洋防污染课程、强化海洋防污染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海洋防污染国内外主要法规及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新要求
1.海洋防污染国际、国内相关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航运联合会 (ISF)等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海上污染事故中人为因素的作用,对海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促使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和完善海洋防污染教育和培训的立法。在所有的国际公约中影响最为广泛的是MARPOL73/78公约(73/78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之后国际上又相继制定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等有一系列海洋防污染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也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港口水域保护条例》等专门涉及环境保护及防止海洋污染、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1999年年底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开展海洋环保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航海院校进行海洋防污染教育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2.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新要求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把对海员的海洋防污染教育作为强制性适任标准加入。规则在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第三章轮机部的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中新增了几项条款(见表1)[1]。修正案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要求,增加了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本次公约修正,把海洋防污染教育纳入规则A部分强制性适任标准,足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表1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关于海洋防污染的新要求
三、航海类专业学生对海洋防污染的认知调查
为了解航海类专业学生对海洋防污染的认识情况,2011年4月8日,笔者针对MARPOL73/78公约等8个影响较为广泛的公约、法规,对将毕业离校的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驾驶08级两个班级的学生(共81人)做了一份问卷调查。
参加调查的81名学生已经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学完所有的课程,将于5月份正式离校到公司报到。问卷共发出81份,收回81份,回收率100%,答卷均真实有效。参与调查的学生均认为在校期间有必要开设海洋防污染课程。对公约和法规熟悉程度调查结果见表2。
表2 对公约和法规熟悉程度调查结果
以上调查可见,学生对课本上提到的MARPOL73/78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较为熟悉,对于教材中仅仅提及或者并未提及的其他6项公约或法规知道得很少,没有一个学生了解其具体内容。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尽管所有的学生都认为有必要开展防污染课程(也就是说所有的学生都能认识到海洋防污染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学生会去主动查阅和学习与海洋防污染相关的公约或法规。
四、航海类专业开设防污染课程的建议
1.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
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的增强和SOLAS公约强制实施,以及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正式实施,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中国船员将走出国门,加入国际航运劳务市场,在航海院校进行海洋防污染教育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对航海类专业学生防污染教育的力度显然不够。目前驾驶专业只在“船舶管理”第五章海洋防污染管理中对几个重要的海洋防污染公约和法规做了简单介绍[3],“船舶防污染技术”在轮机专业也只是一门选修课。在必修课中,只有费千主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船舶辅机》第十五章(船舶防污染装置)中略有提及,但这一章老师几乎不讲,自然亦不作为考试内容。其他与船舶防污染有关的法律法规学生了解得就更少了。因此有必要在航海类专业课程设置中作一些必要调整。笔者建议:
(1)删除“船舶管理”中关于海洋防污染的内容,把“船舶防污染技术”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框架,作为航海类专业(包括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的必修课程开设;
(2)在“船舶操纵”中增加在珊瑚礁等易受破坏的海洋环境中抛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内容;
(3)在“船舶避碰与值班”中增加油污处理的内容;
(4)在“船舶货运”中增加货物垫舱料及包装料正确处理的内容;
(5)在全国的海船船员考试中增加海洋防污染方面的考试内容,以提高船员对防污染知识的重视程度等。
2.教学方法与考试评估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第三栏中明确规定,其表明适任的方法为认可的培训。对于已经上船参加工作的船员可以采用海事部门认可的在船或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有关海洋防污染知识的培训。对于航海类在校学生有关海洋防污染知识的履约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第一,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放在某一学期(高职高专建议放在第三学期)进行,最后通过期末考试的形式,对知识掌握情况予以测试,及格者认同为已接受公约规定的海洋防污染知识教育;第二,作为一门培训课程,进行2周左右的集中培训,最后由海事局组织统一考试,其性质同学生进行的履约培训(如熟悉和基本安全等培训),培训合格颁发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规则第二栏的要求,无论采用哪种教学、考核形式,其学习考核内容至少应包括海洋污染介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海洋防污染的重要性以及进行海洋防污染的程序等。
五、结 语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正式实施,修正案对海洋防污染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作为STCW公约缔约国之一,首先在履约义务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学生的防污染教育;其次,环保意识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陆上环境保护意识已得到普遍增强,而海上环境保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对海上专业学生的海洋防污染教育以减少海运污染刻不容缓。但是要修改已经应用多年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者在某个学期要求新增一门课程,需要从事航海教育的专家或者从业者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探讨。无论如何,对整个航海类专业的学生进行系统的海洋防污染教育已是大势所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2] 张 晓.船舶管理[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