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31李跃伟
李跃伟
摘要: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招标投标法》,近十年来招标投标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鼓励竞争,完善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仍然不够完善,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有力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一、前言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项竞争制度,要求参与者遵守法律确立的市场竞争秩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造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围标、串标,还有所谓的“潜规则”,建筑市场亟待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诚信体系,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招投标行为。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程序不合法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也必须如此。招投标在最初时也被认为是阳光下的工程,但是在国家计委统计的一项数据中显示,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存在的五大问题依次是:招标公告发布不符合规定,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要求,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如一些业主规僻招投标管理,寻求种种借口,抵制招标。虽然现在情况貌似有了好转,但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 表面上是公开招投标, 实际上是暗箱操作, 私下招标人已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一气,早已确定了中标人,或者某些腐败分子从中作梗,使整个招投标程序合法有序、天衣无缝。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监管部门要追查起来困难重重。
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1)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
(2)招标代理者行为有失约束。违纪泄露的事件时时有之,如制度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招标代理人员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搪塞。
(3)招标代理社会需求不旺盛。主动寻求招标代理的动力和寻找代理者来完成招标工作的氛围是建设单位和社会所缺乏的。
3.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
部分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评标专家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公平公正地评标,电子评标过程中不正确使用其自由裁量权。部分评标专家评标时的责任心不强。评标专家评标时对技术标书看的不认真不细致,一本电子标书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就草草阅读完毕,不仔细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做出评价,凭个人影响打分,很不负责任,这样投标单位的标书做的再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展现的再强,也很难获得高分,体现不了企业的竞争力。
4.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依然存在
由于建筑业门槛比较低,而建筑企业平均利润率低,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大环境下,业主方往往掌握更大的谈判主动权,小型企业因为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很难从招投标中分得一杯羹,就通过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付给一定的管理费“狐假虎威”去承揽工程,而大型企业因为利润低,就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此外,我国现在的招标多数以投标方的最低报价为中标标准,很多工程的报价直接低于成本价。为了获取中标,投标方拼命压价,造成恶性竞争环境,严重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到人民的人身安全。
5.围标串标,屡禁不止
围标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可定义为串标的有以下3种行为::⑴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⑵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⑶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围标串标直接损害的是项目业主的利益。很多情况下可以从资格审查,投标报价及检查财务资料来判定是否有串标的违法行为。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围标串标,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处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坚持顶风作案。
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如此种种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探究其中的缘由,因此我们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还建筑市场一个透明,公开,阳光的竞争环境。
1.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配套措施不规范,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高额利润又在诱惑着,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根据串标背后的潜规则,不管是中标企业还是没中标的企业,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企业看来,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企业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围标串标的合法化都要经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办理;所以很多围标串标能顺利进行和招标代理单位没有严格把关是分不开的。其实招标单位为了承揽到招标业务,对有些项目的围标是心知肚明的,甚至有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揽招标业务时攻关的对象竟是“包工头”,并帮其出谋划策,作为招标代理的单位事后还另外收到一笔可观的“手续费”,这样的违法招标能否查出来就可想而知了。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和罚款的处罚,但由于地方保护、部门或是某些人个人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仍然较轻,不触及筋骨,过后又死灰复燃,愈演愈烈。
2.招投标机构缺少权威性、缺乏公正性,不能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活动本就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市场主体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应该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也是必然的。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
3.立法有缺陷,招投标双方利用程序漏洞,相互串通搞不正当竞争
投标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甚至是行贿受贿搞不正当竞争。 尽管我国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严格,但是因为涉嫌事项隐蔽性强,形式变化纷杂,手法推陈出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有遗传,又有变异,法律法规修订明显滞后于现实变化,如果没有公安、检察机关参与立案调查,行政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取证,更不易认定,风险远低于收益,客观上有机可乘,有利可图。
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对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到的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强大宣传力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3.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促使其规范从业。发挥纪检、检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
4.实行动态管理,严肃评标纪律,对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任,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加强教育,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禁止从事评标工作,以净化评标环境。
五、结束语
总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违规事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施行
[2]《关于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